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马鞍山市爱心车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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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马鞍山市爱心车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马鞍山爱心车队。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马鞍山市出租车驾驶员和个行业领域内驾驶员自愿组成的,从事非盈利性、服务于社会的公益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团队的宗旨:马鞍山爱心车队以“助人为乐、真诚服务、扶危济困、传播文明。”为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马鞍山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活动场所设在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好百年家居。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主要任务: (一)带领有爱心的驾驶员开展各项公益活动。 (二)组织驾驶员参加全市性的志愿服务活

2、动。 (三)倡导驾驶员遵纪守法,文明礼貌行车。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送温暖,送清凉,组织学习,爱心送考,爱心助学,爱心敬老,爱心救助,爱心捐款,无偿献血,抢险救灾,志愿服务及社会各项公益活动。 第八条 本团体的活动原则: (一)本团体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团体团队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团体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队员 第九条 本团体由个人队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团体章程; (二)自由加入本团体; 第十一

3、条队员加入本团体的程序是: (一) 提交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队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队自愿、退队自由; 第十三条队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利; (四)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缴纳队员会费; 第十四条队员退队应书面或口头通知本团体,并交回队员证。队员超过一

4、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队。 第十五条队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队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团体大会审议。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本团体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队长)、副理事长(副队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团体大会。团体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团体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团体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

5、或者罢免理事; (三) 制定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团体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队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队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队员数的过半时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队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团体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团体的执行机构,对团体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团体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召集团体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执行团体大会决议; (三) 选举或

6、者罢免本团体负责人; (四)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 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团体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团体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 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

7、者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驶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二、 四、 五、 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

8、理事中产生。本团体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队员有权查阅本团体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理事长(队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团体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

9、策;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却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团体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 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社

10、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任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界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理事长(队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团体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四)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队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

11、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四) 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 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内设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义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义务能力。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 队员会费; (二) 企业赞助; (三) 爱心人士捐赠。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的财产及其他收

12、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本团体按照团体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队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队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团体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

13、捐赠人有权要求本团体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选。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团体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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