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一条刑诉法规定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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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百三十一条刑诉法规定了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在侦察过程中,发现不应该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相信大多数人对我国法律法规中的刑法都是既敬畏又陌生,因为大家都知道那些有犯罪行为的人才会用到这部法律。大家对刑法陌生,自然也就对刑事诉讼法也很陌生了,虽然平时用不到,但是小编还是觉得应该了解一下。一起来看看第一百三十一条刑诉法规定了什么吧。一、2017最新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2、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 侦查第四节 勘验、检查第一百二十六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

3、派员勘验。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第一百三十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一百三十一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第一百三十三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以上就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四节的内容了,这一节讲的是在刑事诉讼法中侦查这一环节的相关程序。第一百三十一条刑诉法规定了侦查的过程和结果都要做成笔录,然后由相关人盖章或者签名以证明这个侦查过程的合法性,避免有人从中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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