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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履职回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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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履职回避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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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履职回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员工履职回避管理,督促员工公正 履职,规避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提升内控机制 有效性,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保监会关 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本行内部 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履职回避应公开公正公平进行,总行 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和所属机构应加强监督2. 突出重点紧盯关键人员和重点业务,着重抓好对本 行内部控制具有影响力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回避,以及 员工从事重点业务工作的业务回避3. 强制回避各机构需掌握本机构履职回避关系,并根 据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妥善进行业务回避凡是存在应回避情 形的人员,皆应接受并主动配合实施回避4. 加强教育各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员工 教育,尊重员工意愿,注意方式方法,科学制定履职回避实 施计划第二章 对象范围第三条 人员范围实行履职回避人员分为“关键人员” 和“普通员工”两类普通员工包括是与本行签订正式劳动 合同的所有在岗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关键人员是指对本行 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 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具体包括:非执行董事、股东董事和 外部监事、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第四条 亲属范围关键人员应回避的亲属范围包括配 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普通员工 应回避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第五条 直系血亲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 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六条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堂 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表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叔伯姑舅姨第七条 近姻亲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的配偶、配 偶的父母、祖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子女的配偶及其父 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第三章 任职回避第八条 关键人员任职回避1. 本人不得与亲属在同一部门或机构担任双方隶属于 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2. 本人与亲属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部门 或机构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内控、内审、风险管理、授 信审批、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3. 本人与亲属不得同时在有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岗位工作第九条 监管人员任职回避本行员工有亲属在监管机 构工作的,各部门或机构应合理安排该员工岗位和职责,避 免员工与亲属存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避免出现影响监管 公正的情形第四章 业务回避第十条 普通员工业务回避。

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 如涉及本人、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汇报并提 请业务回避,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员工不得利用岗 位职权为亲属从事各类经济活动提供有损本行利益,诸如资 金、场地、设备等便利和优惠条件等如机构高管或信贷人 员近亲属开办或投资入股民间融资机构的,应对相关人员采 取调岗措施第十一条 “重点业务”内容主要包括,监察、审计、 授信、财务、招聘、调薪、考核、人事任免、奖惩等工作, 涉及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且不得 参与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 干扰工作的运行主要体现在:1. 召开会议讨论人事任免、员工奖惩时,应参与讨论但 属于被讨论任免、奖惩的对象的亲属应回避;2. 凡在招聘、任免、选拔、考核、调薪、异动过程中, 涉及到应回避人员的,相关审核审批人应主动回避;3. 对员工考核、调薪、晋升时,相关员工不得利用权力 之便为与本人有亲属关系的员工谋取私利,在考核或评议上 述人员时,应主动申请回避第十二条 关键人员除按本办法第十条、十一条要求履 行业务回避外,还应按照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在涉及本人或亲属等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决策时,及时向总 行董事会办公室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履行回避义 务。

第五章 回避程序第十三条 本行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办法列举“对象范 围”和“亲属范围”如实填报商业银行亲属关系申报表(详 见附件 1),及时上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备案,如涉及“亲属范 围”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上报第十四条 任职回避程序1.涉及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回避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审 核是否符合回避情形,听取本人及相关人员意见,并提出回 避建议,报总行党委审议决定需要回避的,应对回避对象 进行调整2.其他人员任职回避由所在机构提出回避申请或回避 建议,总行人力资源部对是否符合回避情形进行审核,听取 本人及相关人员意见,提出回避审核意见,报总行分管人事 行领导审批第十五条 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任职回避关系 的,本人应在 30 天内向所在机构、总行人力资源部书面报 告,并在6 个月内完成任职回避调整在任职回避调整到位 前,必须严格实行业务回避第十六条 业务回避程序员工办理重点业务时,员工 本人应向所在机构主动提出书面回避申请,按照管理权限由 所在机构负责人做出回避决定;本人未提出申请的,由所在 机构负责人直接做出回避决定,下达业务回避通知书(详见 附件 2)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有关程序的,员工应先行 回避,并在事后补齐相关手续。

第六章 回避惩戒及其他第十七条 各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关于履职回避的 各项要求,人力资源将按季度排查各机构履职回避关系上报 情况及业务回避情况,纳入员工行为排查工作范畴,在人力 资源管理系统中及时更新并维护机构所属人员履职回避关 系信息发现迟报、瞒报、漏报、错报亲属信息,以及通过 其他不正当手段逃避履职回避管理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将 按照本行员工失职行为问责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第十八条 本行对亲属回避实施动态管理,对已掌握亲 属关系的员工和自行申报亲属关系的员工,按规定应执行回 避的,应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岗位调整第十九条 因履职回避被调整岗位的员工需服从岗位 调整决定,拒不服从或不在规定期限内到任新岗位的,将对 员工做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商业银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解 释和修订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 1商业银行亲属关系申报表所在部门/机构:(盖章)姓名性别联系身份证号所属机构及职务入行时间行内亲属关系情况姓名称谓性别身份证号所属机构及职务亲属回避 状况本人 承诺本人保证已如实填写所有应填写的亲属关系,如有遗漏或虚假,一切后果 本人自负。

签字: 年 月 日注:1. 本表以员工为统计对象,以个人为统计主体进行统计例如亲属双方在同一个网点的,两个均进 行统计,亲属关系可以重复;2. “称谓”应填写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姑姑、舅舅等;3. “亲属回避状况”填写已回避或未回避;4.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本部门/机构留存,一份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备案附件 2业务回避通知书(模板)因 业务属本行重点业务,该业务涉及你的亲属关系,请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该业务调查、讨论、 审核、决定过程特此通知XX分行/支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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