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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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本人经过观察调查发现施工企业(特别是项目部)目前在施工过程中合同履行存在很大的管理风险,风险的防和风险的控制意识很簿弱;一是没有做或不会做合同履行分析,出现问题才去查找原始合同文件;二是没有做或无能力作合同交底,没有形成以合同为中心的技术交底,合同责任无法在工程施工中体现出来;三是认为合同履行是经营部门的事,形成管的不用, 用的不知。风险是什么? 管理风险+政治风险+金融风险+其他不可抗力风险+法律风险亏损风险的防的重点?1. 投标2.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注意的问题3. 分包工程风险防(转包和挂靠)4. 项目经理在履行施工合同中应注的问题(风险)5. 工期(无论

2、签证还是索赔,一定不要忘记工期)6. 正确利用诉讼、仲裁方式保护合法权益7. 保险为此施工企业应增强法律意识,对合同严密性、规性加以认真研究,加强合同管理意识;注重履约过程风险的控制。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应立即由项目部牵头制定合同履行的风险控制方案,包括工期、质量、安全、索赔、造价、工程款支付与结算与违约的预防等容;做到有意识、有计划、有落实、有效果、有措施、有预防、有控制、有检查、有论据。对于不同项目不同的建设单位,会有不同的效果。以下我们讨论一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方案(经本人收集、摘录、引用案例与书集资料整理,因时间仓促未经校核、文中有错别字敬请辨改):一、变更或撤销合同依据“合同

3、法”第54条规定可撤销、变更合同情形:a. 当事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b. 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时);c.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案例 超过法定期限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不予保护纠纷案 基本案情1992年9月9日住总公司与华普科技签订合作合同,双方约定,共同投资建设市朝外吉市口小区14号楼华普商业发展大厦,该项目工程由住总司开发部包干承建,建筑面积暂定为6万m。,以最后竣工面积为准,工程造价为每建筑平方米5800元,总投资为3 .48亿元,住总公司开发部占投资总额的18计6264万元,华普科技占投资总额的82计28,536 万元;1993年6月底前,华普科技应分

4、期向住总公司开发部支付工程款,尾款在大厦竣工后,随华普科技应增减的投资额与住总开发部一次结清;华普科技不能按期付款,从拖欠之日起按建行贷款利息的2倍计息偿付住总公司开发部等。住总公司在合作合同上加盖了公章。1993年6月21日,住总公司与华普科技、美国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昼司)三方签订华普国际太厦合同(以下简称合资合同),共同投资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华普国际,确定公司的经营目的和围为:投资建设华普国际大厦(即华普商业发展大厦,以下简称华普大厦)大厦建筑面积为6万平方米。三方约定,合资公司投资总额为6200万美元,注册贵资本为2067万美元,住总公司以人民币折合372万美元出资,占注册资本

5、的18;华普科技以人民币折合1075万美元出资,占52;公司以620万美元出资,占30。该合资合同第26条还约定,三方同意将国际大厦项目总承包给住总公司建设。华普国际于1993年10月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熙。1996年12月16日,华普国际与住总套司开发部篓订华普国际大厦交接工作更换协议书(以下简称交接协议),该交接协议栽明,根据1992年9月9日华普科技与住总公司开发部签订的合作合同厦1993年6月21日的合资合同并在完成1996年7月31日签订的结算协议书的前提下,住总公司开发都将大厦交付给华普国际使用;同时,双方对华普国际大厦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住总公司开发都将所建大厦交付给了华普国际;但

6、此后华普国际未按有关协议结清尚欠的13,288万元工程款,住总公司遂于1998年11月11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华普科技与华普国际连带支付所欠工程款与利息。华普国际则于2000年5月8日提起反诉称,该公司与住总公司虽未签订具体的工程承包合同,但双方事实上已形成项目承发包关系,住总会司在工程竣工后应与华普国际结算,但住总公司始终未向其提交结算依据;根据1993年7月9日住总公司就大厦项日所作的概算,华普大厦建筑安装费应为21,50197万元要求住公司返还多付出的8766 .03万元。 一审审理认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为建设华普大厦,住总公司授权其所属的开发部与毕普科技签订了合作合同厦补充合同,

7、该合同对大厦工程建设的具体事项作了约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并已实际履行,应确认为有效。华普科技签暑了与工程有美的合同与结算协议,是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人,且该公司为华普国际的控股公司,其应承担给给的连带责任。判决华普国际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给付住总公司工程款13,288 万元,由华普科技承担给付的连带责任。华普国际与华普科技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2000年12月1日华昔国际提交了一份“补充反诉状”,第一次提出5800元m2的综合造价中应包括其已缴纳的土地使用费3772 2万元,新增加的建筑面积10,000 m2。以7052元m2由华普国际负担显失公平,合作合同和合资合同

8、有重复计算等问题。同时提出结算协议约定的是整个华普大厦项目包括前期开发、土地出让、建筑安装等综合费用,本案是追索工程款纠纷,根据住总三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协议,工程款应为15,000万元,华普国际应按此支付工程款,住总应退还华普国际多付的工程款20,656万元。后又提出,结算协议中因建筑标准提高,华普国际应向住总公司支付3909万元的约定,违反国家的定额标准,属无效条救;电贴、电权调增费的余款应由华普国际直接支付给电力部门,华普国际代住总公司交付了300万元的电贴费;华普国际自付设备款21,926,002 02元(其中包括结算协议前和结算协议后发生的)购买国产电梯、空调、洁具等,未计入结算围,应

9、包含在综合造价中,由住总公司负担。二审认定处理华普科技与住总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均事后经华普国际确认,作为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承接者与华普大厦项目的所有人,华普国际应是完全的付款义务人;一审判决以华普科技签署了与工程有关的合同与结算协议是协议约定的付款人,且该公司是华普国际的控股公司为由,判决对华普国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改正;但华普科技与本案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是本适合的被告。华普国际关于结算协议的约定显失公平,有关条款应予调整或撤销的请在2000年12月1日二审期间提出的,即使认定其一审反诉已包含此意思表示,该请求也早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10、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的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保护,对华普国际的请求不予支持。二、抗辩权的行使抗辩权是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利益平衡而设立的一项权利。作为对债务人的一种有效保护手段,合同履行中抗辩权要求对方承担与时履行或提供担保,可避免自己在履行合同义务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从而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条件:a. 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b. 双方当事人负有的对待债务没有约定履行顺序。c. 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完全履行债务。d. 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已届清偿期。后履行抗辩

11、权的构成条件:a. 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互负的债务之间具有相关性。b. 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当事人可以约定履行顺序,也可以由合同的性质或交易习惯决定。c. 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a、由同一双方合同互负债务并具有先后履行顺序。b、后履行一方有不履行债务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C、先履行一方有确切的证据。案例工程款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支付条件案件基本事实 某工程公司与某化工公司于1998年4月15日签订2500t/a甲醇制二甲醚设备管道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质量要求为按图施工,验收合格;管道与仪表、仪器所用的材料由某工程公司自行采购,设备由某化工

12、公司提供;价款支付依据第2、3项中约定,某化工公司应在安装完工后支付工程款10万元,余款20万元在1998年1O月结清,逾期支付加收每月l. 5银行利息。1998年9月16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纪要载明: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遭安装的施工操作和试验结果符合有关施工和验收规,安装质量合格;电气装置和自动化仪表控制系统的安装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的要求。1998年10月23日压力管道安装经总体验收,安全质量符合有关规要求,某化工公司签署:工程完工,资料齐全,同意接收使用。1998年12月23日,某化工公司收到竣工赍料一套(包括压力容器部分竣工图纸计2)。1998年12月,某化工公司分别领取净克牌

13、安套型杀虫气雾剂卫生许可证,并经省卫生防疫站检测属A级,药效合格。2000年3月8目获二甲醚生产许可证。某化工公司2001年的年检报告载明因销路不畅,企业亏损23万元。某化工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曾提出以产品抵扣工程欠款。2000年10月18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某化工公司在即日起两个月通知某工程公司在7日组织仪表、机械等人员进入二甲醚现场进行开机前的整改调试,开机成功3日,某化工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元。同时某工程公司将竣工资料交付某化工公司(设备管道安装资料1999年2月已付给某化工公司)。某工程公司派遣整改调试人员的劳务费为每人每天50元,开机成功3日由某化工公司支付某工程公司。工程

14、余款20万元。在首期付款之日起6个月支付完毕。违约金额为原合同明示的利息,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另某化工公司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工程公司交付仪表、电气竣工资料和赔偿因无法开机所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事实与判决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工程公司与某化工公司订立的设备安装承包合同与还款协议应认定有效。根据还款协议的约定,某工程公司有义务为某化工公司调试安装设备并开机成功,与履行附随义务即交付相关资料。但某工程套公司未履行该义务,故某工程公司请求某化工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的请求依法不能支持。某工程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与提供了证据材料,但与还款协议有矛盾,因还款协

15、议在后,且系双方自愿签订,故应当以还款协议的容为确认某工程公司是否履行的义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奈、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某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35元,由某工程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后,某工程公司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判决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工程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安装工程,并经验收合格事实清楚。嗣后,某化工公司取得了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并进行了产品的生产。双方2000年10月18日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对原安装合同工程欠款的确认和对工程欠敷支付方式的新约定。某工程公司未与时完成整改调试工作,某化工会司已委托他人完成,某工程公司不可能也无必要再进行整改调试,故首期付款夺款应认定成立。还款协议约定某工程公司应将工程竣工资料交付某化工公司,根据案件事实,某工程公司巳将大部分竣工资料交付给了某化工公司。某工程公司交付的竣工资料,虽无电气竣工图、仪表记录和竣工图,但二甲醯设备验收前经试机成功并生产了二甲醚产品,原审认定“由于在竣工鼠以后某工程公司没有把仪表和机构材料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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