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支付服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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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支付服务协议书填表须知:用签字笔以正楷字填写协议编号:商户信息登记表商户填写(甲方):(注册名称)营业执照号:注册地址:营业名称:营业地址:商户经营范围:基本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其他信息证件号码:实际控制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邮箱:经营商城名称:商城网址:信息ICP 备案登记号:商城服务范围:资金结算周期:“ T+1”其他起始结算金额(元):结算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名称:结算结算账号:非银行支付机构填写(乙方):山东网上有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交易类型结算手续费交易类型结算手续费 B2B 网关支付快捷支付结算 B2C网关支付条码支付手续代收账户验证费代付其他其他收取方式:从交易资金

2、中即时扣取其他快速结算周期快速结算服务费结算周期快速结算服务费结算服务费收取方式:从交易资金中即时扣取其他保证业务保证金(元) :金与入网费(元)系统年费(元)费用技术服务费(元)其他账户用途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保证金与其他费用山东网上有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款山东网上有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客户备付金)信息备付金存放山东网上有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联系业务经理:电话:邮箱:方式总部客服电话: 4000-191-077本地服务客服电话甲方声明:上表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同意乙方通过相关途径查核上述资料的真实性。乙方已提请我方注意对本协议项下各条款(特别是加粗标示条款)作全面、准

3、确的理解,并应我方要求作了相应说明。甲、乙双方本着平等、 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 根据中 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定(以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 下简称“法律法规”),就甲方使用乙方网络支付服务等相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术语定义1.“网络支付服务” 是指商户作为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 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 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 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非银行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2.“支付账户” 是指非银行支

4、付机构根据商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商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3.“商户” 是指使用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并与其建立合作关系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即本协议的甲方。4. “用户” 是指与商户存在交易关系的,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系统进行资金转移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5. “风险交易”是指商户、用户在使用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服务过程中发生拒付、伪卡、盗卡、非账户主体授权交易、持卡人否认交易、 无真实交易背景或与真实交易背景不相符等交易行为以及发生的洗钱、欺诈、涉黄、涉赌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6. “拒付” 是指根据国际惯例以

5、及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规定,当消费者使用银行卡付款成功后, 如果持卡人对此笔交易产生异议, 可以向其发卡银行提出质疑, 拒绝支付该笔交易款项的行为。二、服务内容第 1 条 乙方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为甲方开立支付账户,并提供必要的信息查询、技术支持等服务,具体以乙方实际提供的为准。主要流程包括:( 1)甲方在乙方网站或客户端页面如实提供身份基本信息。( 2)乙方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甲方身份信息, 按照规定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建立甲方唯一识别编码, 确保有效核实甲方身份及其真实意愿后,为其开立支付账户。第 2 条 乙方

6、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网关支付、快捷支付、代收、代付、条码支付、账户验证及其他网络支付服务。第 3 条 乙方对网络支付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提供相关解释和处理服务。处理流程如下:( 1)甲方通过电话、 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乙方反馈问题。( 2)乙方负责解答及处理甲方各类问题,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回复甲方。三、资金结算第 1 条 甲方应使用其同名单位银行账户, 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账户作为指定结算账户。第 2 条 甲方因各种原因变更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的,需按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变更账户相关资料。 因甲方银行账户变更但未及时通知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 3 条 乙方

7、应将甲方的交易资金在扣除本协议约定的结算手续费和 / 或其他款项后,按约定的结算周期向甲方指定结算账户划付结算资金, 因涉嫌违法违规等风险交易需延迟结算的除外。第 4 条 乙方有权视甲方的经营状况或风险情况,调整甲方网络支付业务的结算周期。第 5 条 每一结算周期内,甲、乙双方应进行对账,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起始结算金额为甲方结算, 如果甲方结算款在该周期内未达到上述起始金额, 则乙方可累积到下一周期结算。结算资金具体到账时间取决于银行系统的清算时长。第 6 条 如需退款时,甲方应在确保有足够退款资金的情况下, 方可向乙方发起退款指令, 授权乙方从其账户中扣划。四、资费标准第 1 条 甲方同意按

8、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乙方支付结算手续费。 若甲方开通快速结算业务, 除支付结算手续费外,还应支付快速结算服务费。第 2 条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入网费、技术服务费、系统年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第 3 条 甲、乙双方核算服务费用如存在差异应进行再次核对, 如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乙方支付服务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乙方为甲方提供交易查询服务。第 4 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就所收取的服务费用向甲方开具服务费发票。第 5 条 若因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调整导致结算手续费标准发生变化, 乙方按约定的联系方式将变更内容通知甲方,甲方未在3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异议的,本协议将自通知发出之日起

9、变更并履行。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基本条款第 1 条 乙方应当对其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依法向甲方进行解释说明和风险提示, 并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各项网络支付服务和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甲方不得将乙方向其收取的网络支付服务费用转嫁给用户。第 2 条 甲方应如实填写商户信息登记表,向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等资质材料 (查验原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和业务场景说明,并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乙方应当防止甲方基本信息资料、支付业务信息被篡改、灭失、损毁和泄露,且不得利用甲方的上述信息从事超出法律许可或未

10、经甲方授权的活动。第 3 条 甲方信息资料或经营情况发生变更,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更新信息并对甲方经营风险做出重新评估, 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完成相关变更确认手续。第 4 条 乙方负责网络支付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确保该系统的安全性, 并为甲方系统接入提供接口开发、联调测试和软件接口升级的技术支持服务,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提供的支付接口规范完成系统开发改造, 实现与乙方的系统对接,并完成相关的系统测试和系统投产准备工作。第 5 条 甲方不得对乙方的网络支付服务系统和程序采取反向工程手段进行破解, 不得对上述系统和程序 (包括但不限于源程序、目标程序、软件文档、 运行在

11、本地电脑内存中的数据、 客户端至服务器端的数据、服务器数据等)进行复制、修改、编译、整合和篡改,不得修改或增加乙方支付服务系统的原有功能。第 6 条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双方数据传输的接口和相关文档, 为甲方提供网络传输加密通道,包括为甲方提供订单信息传输的软件接口规范、配置安全传输协议等。 甲方不得存储包括用户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 密码、银行卡有效期在内的任何敏感信息,不得泄露用户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等。第 7 条 乙方对支付服务系统进行升级、维护需要暂停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通知甲方或在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并预告恢复日期, 且应尽可能不占用甲方交易高峰时间,减少对甲方经营活动的

12、影响。第 8 条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网络支付服务从事非法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不得实施违反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行为, 乙方可拒绝支付或追索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款项。第 9 条甲方不得把支付账户(如有)、乙方提供的接口技术、 安全协议及证书用于本协议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出租、 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甲方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伪造成自己的交易与乙方结算。第 10 条 乙方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交易限额受监管部门、合作银行或其他机构影响而发生变化,乙方应当第一时间通知甲方, 因非乙方原因无法第一时间通知甲方的, 乙方应在获知变化情况的 3 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第 11 条

13、甲方使用乙方的网络支付服务时, 应确保自身发出支付指令的合法性、 真实性、 有效性和完整性。乙方按甲方自身发起的支付指令完成操作后, 相关资金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第 12 条 甲方应当承诺发起的交易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交易。 甲方应按要求向乙方提供详细的、 真实可信的交易信息字段, 交易信息至少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名称、商品订单号、商品名称、商品描述、交易金额、交易时间和地点、交易类型和渠道等。第 13 条 甲方应自交易完成之日起妥善保存交易产生的信息、 资料和数据不少于五年, 如发生持卡人否认交易或拒付、乙方合作银行、 监管部门的核查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提供相关交易记录或凭证。如因甲方保管不善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第 14 条乙方应确保甲方支付账户资金、交易资金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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