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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 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交通工具不但给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运输造成 严重威胁,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也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法此对汽车应作广义解释,包括用于交通运输的拖拉机在内。但破坏 耕种用的拖拉机,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作为本罪破坏对
2、象的交通工具不仅是特定的,还须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运行中的和交付使用 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因为只有破坏这样的交通工具,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破坏正在制造或 修理中,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通常不会给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 财物罪论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驾驶系统,制动、刹车系统,以 及破坏船体造成行船危险等,才可能产生这种实际可能性和危险性。有些破坏行为,使交通工具门 窗破碎,车身表现凹陷,油漆剥落,从表面看,遍体鳞伤,但其机体性能完好,不影响安全运行, 因而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有些破坏行为,从表现看,机体完好无损,但其关键机
3、件遭受破坏、 拆卸,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因此,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的 破坏程度,不应以给交通工具本身造成损失的价值大小为标准,而应以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 覆、毁坏危险为根据。有的破坏行为可能只拆卸一个螺丝钉。或者已经报废的,或者虽然制造出成 品,但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由于不可能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因此,不能构成破坏交通工 具罪,而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但是,如果负责修理交通工具的人员,在修理中故意进行破坏, 或制造隐患,将受到破坏或尚未修复的交通工具交付使用,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2、要看破坏的方法和部位。一般地说,只有使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或者
4、用其它方法破 坏交通工具的重要装置部件,才足以造成车翻、船沉、航空器坠落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例 如,在长途公共汽车中途停车休息时,甲把汽车的重要部件罪就具备了这种危险性,已经达到既遂 状态,因而无既遂与未遂之分。肯定未遂存在的观点认为,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是以行为造成交 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危险状态作为既遂的标志,通常行为实行终了才会产生这种实际危险状态。 如果行为人虽已着手对交通工具进行破坏,但尚不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危险状态, 就构成本罪的未遂。比如,行为人刚着手破坏汽车的刹车系统,未容剪断刹车管即被当场抓获,而 未得逞,就应按破坏交通工具未遂犯处理。后一种意见较为合理
5、。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工具的安全与放火罪、爆炸罪犯罪手段相同,而且都 危害公共安全。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等交通工具,放火罪、爆炸罪侵害的对象则是上述交通工具以外的其他公私财物和不特定多数人的 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了保证交通运输安全,本法将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作为特殊保护对象加以规定, 因此行为人无论采用何种手段破坏交通工具,只要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因而危害交通运 输安全,均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 则应以放火罪或爆炸罪定罪。实危险性。其侵犯的客体只能体现为公私
6、财产的所有关系。鉴于这种案件行为人秘密窃取交通 工具的设备、部件,大多不是信手拈来,盗窃目的往往需要实施拆卸等破坏行为才能实现。这样盗 窃行为和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发生牵连关系,根据对牵连犯按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对这种案件应 视情节,定为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本法第119条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共安全,造成了较轻的危害 后果,或者虽然造成较重的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危害后果的。当然,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与严重 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严重后果是由其他原
7、因而不是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引起的,也不能适 用较重的量刑档次即本条第1款的规定。在坚持以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为主要依据确定适用较重或较轻的量刑档次的基础上,还要综合 考察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进一步选择轻重不同的刑罚,以使罪刑相适应。犯罪事实和情节司法实践中,这些应予考虑的犯罪事实、情节主要有:1、犯罪故意的内容和犯罪动机。在危害后果相同的情况有悔改、立功表现的。破坏交通工具 犯罪后,行为人有自首或悔改、立功表现的,应依法或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破 坏交通工具的犯罪,毕竟比成年人容易教育和改造,因此,应
8、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行为 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犯罪方法。犯罪方法不同,给交通工具造成倾覆、毁坏的程度也不尽相同。对采用爆炸、 放火等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的,在量刑幅度内可以作为从重情节考虑。5、行况。如: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量刑时还应考虑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具体程度,公 私财产毁损的具体情况,死亡或重伤的人数等。如果未造成任何后果,则应在较轻的量刑档次内从 轻处罚。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九条第
9、一款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企业事业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九十五条 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 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1.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与未遂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以行为人实施的破坏行为足以使五种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为 标准。判断是否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注意:注意:(1)交通工具必须是正在使用过程中的,
10、包括正在行驶、飞行期间,也包括在使用过程中的停 机待用期间。如果破坏的是尚未交付使用或者正在待售、待修、保管、修理过程中的交通工具,就 不构成本罪。(2)破坏的应是交通工具关键部位或重要装置,即可能影响交通工具的性能及安全的部位。如 果破坏的是座椅、车窗等不影响安全行驶的辅助设备,则不构成本罪,一般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 论处。试分析一则案例:某机修师,因对领导不满,利用维修飞机之便,在进厂大修的飞机上,非法加装了控制电路, 妄图使飞机在试飞时空中断油停机,造成机毁人亡的严重事故,因被及时发觉而没有造成飞机坠毁 的严重后果。机修师的行为属于()。A、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B、破坏交通工具罪(未遂)
11、C、破坏交通工具罪(预备)D、不构成犯罪2. 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的界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在 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发生混淆的,但从广义上讲,交通工具也是一种财产,盗窃交通工具的行为具有 盗窃罪的属性;盗窃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零部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 为,又危害了交通运输的安全,具有破坏交通工具罪性质。对于这类案件,如果盗窃汽车零部件价 值数额不大,但是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应当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如盗窃汽车零部件价值数额较大,又危害汽车运输安全,则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12、择一重罪处罚,不运用数罪并罚。交通肇事罪的认定1.交通肇事罪与意外事件的界限。二者区别主要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过失。如果行为人 主观上有过失,就可以构成本罪;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行为人在主观上就不存在罪过,因而属于意外事件,不认为是犯罪。例如,司机张某开车时打了个喷嚏,使方向盘失去控制,于是车冲向路边,将电线杆撞倒,电 线被拉断,供电中断30余小时,王某的行为是:A、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罪B、毁坏公共财产罪C、意外事件D、交通肇事罪该题便迎刃而解了,其次,看行为人有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 运输管理法规,即使造成了重大事故,也不属于
13、交通肇事的行为,更不构成本罪。2.交通肇事罪 与非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区别的关键危害结果和肇事者应当承担的事故责任。首先,交通肇事发生 重大事故,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造成死亡人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 额,起点在3万到6万元之间的,才构成本罪。如果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则应以一般交通事故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其次,并不是所有的重大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都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 解释,只有对重大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肇事者,才可能构成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而对负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肇事者,则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3. 交通肇事罪与
14、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实施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是:本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行为人并不希望也不放任伤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杀人 罪、故意伤害罪及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主观上都希望或者放任伤亡结果 发生。如果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杀伤特定的人,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而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刑;如果行为人驾驶交通工具横冲直撞,造成或可能造成多人 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4.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二者虽在犯罪构成上有一共同之处,但二者是有着本质的区别。区别关键在于事故发生地及发生时间(是否在作业期间)。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的机动车造成伤 亡事故必须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内部,即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如: 甲在厂区内驾驶卡车从一个车间向另一个车间运送生产原料,由于甲在中午喝了一些酒,精力不集 中,结果在倒车卸货时,操作不慎,将一工人压死,甲的行为构成()A、重大责任事故罪B、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