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海关与通商口岸城市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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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晚清海关与通商口岸城市调研2014年07月07日 07:30 来源:社会科学2014年2期 作者:戴一峰字号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129【内容提要】晚清新式海关,即洋关,是晚清中国一个极其特殊的组织。与一般的海关不同,除遵照一系列中外条约的相关规定以及海关制定的规章开展监管、查私、征税和统计等四项本体业务外,晚清海关还曾兼管、兼办国内税关、邮政、海务、教育等各种事务,参与、介入清政府的政治、经济、外交和军事等各种活动。与此相呼应,晚清海关曾在各通商口岸城市展开各种调研,留下数量可观的调研档案资料。这些调研档案资料因覆盖面广、连续性强、权威性高、情报色彩浓厚,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关 键 词】晚

2、清 海关 通商口岸 调研【作者简介】戴一峰,厦门大学历史系教授。众所周知,海关是一个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构。然而,肇端于清咸丰四年(1854)江海新关的建立,以实行外籍税务司管理制度为标识的晚清新式海关,即洋关,却别具一格,成为晚清中国一个极其特殊的组织。与一般的海关不同,除遵照一系列中外条约的相关规定以及海关制定的规章开展监管、查私、征税和统计等四项本体业务外,晚清海关还曾兼管、兼办国内税关、邮政、海务、教育等各种事务,参与、介入清政府的政治、经济、外交和军事等各种活动。与此相呼应,晚清海关曾在各通商口岸城市展开各种调研,留下数量可观的调研档案资料。本文意在耙梳晚清海关的相关档案资料,对

3、晚清海关在通商口岸城市开展的调研活动作一个初步探究。一、晚清海关通商口岸城市调研的肇端:贸易报告晚清海关在通商口岸开展的调研活动,最初是围绕口岸贸易展开的。清咸丰九年(1859),江海关和粤海关开始编制年度贸易统计。其后,潮海关(咸丰十年,1860年)、津海关、浙海关、闽海关(咸丰十一年,1861年)、厦门关(同治元年,1862年)、东海关、九江关、镇江关、江汉关(同治二年,1863年)、牛庄关、打狗关(同治三年,1864年)等相继开始编制各自的年度贸易统计,就地印行。各关贸易统计大多以半年为一册,其内容甚为简单,且各关统计项目并不完全一致,缺乏规范。同治三年(1864),随着海关外籍税务司制

4、度的确立,关政趋于统一,海关总税务司赫德先后发布通令,要求统一编制年度贸易统计,并将各关贸易统计送至江海关税务司处,由江海关的印书房汇集出版。贸易统计的编制及其内容因此有了较大改观:各关贸易统计开始由半年一期改为一年一期,统计的项目、口径亦开始统一、规范。同治四年(1865)起,各口开始按照总税务司通令的要求,在年度贸易统计之外,另外编制年度贸易报告,由各口海关税务司亲自负责编写。各通商口岸海关的年度贸易报告除记载所在口岸当年的贸易发展趋势、贸易环境、主要进出口贸易对象和贸易物品的量值变化,以及进出口商品的集散流通路线等与该口岸贸易直接相关的信息外,还记录和评述各关所在通商口岸及其附近地区的经

5、济、政治、军事、社会等各种信息,叙述颇为详细。其信息来源,或是各关税务司以及其他关员亲自前往调查目的地开展调研活动;或是通过向当地社会各界,尤其是商界,函件咨询收集相关信息;或是通过当地报刊登载的各种相关报道收集信息。此是为晚清海关通商口岸调研的肇端。光绪元年(1875)起,海关造册处税务司开始负责撰写全国贸易报告,置于各关贸易报告之前。晚清海关对各通商口岸的贸易报告非常重视。光绪五年(1879),由于部分海关没能按时寄送年度贸易报告,甚至有两处海关没有提交光绪三年(1877)的贸易报告,海关总税务司专门发布通令,要求各关今后务必按时寄送年度贸易报告,如果延误,必须向总税务司呈递公文,说明缘由

6、。光绪八年(1882),贸易统计年报与年度贸易报告合并,以全国与各关为界别,分成二册。上册为“全国贸易报告及统计辑要”,下册为“各关贸易报告及统计”。上下二册所载内容与上年各部相较,无多大改动。但因是年,总税务司通令要求各关贸易报告应将重点放在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内容上,并将其篇幅限定为4页,因而,全国及各关之贸易报告篇幅大大减小。但这并非意味着晚清海关开始减弱其通商口岸的调研。相反的,晚清海关总税务司已酝酿着更大规模和范围的通商口岸调研。这便是数年后海关十年报告的出台。光绪十六年(1890),总税务司通令明确要求各关撰写年度贸易报告的内容应依次叙述所在口岸的贸易情形概况、税收、对外贸易、埠际贸

7、易、内地税则、船只、旅客、金银、药材(洋药、土药)和杂论等十项,同时重申其篇幅不能超过4页。由此形成了晚清海关年度贸易报告的基本格式和内容。晚清海关贸易报告涉及的时间长达近半个世纪,记载的内容覆盖面较宽,且具有很强的连续性。这无疑为通商口岸城市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原始资料。尤其是19世纪6080年代,海关十年报告尚未出台之前的贸易报告,更是研究通商口岸城市的珍贵资料。二、晚清海关通商口岸城市调研的扩展:专项调研清同治中叶,随着晚清海关外籍税务司制度的确立,晚清海关兼管或介入事务的增加,权势的扩展,依据独揽晚清海关行政管理大权的总税务司的指令,晚清海关在通商口岸城市的调研也逐渐扩展到各种专项调研。医

8、务、港务和金融等方面的调研,就是其中引人瞩目的几项。1.医务调研同治九年(1870)12月31日,总税务司发布当年的第19号通令,要求各地海关自1971年起,每半年提交一份医务报告,由海关造册处汇集出版。日期定为每年的3月和9月。根据该通令,医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海关所在口岸中国人和外国人各种主要疾病发生情况的情报收集和对当地医疗条件、医生状况的调查。为此提出以下几项调查和收集情报的主要项目:(1)当地居民的健康状况,外国人的死亡率及其死亡的原因;(2)当地流行的主要疾病是什么;(3)当地流行病的特殊性、复杂性和治疗的特殊办法;(4)发病的季节,地方的风土,以及之间的因果关系;(5)当地有否

9、特别的疾病;(6)当地有无瘟疫,产生的原因,治疗的办法,死亡率。从同治十年(1871)至宣统三年(1911),晚清海关总计刊发了80期的医务报告。在光绪二十六年(1900)之前,医务报告涉及牛庄、宁波、天津、福州、烟台、淡水、汉口、高雄、九江、厦门、镇江、汕头、广州和上海等口岸。其后则扩大到其他通商口岸(11)。显而易见,这些调查记录,为口岸城市医疗卫生史的研究提供了极其珍贵的原始资料。而且,医务报告中对疾病原因的记载也为研究当地的人口变动、都市民俗、饮食状况,以及生活习性等问题提供了丰富的史料(12)。2.港务调研咸丰八年(1858),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分别签订天津条约及其附约通商章程善

10、后条约,内中规定:任凭总理大臣邀请英(美、法)人帮办税务并严查漏税、判定口界、派人指泊船只及分设浮桩、号船、塔表、望楼等事。其浮桩、号船、塔表、望楼等经费,在于船钞下拨用。通商各口分设浮桩、号船、塔表、望楼,由领事官与地方官会同酌视建造(13)。于是,始自咸丰十一年(1861),随着各口新式海关的陆续建立,各关税务司相继因地制宜地开展港务工作。同治七年(1868)四月,晚清海关正式设立船钞部门,其主要职能在于负责海港浮桩、号船、塔表、望楼等助航设施的建造和维护,指泊出入港口船只,测量船只吨位,验察损伤船只,调查失事缘由,验看引水执照等。由于该部门的经费完全来自于船钞专款收入,故名(14)。船钞

11、部门的设立,是海关第一次大规模兼管海关本务外的业务,也是海关组织机构的第一次部门扩张,由此形成海关组织系统的第二个大部门。其在海关内部的重要性仅次于征税部门。船钞部门内设三类机构:其一,营造处(Engineers),参与一切有关改善沿河沿海之航行,改善海港以及监督与此相关之所有公共工程。其二,理船厅(Harbours),委以监督船只锚泊与河道巡吏考试任用及引水之责。其三,灯塔处(Lights),总管灯标部门事宜(15)。同治十一年(1872),船钞部门开始遵照总税务司的指令,汇总各通商口岸上报的调查资料,编制中国沿海及沿江灯塔、灯船、浮标和信标目录,每年印行一期(16)。光绪元年(1875),

12、则进一步提交一份有关各通商口岸附近海域灯塔、浮标、信标等引航设施建置以及航道情况的调查报告,同样每年印行一期。其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几项:(1)用以标明沿海危险之处灯塔的建设与维护情况;(2)驻于不能设置灯塔之岸边灯船的购置与维护情况;(3)用以标明通向港口之航道及河流、港内应予避开之处浮标及灯桩的设置与维护情况;(4)清除沉船、疏浚航道和加深航道等改善航道措施的实施情况。(17)从光绪元年(1875)到宣统三年(1911),晚清海关造册处共印行了33期的港务报告(18)。这些调查报告为我们提供了有关清末各通商口岸附近海域助航设施分布以及航道状况变化的翔实信息(19)。3.金融调研晚清海关对通商口

13、岸城市金融的调研,起因于对海关银号的调研。考海关银号之设立,实起于第一次鸦片战争后。由于南京条约的签订,公行制度废除,行商代外商赴关纳税的制度随之不复存在。为寻求新的替代者,道光二十三年(1843)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中,对外商纳税办法作了如下规定:海关应择殷实铺户,设立银号数处,发给执照,注明准某号代纳英商税银字样,作为凭据,以便英商按期前往(20)。次年的中美、中法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也均做了类似规定(21)。依照这一规定,五口开放通商后,各通商口岸先后设立海关银号,执掌海关税银的收纳,按期上缴。咸同年间,各口新关相继建立后,海关银号仍沿旧例,没有变更,大抵每埠俱设海关税收银

14、号一所,但亦有设二所者(22)。且海关银号向来开设新关之侧,以方便商人前往纳税(23)。其时海关银号约分两类:一系经官府允准,由较为殷实知名的旧式钱庄、票号承办;一系海关监督或地方官员自办,委托其亲朋好友经营;然以前者为多。但无论何者,均归海关监督或海关道管辖,无容各口税务司插足之余地(24)。光绪三年(1877),总税务司向各口税务司发出一道通令,要求他们对本口岸海关银号的运作作一详细调查,呈报总税务司。调查内容包括:(1)谁是本口岸海关银号经办人,他是政府官员还是从事贸易活动的,海关银号所雇人员是些什么样的人;(2)海关银号的经费开支由谁提供;(3)现行体制的运转是否令人满意,有什么抱怨;

15、(4)税务司本人有什么建议。赫德在通令中要求各税务司务必详细调查,确保信息准确可靠和完整,并要求他们复制一些当地的有关资料(25)。遵照总税务司通令,牛庄、天津、直迫、汉口、九江、芜湖、镇江、上海、宁波、温州、福州、淡水、高雄、厦门、汕头、广州、琼州和北海等十九处海关对所在通商口岸的钱庄、票号等民间金融机构以及当地的货币制度作了较详细的调研,并撰写了相关的报告,递交总税务司。光绪五年(1879)各口税务司的调研报告,由晚清海关造册处以“通商口岸海关银号制度与当地货币问题报告书”为题编制成册(26)。这些调研报告为我们保留了有关19世纪中叶主要通商口岸金融状况的及其珍贵的史料。三、晚清海关通商口岸城市调研的深化:综合调研光绪十六年(1890),鉴于自光绪八年(1882)以来,始于同治四年(1865)的海关年度贸易报告被要求缩小篇幅至4页,与年度贸易统计合并印行,致使每十年将十年间的贸易统计与贸易报告综合成册出版成为必要,总税务司发布通令,要求各关税务司,下一年,即光绪十七年(1891),除撰写4页之贸易报告外,还应编制从光绪八年(1882)至十七年(1991)的“十年报告”,于十七年十二月初一日(1891年12月31日)前完成,提供海关造册处汇编出版(27)。通令同时对十年报告的内容、篇幅和编写方式、方法均做了明确要求。通令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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