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508092440 上传时间:2024-02-13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17.4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的工作,教育部制定了普通高等 学校学籍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籍 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 障学生身心安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开展,特制定本规 定。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有坚决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 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积极 参加社会实践,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 富裕而艰辛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 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气;应

2、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 识。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立培养合格人 才。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 培养目标的实现。健全管理制度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 以正面引导为主,警觉并抵抗国外敌对势力的思想政治渗透和国内 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袭,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 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标准。第二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 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 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

3、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 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展复 查。经过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 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 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追究。第七条 新生进展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 期治疗可到达安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存入 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保存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 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 可重新办

4、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 入学资格。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 故不能如期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那么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 期两周不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节 成绩与记载方法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 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实行学分制的学 校,学生按照教学方案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 课程的学分。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 成绩要以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展综合

5、评定。第十二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 可给一次补考时机。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第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 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 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 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 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并视其详细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 考时机。第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 生行为准那么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 式,写出有关实际表

6、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 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节 升级与留、降级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 及格,准予升级。第十六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进展 考核后,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第十七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补考。一学 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 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到达留、降级规定时, 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完毕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年成绩 决定升级或留级。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第十八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所修课程未到达规定学分

7、数的,可编入下一年级。第十九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 计不得超过两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第四节 转系(专业)与转学第二十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 学:(一)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 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 学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 转学那么无法继续学习者。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 才需求情况的开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 业

8、、系。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 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以下方法办理:(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专 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二)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还须由学校所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市者须两地主管高校部门批 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粮油 部门。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转 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二)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三)由专科转入本

9、科者;(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 者;(五)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他院校者;(六)自费转入公费者;(七)无正当理由者。第五节 休学、停学与复学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 三分之一以上者;(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 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原来享受专业奖学

10、金、定向奖学金的按最低等 级发放;特殊专业的伙食补助停发。实行贷学金的.院校,休学学生 不享受贷学金;(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 年,连续病休第二年停顿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 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向学校报销;(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 学校。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 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存学籍一年。保存学籍期 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存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 休学生待遇。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

11、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 断,证明恢复安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 复学;(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保存入学资格、保存学籍、休学期间,不 得报考其他学校。第六节 退学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合格课程有三门主要 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二)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及格课程学分到达退学规定学分数 者;(三)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四)不管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五)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12、(六)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七)经学校发动,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 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八)经过指定医院就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者;(九)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十)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 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第三十条 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 学处理。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 地落户。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参加工作后的工龄与入学前的工龄 合并计算;(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

13、(包括意外致残) 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三)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和退学证明。第三十三 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毕业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 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安 康状况等方面。第三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 教学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 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 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第三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 发给结业证书。第三十七条 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

14、未到达留级规定或未修满学 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的规定补考,及 格后换发毕业证书。第三十八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第三章 课外活动第一节 学生社团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 校学生可以申请参加。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 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第四十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 体育等活动。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 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标准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 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展社会政治和学 术活

15、动,均须经学校同意。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学校 批准,并承受学校管理。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 向校外的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制止非法组织活动和 出版非法刊物。第二节 文娱体育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安康的文娱 体育活动。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 序。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须经学校批准。第四十五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高尚、安康的审美情趣,树立 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的能力。严禁传播、复制、观看、 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第四十六条 学校规定学生参加适当的体育锻炼,鼓励学生参 加体育竞赛活动

16、。第三节 勤工俭学第四十七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依法保护 学生以老实劳动和效劳获得的收入。学生勤工俭学活动的主要内容 是,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效劳;有利于培养劳动观念 和自立精神的劳动效劳。依照学校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学生可以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勤工俭学活动。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树立劳动观念,虚心向工、农、兵学习。 学校提倡学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第四十九条 除商业和旅游类校(院)系科(专业)可举办实习商 店外,学生个人不得从事经商活动。第四节 社会活动第五十条 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支持学生参 加学校民主管理。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