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软件园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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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软件园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惠州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产业化、规模化,做大做强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进一步加强对惠州软件科学园(选址在德赛大厦)和新认定软件园的规范管理,现统一命名为惠州软件园(以下简称:软件园)。现根据国家及省对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软件园的建设宗旨: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吸引国内外研发实力和资金,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技术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在惠州市区域内组成具有一定规模的软件企业集群,形成新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长点,努力打造成为省内乃至国内重要的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基地。第三

2、条 新认定软件园:对各县区(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下同)条件较为成熟、配套较为齐全的、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产业为主的园区,经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后,认定为“惠州软件园(*园)”。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作为软件园的监督、指导、管理和协调部门,具体负责落实国家、省和市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所在地软件园管理工作,协助软件园建设管理单位开展软件园建设运营和入园企业招商工作;软件园建设管理单位在接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所在地县、区经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依法依规具体负责软件园管理运营、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及落实相关政策等。 第二章 新认定软件园申请 第五条 对意向申请

3、新认定软件园,由建设管理单位填写惠州软件园认定申请表,并提交所在地县、区经信主管部门,县、区经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第六条 新认定软件园申请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软件园认定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3.场地基本情况、建筑面积、可提供软件园实际使用面积、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等情况; 4.企业简介及法人身份证明和简历等。第七条 新认定软件园须符合下列条件:1.物业产权清晰且无法律纠纷,已取得房产证或房屋综合验收证明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五年以上;业主是中国籍自然人(含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或经合法登记的法人组织机构。2.园区定位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为主;实际可用于软件园的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上;入驻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不少于15家或用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建筑面积3000平米以上;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的数量占新认定软件园总企业数量不少于30%。3.配套设施完善,配套专用的会议室、培训室、公共设施(水、电、网络、监控等)等基础设施。停车位充足,停车位100个。4.配备专业的软件园运营管理团队,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能有效开展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工作,并配合政府部门做好项目申报、推荐、管理和统计等方面的工作等。对园区物业进行规范化管理,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物业内按消防规范配齐消防设施,消防报建验收手续完备。新认定软件园评审

5、标准详见惠州软件园认定评审表。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专家组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实地考察后形成评审意见。综合评定分数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场地,经报市政府同意认定为“惠州软件园(*园)”;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场地,整改后再重新申请;综合评分70分以下的场地,不符合软件园认定资格。软件园认定评审标准详见惠州软件园认定评审表。 第三章 新认定软件园考评管理第九条 软件园实行“有进有退”机制,实行统一的规范化、制度化动态管理。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软件园建设管理单位考评成绩优秀和良

6、好的给予奖励;对考评合格者,保留软件园资格;对考评不合格软件园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到期未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经报市政府同意后撤销软件园资格。第十条 新认软件园考评内容如下:主要包括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物业管理日常服务、党建工作和配合园区服务等内容。软件园考评条件和评分标准详见惠州软件园考评评审表。 第十一条 软件园考评结果设“优秀”、“良好”、“合格”、“需整改”、“不合格”五个等次。90分以上(含90分)的软件园为“优秀”;8980分的软件园为“良好”。7970分“合格”,保留软件园资格;6960分软件园为“需整改软件园”,由市经信局联合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下文给予半年整改期限。整改后仍

7、不合格的,经报市政府同意后撤销软件园资格。60分以下的软件园为“不合格软件园”,经报市政府同意后撤销软件园资格。对考评“优秀”或“良好”的软件园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软件园建设管理单位,考评小组有权视情节轻重要求软件园建设管理单位进行整改,对整改无实质改进的,考评小组有权建议向市政府撤销其软件园资格。 第四章 入园企业申请第十三条 软件园建立入园企业审核和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及相关企业、行业联盟商协会、软硬件检测机构等单位均可申请入驻软件园。 第十四条 申请入驻软件园(德赛园,即原惠州软件科学园,下同)的企业,填写入园申请后提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由

8、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定期组织专家组开展入园资格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申请入园企业签订入驻手续。企业进入软件园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统一管理。第十五条 新认定软件园内的企业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入园申请审核和管理,并定期将新入园企业名单报所在县、区经信主管部门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入驻软件园(德赛园)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如下:1.软件园入园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3.企业或个人获得国家、省级以上和权威第三方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集成电路设计资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CMM/CMMI、专利证书和高新技术产品等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或可证明

9、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书或证明等;4.企业简介及法人和主要股东身份证明和简历等。新认定软件园可自行制定企业入园申请材料和表格,也可参照软件园(德赛园)相同标准实施。第五章 优惠政策第十七条 入驻软件园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入园企业除可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软件以及集成电路产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软件园(德赛园)继续执行现有优惠政策。即“符合条件进驻软件园的企业自入园之日起连续3年免规定面积的研发工作用房租金,第四年按市场租赁价格50%租金计租,第五年按市场租赁价格60%租金计租,企业入园满五年后孵化出园。”的扶持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管理。2.凡进入

10、软件园内的软件企业具有市场前景发展好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市相关专项资金优先考虑扶持在园企业的优质项目,优先推荐上报省和国家相关专项扶持。同时市场发展较好的在园企业,优先推荐国家、省重点培育软件企业。3.惠城区新认定的软件园内的软件企业补贴金额为16元/平米月,由市财政和惠城区财政按财政分成比例各自承担场地租金补贴额度(市级场地租金补贴费用从市经信局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惠城区场地租金补贴费用由惠城区财政负责落实,补贴年限不超过五年。五年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对于市重点引进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经报市政府同意后,可给予全额租金补贴。第十八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细则对辖区内新认定的软件

11、园制定优惠扶持政策。第六章 补贴标准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享受租金补贴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惠州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所有制不限;总部在外市注册的软件公司,需在同意入驻后三个月内注册惠州本地软件公司。 2.从事业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开发(如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工业软件等)、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信息服务、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等)、超高清视频产业、集成电路设计、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智能终端(手机、平板显示、智能穿戴、虚拟现实)和北斗产业、4K产业等领域的研发、应用和开发型企业,以及软硬件测试机构、科研院所、

12、行业协会联盟等。 3.企业团队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人数的4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 第二十条 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期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相关在园企业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享受租金补贴研发工作场所面积为(研发人员工作场所占面积不得低于享受优惠补贴面积的50%以上):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1-3个且软件研发专职人员在3至9人,可在软件园内享受100-200平方米研发工作场所租金补贴;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3个以上且软件研发专职人员在10至19人,可在软件园内享受201-400平方米研发

13、工作场所租金补贴;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5个以上且软件研发专职人员在20人至29人,可在软件园内享受401-600平方米的办公研发工作场所租金补贴。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8个以上且软件研发专职人员在30人以上,可在软件园内享受601-800平方米的办公研发工作场所租金补贴。 第七章 在园企业管理第二十一条 软件园对享受租金补贴的入园企业在申报核定和接受年度评估中弄虚作假,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退还补贴租金。主要评估内容如下: 1.专职开发人员数量和软件产品等自主知识产权数量是否符合办法的要求; 2.在园企业自申请租金补贴之日起,是否连续3年内利

14、润之和须为正值,且企业无不良纪录; 3.进入软件园的企业开发主要项目(产品或技术),须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之内; 4.是否按期缴交租金,是否存在拖延或拒付应缴费用的;第二十二条 软件园(德赛园)在园企业从入驻之日起,不超过5年(含5年)。在园企业入驻年满3年后,根据企业上报的年度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如出现经营不善的情况,将中止继续留园。对退园企业须提前2个月提出退园申请,并办理完毕相关的手续(水电及租金等)后,方可提交退园申请。新认定软件园对在园企业入驻年限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软件园在园企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软件园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管理,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

15、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根据行业和场地发展情况适时对软件园的认定和考评条件作相应调整。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修订和补充。附件1: 惠州软件园认定申请表名称投资主体名称建筑面积地 址可供软件园使用面积管理机构人数是否已有软件企业入驻合作单位为企业提供的有关服务内容近期的目标基础配套设施情况园区管理制度配套设施情况县、区经信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市经信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备注附件2:惠州软件园认定评审表内容评分标准评分1、 园区的物业是否产权清晰且无法律纠纷;已取得房产证或房屋综合验收证明;业主是中国籍自然人(含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或经合法登记的法人组织机构。(15分)52、园区定位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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