《岳德宇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金盾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申请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岳德宇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金盾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申请案(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岳德宇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金盾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申请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2X)浙民申字第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岳德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金盾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张延扬,该社社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图文天下图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仇海天,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岳德宇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金盾出版社(以下简称金盾出版社)、杭州图文天下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文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浙杭知终字
2、第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岳德宇申请再审称: 1.原审法院未依职权追加侵权图书的实际销售者何冰珍为共同被告,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并且适用法律错误; 2.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图书非金盾出版社所销售,缺乏证据证明; .二审判决认定金盾出版社不承担侵权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岳德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金盾出版社提交意见称: 1.原审判决未遗漏当事人,审判程序合法; 2.金盾出版社未向图文公司批发过案涉图书; 3.金盾出版社不存在继续侵权行为; 4.岳德宇持伪造的购书发票诉讼,存在滥用诉权
3、的故意。金盾出版社请求驳回岳德宇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一)关于当事人的追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只有在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应当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中,岳德宇所主张的淘宝卖家何冰珍,仅系案涉侵权图书的销售者,与金盾出版社相较,其销售行为相对独立,且其承担的举证责任、民事责任亦相对独立,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故原审未依职权追加,并无不当。况且一审法院已经向岳德宇的代理人出具了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调取淘宝网店“雅轩阁图书”经营者何冰珍信息的调查联系单,但岳德宇并未申请追加,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岳德宇关于原审法院遗漏应当参加
4、诉讼的当事人的再审理由,缺乏依据,难以成立。 (二)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交证据。本案岳德宇诉称金盾出版社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X)吉民三知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期限届满后,继续销售侵权图书,要求金盾出版社承担继续侵权的法律责任,但其提交的淘宝网订单信息及发票仅能证明淘宝网有卖家在销售案涉图书,但不足以证明该销售行为系金盾出版社所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判据此驳回岳德宇的该项诉请,并无不当。岳德宇关于原判未认定金盾出版社承担继续侵权责任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的再审理由,缺乏依据,难以成立。 综上,岳德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5、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岳德宇的再审申请。 法律侠客在线labngo 审判长 陈裕琨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代理审判员 樊清正二一四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乔娇 第二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劳动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劳动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答复 (199年1月2日998知他字第号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2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不具有法规性质。由于推荐性标准在制
6、定过程中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属性,如果符合作品的其他条件,应当确认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对这类标准,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法院应当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认这类作品的著作权人,确认原告是否经过合法授权,最终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2.国家标准化管理机关依法组织制订的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由标准化管理机关依法发布并监督实施。为保证标准的正确发布实施,标准化管理部门依职权将强制性标准的出版权授予中国标准出版社,这既是一种出版资格的确认,排除了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资格;同时也应认定是出版经营权利的独占许可。其他出版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出版强制性标
7、准,客观上损害了被许可人的民事权益。请你院与朝阳区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并考虑办案的社会效果,多做工作,争取调解解决此案。 以上意见供参考。 第三篇:_宝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_军区联勤部等委托贷款纠纷案_宝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_军区联勤部等委托贷款纠 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民二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_宝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青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安娜,_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殿安,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_军区联勤部。 法定代表
8、人。赵西乾,该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高金声,中国人民解放军_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学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直属法律顾问处律师。 原审被告。_宝亨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青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明流,该公司清理债权债务负责人。 原审被告。_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铁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新辉,该公司司法助理。 上诉人_宝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_军区联勤部、原审被告_宝亨房地产开发公司、_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委托贷款纠纷一案,不服_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新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
9、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姜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贵祥、代理审判员王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锐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5年11月7日和1月2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_军区后勤部财务处(以下简称军区后勤财务处)(甲方)为支持乌鲁木齐锦江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锦江公司)(丙方)开发马市小区危房改造,决定向其贷款100万元,分别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乌鲁木齐天山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建行天办)和新市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建行新办)(乙方)办理有关事宜,并签订了两份委托贷款协议,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向丙方分别发放贷款10(0万元和500万元,期限一年;(2)甲、
10、丙双方协商借款利率为月息11.25,由乙方从丙方账户上扣回,按季结算;()乙方协助甲方按合同收回贷款本息,但不承担经济责任;丙方保证按期还本付息,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4)丙方将马市小区新开商品楼三栋计1202X平方米抵押给甲方。建行天办于同年1月2日将1000万元贷给锦江公司。建行新办于196年2月日将5万元贷给锦江公司。军区后勤财务处与锦江公司未办理三栋商品楼的抵押登记手续。 贷款到期后,锦江公司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199年月5日、9月24日,锦江公司两次书面提出还款计划,但到期后,还是未能归还贷款本息。同年2月26日,锦江公司又向军区法律顾问处出具了筹款计划及有关具体情况汇报
11、,承诺将对_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兵团二建)已经法院判定的债权委托军区法律顾问处代为催收办理,催收回来的款项首先归还军区后勤财务处本息。 199年月11日,军区后勤财务处、军区法律顾问处、兵团二建及锦江公司经协商,就锦江公司和兵团二建偿还150万元一事达成座谈纪要,兵团二建表示愿为锦江公司承担0万元的本息清付责任;兵团二建承建的军区总医院和士兵招待所工程,已竣工,其押金60万元,即可办理转账抵还手续。同年3月日,兵团二建向锦江公司出具担保书,承诺愿为锦江公司的有关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99年2月26日,锦江公司与军区后勤部订立将成都五星花园休闲村抵偿债务的协议。因该休
12、闲村所属土地系农村集体所有,锦江公司不能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给军区后勤部,该协议未能执行。同年月27日,锦江公司向军区后勤财务处借款1.9048万元,以付成都五星花园休闲村办证费。 经军区后勤财务处多次催收,锦江公司于198年9月17日归还现金及实物合计286万元,尚有本金124万元及利息未予归还。 1999年5月1日,军区后勤部以委托贷款纠纷为案由向_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建行天办、建行新办、锦江公司及兵团二建归还贷款本金124万元,偿还利息177.48万元,偿付违约金51.6万元,归还借款.9048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同年月1日,军区联勤部递交补充诉状,将锦江公司变
13、更为_宝亨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宝亨开发公司)。02X年4月25日,军区联勤部又递交补充诉状,将案由变更为债权债务纠纷,将宝亨开发公司和兵团二建变更为本案被告,追加_宝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亨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撤回对建行天办、建行新办的起诉。 另查明。锦江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挂靠在乌鲁木齐建筑学会,属集体所有制,注册资金500万元。198年6月22日,锦江公司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申请,申请将锦江公司更名为宝亨开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谢明流变更为郭青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_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均同意变更。同年6
14、月26日,宝亨开发公司与乌鲁木齐建筑学会签订协议书,乌鲁木齐建筑学会同意宝亨开发公司挂靠。 1999年月16日,宝亨开发公司向_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处递交申请报告称:拟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将部分资产投入宝亨开发有限公司。同日,_宝亨物产有限公司和_六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_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成立宝亨开发有限公司。同年5月20日,_宝亨物产公司向_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处致函称:我公司于1993年经贵处核准在乌鲁木齐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六年多来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大,先后成立了以“宝亨”为字号的相关企业,即“_宝亨钢材配售中心”、“_宝亨汽车美容中心”、“_宝亨物产有限公司”、“宝亨开发公司”。由于宝亨开发公司在成立时,虽然全部资金由我公司投入,但没有在工商机关变更主管单位,致使企业属性不明确。最近,原挂靠单位乌鲁木齐建筑学会已下文要求宝亨开发公司与其脱钩,造成宝亨开发公司无法再存在下去,为不影响公司业务,现申请保留“宝亨”房地产字号,并注销原宝亨开发公司,以新的投资人重新登记宝亨开发公司,将宝亨开发公司明确为“宝亨开发有限公司”。同日,宝亨开发公司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