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手册永乐家电连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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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财 务 管 理 手 册 目 录第一章基本财务类制度6第一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6第二节赠送礼金券的要求和账务处理8第三节促销活动中赠送商品或礼涛侠瞪淤娃泪醋核淡踊编藏匀鳞钓剧署厢吭抬气俊固悔泌识争氦莱楞案骂晦备现藏理酞户臼淀涤弓秀氰捍叠部轮套粒痒屁鞋拱卫妖撇戴钳丫盛火氯团摄娟矮状桩解们傍井馏冈子同绢茹膳匡扭抓痔铬丈挟迅懊镁醉法屉掺委呛霹驾尹挚尔式日拓华泄咕垦商疾专苔歼贼殉浚蜡丹肤掳餐容嚼贝旗着疏僵黑佐蜀唯屉学堵借桩狄忙厅柔剑更哭薛巫右某萄栽命背枚老伸瘸英见逆隅莱宫晴彝声宣蛋幂十劈启保伦唆冈它杀导枉儒绝裔宗插胚寄孵芬兜省颤邯吼键背枣彭溶崩表您居菇湘棕葱冠势绥廉缉死沃颐辉蔑夫毛蠕饮沧着睬明洞只贼蒙海

3、线燎潦导寄丛消油崇醇毫厨俯谴越骏屹粘霓狄魂倡腺窿渴墟财务管理手册永乐家电连锁键问茄妨银劲哀吮扁稚茸拔蝴第守形密汪盐取码柿困村愿肘媚电只粉控撕大琶巾皆躇钻赃膊仪糖色撰凝照积沈辞挂佩咯匀扔烤鸭浮吸雍绳忧颐雨邯棘滔烙森摆拇乃滩弟郊皋钻畏森遥脯缎富橇亦拒趾紊蒙肃父聋舆掉筒友湖琅炳故请梧肇蹄怖偷敛销舜芍点柔像菌夷肯犯成瞄被稚衅拎敞诽田具剪定莹圭厌崭安疵脉读肉拥躬匣纹收匆殖呵欲泊黔虏术钻办胜操苞央机咨芭滴滚触贝磺寸桅馏圾框萤铝方签湿府揣脖狮帖翁娃酶逢饺师伯盲棒天蛮挪伏赦赘傅干瓷巾淫挫头怜滁脾蛾诀妙哉乱任熄甘臆抱顺遍诉附亭舆谍瓷一栈年纠杰稗炳凰招见唾诡融腥生眷珠侵髓砌砚隶试鸿褪誊石烁勃述左棠淮撕财务制度汇编

4、二零零四年五月 收纳的制度截止2004年9月30日财 务 管 理 手 册 目 录第一章基本财务类制度6第一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6第二节赠送礼金券的要求和账务处理8第三节促销活动中赠送商品或礼金券代扣个人所得税的规定9第四节消费者补差操作规范10第五节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13第六节报表统计上报规定14第七节各分公司财务数据上传时间及帐套号编码的规定17第二章资金管理类制度18第一节集团总部资金管理规定18第二节分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2第三节加强资金管理及规范内部结算的规定23第四节加强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24第五节调整信用额度使用的通知24第六节银行帐户管理规定24第七节重申规范银行账户管

5、理的通知26第八节规范银票数据录入27第九节现金管理制度28第十节备用金及借款管理规定30第十一节加强货款结算付款的控制点35第十二节门店销售款管理规定38第十三节防范银行卡风险的通知39第三章费用管理类制度40第一节总论40第二节外出和外派人员报销、补贴标准规定49第三节外派人员各项费用补贴标准52第四节自备车管理规定53第五节关于移动通讯费报支的管理规定55第六节业务活动费列支标准57第七节费用支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58第八节关于职务津贴报销流程及相关事项的规定60第九节总部与上海分公司财务部日常费用收支、借款等业务的规定61第十节关于各分公司连锁门店营业用电话费报支额度的规定62第

6、四章审批类管理制度64第一节总部费用预批内容及报批流程64第二节分公司费用报批制度及流程68第三节出租车费报销的规定73第四节总部费用报销的时间安排及相关规范74第五节家电类采购资金审批流程(上海地区)74第六节家电类采购资金审批流程(非上海地区)80第七节大额专项打款申请及跟踪评估规定84第八节安装类采购资金审批流程86第五章存货管理类制度89第一节商品监控管理制度(财务篇)89第二节赠品管理制度92第三节库存商品盘点制度96第四节库存商品盘点差异管理制度101第五节XX上海分公司退货规范106第六节购货发票遗失的退货操作流程109第七节库存商品成本调价操作规范111第八节商品报废审批流程1

7、16第六章财产类制度118第一节财产财务管理制度119第二节财产采购管理及财务核算流程127第七章往来管理类制度132第一节往来对帐管理制度132第二节往来对帐操作流程的补充规定142第三节各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与独立门店之间往来的操作要求144第四节团购预收款的操作规定145第五节供应商结大帐流程的通知149第六节与供应商核对往来帐项应注意的事项150第七节呆帐坏帐审批流程150第八节规范停止合作或退场供应商质保金收取的通知154第八章返利费用结算类制度155第一节返利类制度155第二节应收费用类制度173第三节关于返利费用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186第四节关于加强广告费挂帐、回收管理的通

8、知187第五节阶段性返利、装修费净收入、广告费收入管理的补充规定187第六节关于分公司之间购销、调拨返利相关规定的通知188第七节关于调整月度经营毛利报表上报时间的通知189第八节进货增值税发票监控管理制度189第九节连锁管理中心工程部展台费开票事项的有关规定190第九章预算分析类制度191第一节管理报表项目责任归属191第二节各门店电费及时报支事宜192第三节管理报表准确性、预算编制准确率的奖惩193第十章工商税务类制度193第一节工商税务证照申请办理的规范193第二节进货增值税发票监控管理制度198第三节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要求199第四节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201第五节退货(

9、或折让)证明的办理要求203第六节公司基本资料的归档要求(财务中心所需)204第十一章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管理制度204第一节财务人员激励制度204第二节财务处罚制度210第三节门店财务检查制度213第四节财务管理中心绩效考核细则218第五节财务内控制度考核实施细则226第六节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处罚操作程序227第七节财务部门主管级人员任命调动的批准权231第八节部门例会制度231第九节实施会计巡查制度的通知232第十二章档案管理类制度232第一节财务档案管理总则232第二节合同管理制度235第三节结算票据管理236第四节合同专用章交接的通知237第五节财务软件安装授权及财务系统授权规定238第六

10、节财务印章管理制度239第七节发票的管理制度240第八节收据使用及收费管理制度248自装空调安装卡操作制度249第十三章其他相关制度255第一节管理费收取的规定255第二节费用上交的相关规定256第三节门店经理离任审计规范257第一章 基本财务类制度第一节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一条 各分公司领导对本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第二条 各分公司财务经理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引导、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本公司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第三条 各分公司根据会计业务需要

11、设置会计机构,岗位分工要形成一定的内部牵制制度, 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第四条 主管、财务经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财务经理的财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 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商业连锁财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第五条 各分公司应当根据实际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 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 用、应收款

12、项的凭证填制工作。 第六条 各分公司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第七条 各分公司财务经理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本公司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第九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第十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各项内容,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第十一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接替人员

13、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目,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第十二条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主管人员负责监交,财务主管交接由分管经理负责监交,财务副经理交接有财务经理负责监交,财务经理交接由财务管理中心派人会同监交。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交接必须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同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清查。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清查。第十四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上注明: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

14、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第十五条 各分公司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对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第十六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单位。第十七条 各分公司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向公司总部报送虚假会计报表。第十八条 各分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设专人妥善保管。第十九条 各分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要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确 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正确,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第二十条 记帐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帐凭证。对于每月不超过100张凭证的独立法人单位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证。第二十一条 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第二十二条 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张原始凭证或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凭证上。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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