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现代司法理念对“执行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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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valuation Warning: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 .NET.运用现代司法理念对“执行难”的思考金松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远用国家的强制力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人民法院通过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程序,捍卫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随着市市场经济济的发展展,依法法治国进

2、进程的推推进,人人民法院院的执行行工作日日益显示示出它的的重要作作用。人人民法院院在相当当困难的的条件下下执行了了大量的的案件,但但仍有许许多生效效的法律律文书未未能执行行,未能能兑现法法律文书书所确定定的权利利、义务务。“执执行难”的的存在已已经严重重损害了了人民法法院的权权威与尊尊严,影影响了人人们对整整个法律律制度的的信心,损损害了执执行当事事人和案案外人的的合法权权益,破破坏了交交易公平平与安全全,这一一问题到到了非解解决不可可的地步步。所谓“执执行难”,是是指由于于当事人人自身的的客观因因素引起起的,一一些当事事人法制制观念淡淡薄,不不履行法法律义务务,采取取软拖、强强顶、躲躲避,甚

3、甚至以死死相要挟挟,或者者有的被被执行人人确实无无财产可可供执行行,或被被执行人人人为地地转移财财产阻挠挠法院强强制执行行,或者者被执行行人无力力承担举举证财产产所在的的举证不不能等引引起的案案件难以以执行的的局面;同时也也由于执执法环境境差、执执行立法法不够完完善、法法院执行行力度不不够、执执行人员员怠于执执行、地地方行政政保护主主义干预预司法独独立等非非当事人人自身因因素所引引起的案案件得不不到实际际执行的的局面。“执行行难”是是主要表表现为:被执执行人难难找;执行人人财产难难寻;被执行行财产难难动;抗拒执执行的案案件难查查;申申请执行行人举证证不力使使法院无无从执行行;执执行财产产的权属

4、属有待确确定致使使法院无无法迅速速执行;立法法的缺陷陷导致执执行过程程中缺乏乏实践操操作性,给给执行人人员的依依法办案案增加了了难度;法院院人员编编制的限限制引起起的执行行机构力力量配备备不足;执行行队伍素素质不高高,个别别执行人人员犯官官僚主义义,怠于于执行案案件;地方保保护主义义作祟,受受委托执执行法院院或协助助执行法法院不配配合,不不协助,使使委托、协协助执行行案件执执行效率率降低;裁判判文书制制作简单单,未能能对证据据进行逐逐一的认认定,亦亦未对裁裁判文书书的说理理部分加加以翔实实而又明明确的表表述,导导致当事事人对裁裁判文书书的公正正心存怀怀疑,对对履行裁裁判文书书中所确确定的义义务

5、持消消极态度度甚至抵抵触情绪绪,一定定程度上上导致了了“执行行难”;如个个别案件件的裁判判文书对对执行事事项的表表述模棱棱两可,不不具体,以以致案件件无法执执行。审执分分离所引引发的难难执行,如如最高人人民法院院关于于人民法法院执行行工作若若干问题题的规定定(试试行)第第3条的的规定,人人民法院院在审理理民事、行行政案件件中作出出的财产产保全和和先予执执行裁定定,由审审理案件件的审判判庭负责责执行,审审判人员员一般注注重的是是案件的的审理和和判决,除除当事人人提出财财产保全全申请外外,对于于不影响响案件审审理的,审审判人员员一般不不主动依依职权裁裁定对被被告采取取财产保保全措施施,这就就为被执

6、执行人在在执行程程序开始始前转移移财产提提供了机机会,使使执行程程序开始始后的执执行工作作无法顺顺利进行行;法法院为追追求社会会的稳定定而不得得已的慎慎重执行行而引发发的执行行工作难难以开展展,如执执行过程程中被执执行人以以死相威威胁,法法院不得得已而采采取暂缓缓执行,对对其进行行思想说说服工作作等;地方行行政保护护主义干干预司法法独立妨妨碍法院院执行。在谈到到法院“执执行难”的的问题根根源的时时候,大大家都已已先入为为主地形形成一种种思维定定势,首首先想到到的就是是法院,大大做特做做法院的的文章,却却疏忽了了当事人人这一至至关重要要的角色色。客观观地说“执执行难”的的根源分分别存在在于被执执

7、行人、社社会和执执行机构构三个方方面。首首先,是是被执行行人的原原因。债债务人当当前和将将来都根根本没有有履行债债务的能能力,债债权人的的债权当当然难以以实现,进进入执行行程序也也是徒劳劳无益的的,这种种执行当当然的困困难的。其其次,是是社会根根源。它它又体现现为两个个方面:一是社社会管理理机制不不健全,对对于债务务人的财财产及信信用状况况缺乏有有效控制制,以致致发生“债债务人难难找,债债务人的的财产难难寻”的的无奈;二是地地方及部部门保护护主义思思想作怪怪,外部部干扰严严重,因因而出现现“协助助执行难难求,应应执行财财产难动动”的尴尴尬局面面。再次次,是执执行机构构的原因因。一是是少数执执行

8、机构构消极不不作为,如如对于债债权人的的申请久久拖不执执,对于于债务人人的财产产不查不不找,对对于受托托执行按按兵不动动,对于于明显的的执行错错误不理理不纠,等等等;二二是个别别执行机机构违法法积极作作为,如如违反法法定程序序查封或或解封财财产,故故意高估估或低评评被执行行财产,违违反法定定顺序清清偿或分分配财产产,强迫迫当事人人达成“执执行和解解”,阻阻碍甚至至对抗外外地法院院执行,等等等。因因此,把把“执行行难”的的原因完完全归咎咎于人民民法院,板板子全打打到法院院身上,也也是不公公正的。在笔者者看来,造造成“执执行难”的的主观原原因,在在于对“执执行难”的的不全面面认识和和执行工工作指导

9、导思想的的错误。民民事诉讼讼法自自施行以以来,指指导执行行工作的的价值目目标就是是追求债债权人债债权实现现的最大大化,从从而导致致执行中中的超职职权主义义。法院院在执行行工作中中大包大大揽的现现象比较较严重,权权利人向向法院申申请执行行后,即即使未提提供任何何财产线线索,法法院也会会依职权权主动出出击,调调查取证证,执行行保全,等等等,或或者为提提高结案案率,动动辄裁定定中止或或终结执执行。在在这种执执行工作作模式中中,当事事人游离离于执行行程序之之外,法法院几乎乎成了“讨讨债公司司”。不不仅浪费费了法院院的执行行资源,而而且极易易使当事事人产生生角色“错错位”,认认为执行行完全是是法院的的事

10、情,只只要案件件不能执执结,不不问原因因何在,都都归咎于于法院执执行工作作不力。这这种超职职权主义义的工作作模式,使使法院执执行工作作一直处处于“吃吃力不讨讨好”的的尴尬。把评价价执行工工作的标标准定位位于债权权人利益益得以实实现,这这是当前前评判执执行工作作急需澄澄清、转转变的观观念。衡衡量法院院执行工工作是否否已经尽尽职尽责责的标准准,是法法院是否否已经充充分履行行了法律律设定的的一切执执行措施施。对此此,可以以从三个个方面进进行分析析:一、从从强制执执行的实实质看,强强制执行行是在当当事人对对合法权权利的个个人私利利主张得得不到实实现时,由由人民法法院 实实施的公公力救济济。受理理当事人

11、人的申请请,是对对当事人人申请执执行这一一程序权权利的认认可和保保护,不不是对执执行结果果的承诺诺,也不不意味着着法院就就成为“付付款给钱钱”的地地方。如如果以债债权实现现的多寡寡作为评评价法院院执行的的标准,指指责法院院“执行行难”,实实际上就就把债权权得不到到充足实实现时当当事人应应承担的的责任转转嫁给了了不法院院,这显显然不妥妥。二、从从执行的的目标看看,强制制执行所所能保护护的债权权是那些些可以实实现的利利益。如如果当事事人的某某项利益益在客观观上已经经没有实实现的条条件,法法院就只只能通过过判决对对权利义义务进行行确认,体体现司法法执行权权的公正正。三、从从执行权权的运行行特征看看,

12、执行行法院即即不是任任何一方方当事人人的代言言人,也也不是任任何一方方的对立立面。只只要法院院 穷尽尽了法律律设定的的一切执执行措施施,切实实履行了了法律职职责,执执行程序序就应当当宣告结结束。要要把执行行人员作作为中立立的司法法者来评评判,而而不能把把执行人人员作为为债权人人的代言言人来评评判。为此,明明确了人人民法院院在执行行工作中中所处的的地位,转转变执行行观念,把把在执行行工作中中的职权权主义向向当事人人主义的的转化。我我国民诉诉法规定定的“证证主张谁谁举证”的的举证责责任分配配方式、执执行规定定第228条规规定的“申申请执行行人应当当向人民民法院提提供其所所了解的的被执行行人的财财产

13、状况况或线索索”,以以及现在在全国各各地盛行行的诉讼讼执行风风险告知知书,都都在一定定都在一一定程度度上体现现了我国国举证责责任由职职权主义义向当事事人主义义的转移移。在执执行过程程中,当当事人负负有一定定的举证证责任,将将当事人人因举证证不能而而导致案案件无法法得到实实际执行行或迅速速执行的的过错归归结到法法院身上上,不加加区别地地统称为为“执行行难”,而而将当事事人自身身未能履履行其举举证义务务所引起起的权利利暂时无无法得到到实现的的后果由由法院来来承担,忽忽略了当当事人应应对其行行为负有有充分估估断到市市场交易易的风险险并将之之最小化化的责任任,助长长了当事事人消极极等待的的心理,把把法

14、院推推向矛盾盾的焦点点所在,这这是显然然不符合合我国的的立法精精神和诉诉讼的发发展体制制的。执执行的本本质是对对既有法法律文书书内容的的实现,权权利人的的权利是是否能够够得以全全部满足足,除了了法院执执行力度度和方法法的原因因外,最最根本的的还是取取决于被被执行人人的履行行能力。从从这个意意义上讲讲,保证证全部实实现债权权并非法法院执行行之责任任,法院院所应承承担的是是为实现现债权的的“措施施到位”责责任。因因此,要要注意执执行程序序的正当当性。在在执行程程序的进进行中,要要始终保保证公开开、公平平、公正正,保障障当事人人的参与与权、知知情权、处处分权和和抗辨权权,充分分体现程程序的工工具性价

15、价值和社社会正义义价值。在用现现代司法法理念思思考“执执行难”时时,我们们不能忽忽视人民民法院内内部的执执行机构构体制的的不完善善是造成成执行难难的重要要原因。根根据十六六大报告告的精神神,按照照公正司司法和严严格执法法的要求求,完善善司法机机关的机机构设置置、职权权划分的的管理制制度,进进一步健健全权责责明确、相相互配合合、相互互制约、高高效运行行的司法法体制。改改革和完完善法院院内部执执行机构构不利于于执行工工作的因因素是解解决执行行难问题题的重要要途径,可可以起到到事半功功倍的效效果。目前法法院执行行机构体体制存在在的弊端端有:一、现现有法律律对执行行机构设设置重视视不够。一一方面,法法

16、院组织织法只字字未提执执行机构构问题,民民事诉讼讼法也只只规定基基层法院院、中级级法院根根据需要要,“可可以”设设立执行行机构,这这只是一一个选择择性规范范,似乎乎执行机机构是可可有可无无的机构构;另一一方面,法法律也没没有给执执行机构构确定一一个法定定的称谓谓。这与与法律对对审判组组织的态态度相比比,有一一种明显显的厚此此薄彼之之感。目目前,我我国各基基层法院院和中级级法院,虽虽然都设设立了执执行庭,但但最高人人民法院院仍没有有执行庭庭,平级级法院执执行庭之之间,业业务联系系性差,上上级法院院执行庭庭对下级级法院执执行庭的的指导、监监督作用用也甚微微;且执执行机构构称为“执执行庭”,将将其等同同于审判判业务庭庭,上下下级法院院执行机机构之间间仅有业业务指导导、监督督关系,并并无领导导管理关关系,各各自为战战,难以以形成合合力。根根据我国国现行人人财物管管理体制制,地方方各级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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