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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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经我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

2、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第二年7月初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申请入学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报研究生院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研究

3、生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必须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学院审批时间不超过两周,两周以上必须经研究生院审批,否则不予注册。不按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合同书及其他规定交纳培养费者,不予注册。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八条研究生必须按西北工业大学博(硕)士授权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和各项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视其成绩分别按补考或重修处理(具体内容详见西北工业大学博(硕)士学业管理工作细则)。第十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

4、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一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跨校课程学习管理办法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我校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的,根据西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西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处理。第四章 转专业、更换导师或转学第十四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受理转专业申请。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者,须经所在学院、研究生院、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第十五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受理更换导师申请。如因导师无法继续指导等原因,可在原

5、专业更换其他导师(新导师在该生入学时必须具备该学科招生资格)。更换导师一般应在入学后一年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第十六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三) 应予退学的;(四)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

6、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五章 学习年限、请假、休学与复学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3年,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答辩,研究生本人须在3年期满之前3个月向研究生院提交延期答辩申请。硕士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含休学时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5年,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答辩,研究生本人须在5年期满之前6个月向研究生院提交延期答辩申请。博士生在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年(含休学时间)(详见西北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需请假者,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周,一次请假超过两周须报

7、研究生院审批,但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连续请假超过一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在请假期满后,应到请假审批部门销假。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确需休养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向研究生院申请休学。休学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办理继续休学手续。在学期间累计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研究生休学申请受理时间分别为硕士生入学2年之内,博士生入学后4年之内。申请休学的研究生,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学院审核,研究生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休学。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三条 所有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

8、校,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者回原单位进行治疗。非定向的国家计划内的研究生在休学期间,按校医院的规定报销医药费。其他类别的研究生医药费自理。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学的研究生,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向研究生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导师、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于下学期开学时按时到校,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方可复学并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章 退 学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 硕士生累计有三门次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博士生累计有两门次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二) 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

9、查不合格者;(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四) 未请假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五) 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者;(六) 研究生所在学院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七)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八) 因特殊情况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六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专题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十七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已退学的研究生,不得再申请复学。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

10、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七章 毕业、肄业与结业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要求通过课程考试、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并通过论文答辩,则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一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颁发学位证书。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要求通过课程考试、完成学位论文工作未通过论文答辩,可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办理结业手续后,随即终止研究生学籍,不再补办毕业手续。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且成绩合格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第三十四条 学校

11、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所有研究生有义务协助学校完成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基本信息核对工作,由研究生本人在相应表格中确认签字,其他人员不得代理,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签字人承担。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有权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弄虚作假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一经发现,学校有权予以

12、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应按录取时确定的培养类别报到入学。非定向转定向、自筹转委托必须有定向委托单位出具相应的公函,方可进行更改。第四十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第四十二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及港、澳、台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细则同时废止。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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