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商利用单证瑕疵拒付货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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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某外商利用单证瑕疵拒付货款案案情XXXX年, M 进出口公司与港商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该港商将合同项下货物转售,并以下家开给的信用证为依托,通过银行向M 公司开证 (BACKTOBACKLC);但该港商在转售时,又擅自变更了商品规格,因而无法向其下家履约和收款。该港商遂伙同开证行利用M 公司所提交的结汇单证的瑕疵, 拒绝付款,还趁机试图不承担任何付款义务而取得全套单据。 M 公司与上海议付行长时间分别与客户及开证行交涉无结果。 M 公司在交涉过程中坚持提单不脱手, 同时多方寻找货物下落,最后,通过船公司取得了补偿。1.签订合同。XXXX年 3 月 1 日,经

2、有关部门牵线, M 公司与港商 N 贸易公司协商一致,在上海签订了一份 FOB合同,目的港为利比亚的黎波里。 合同规定:卖方按 FOBST上海每公吨 220 美元价格卖给对方钢材共计 11, 000 公吨,总值 242 万美元。装运期为卖方收到信用证后 60 天,买方须于 3 月 12 日前将保兑的、不可撤消的、可转让、可分割的见票45 天付款的信用证开到卖方。2信用证与合同不符。3 月 23 日,该港商通过香港银行电开信用证。经审核,发现信用证有包括规格在内等8 处与合同规定不符。 3 月 26 日, M 公司通过通知行 -上海银行1-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电传通知开证行要求修改

3、信用证。 4 月 13 日起至 4 月 23 日,信用证先后作了 7 点修改,但还有一点装运期 4 月 30 日,议付期 5 月 6 日与合同不符,未按卖方要求予以修改, 经卖方一再催促,买方电传告:已通知银行,装期展至 5 月 7 日。鉴于买方由于不按合同规定擅自提前派船前来上海, 空船待装已一个多月, M 公司为减轻对方困难, 决定分批装船。 4 月 23 日正式通知上海外轮代理公司接受装船。于 4 月 28 日开装, 4 月 30 日停装移泊,等候信用证修改装运期及议付期通知电的到达。 但是直到 5 月 6 日仍未收到上述的信用证修改。M 公司不得已,只好按XXXX公吨,金额 449,0

4、00 美元交单议付。5 月 8 日,信用证的延期修改书到达。但原已修改的7 点又恢复了原来的开证条款,还是M 公司不接受的,因为与合同规定不符,M 公司事实上也无法做到, M 公司决定将此次修改书经通知行退回开证行香港银行。关于已装船的货物, M 公司备妥全部单据送议付行审单后,议付行提出了略作修改的意见, M 公司作了修改后, 议付行即于 5 月 8 日将正本单据快邮寄往香港开证行索汇。 XXXX年 5 月 11 日,开证行回电告,议付单证有三点不符,不能接受。此后,议付行与开证行之间电传往返辩驳达一个多月。3N 公司故作姿态,保证付款。在此期间,该港商始则故作姿态,表示付款毫无问题;之后转

5、而将一切责任推给开证行;最后,则与通知行相互呼应,拒不付款,蓄意赖账。就在 5 月 10 日,N 公司还给 M 公司手抄的信函称: 在最近的修改信用证当中, 里面提出打弯和重量牌问题,请您完全不要介意,因为这些在文件上根本无需体现,付款时根本不成条文,请您放心,我以个人名誉向你们担保绝对无事,我们保证在2-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香港付款,这些官样文章是非洲国家多余做法,我们完全有把握向他们收钱,即使有问题,不关贵公司的事,一切由我们承担,千万请您不要介意。4N 公司来沪面谈,责任推给开证行。6 月 23 日, N 贸易有限公司应M 公司邀请来上海面谈。洽谈中,N公司将一切责任推给开

6、证行。并说:上海议付银行单据如无问题,就应理直气壮地向银行收款,如对方赖皮, 可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如果单证确实有点问题,那末通过协商解决也是可以的。买方摸清了上海银行按国际惯例办事的正派作风后;回到香港不久, 开证行态度突然变得强硬起来,7 月 3 日,致电议付行,提出脱开信用证,改为托收方式将单据交给客户,限7 月 10 日内答复,否则议付单据将予收回。果然, 7 月 8 日退回全部单据,并将原来所谓三点不符增至七点,从而使事态急转直下趋向恶化。为争取这一问题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M 公司继续做工作, 但该港商仍玩弄出尔反尔的花招,还乘机企图渔利。5循对方要求,改DA 付款方式, N 公司又拒

7、绝接单。7 月 15 日, M 公司会同议付行邀该港商到广州会谈。会谈第-天,港商建议 M 公司采用 DA90 天付款方式,一周内通过香港银行交单,由他签字承兑后再由他持单向承运人-船公司提出诉讼,并称相信官司可以打赢。上海议付行将单据寄其港行,港行于7 月 23 日通知该港商前往承兑承单,这时买方拒不接单,并声称:上海M 公司须书面声明豁免买方作为付款人所应3-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负的一切责任,他才肯接受DA90 天付款方式,至此,该港商蓄意赖账的面目暴露无遗。6M 公司提单不脱手,追查货物下落。上海 M 公司在买方及开证行交涉的同时,开始了追查货物的活动。XXXX年 6 月

8、10 日起,卖方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北京总公司和海外机构追查货物下落。 8 月 20 日海外机构转告,发现货已于5月15日卸在我国友邻国家港, 并查明,承运这批钢材的友领邻国家轮于 5 月 12 日离上海港后,并没有按原合同规定驶往非洲的黎波里港,也没去照用信用证修改后的目的港 -泰国曼谷港,并由租船人擅自无证提货。7凭正本提单,船方赔付货款结案。据此,卖方会同船代理,两度赴友邻国家访问,通过友好协商和说理斗争,船方同意分清责任界限, 承认我凭物权凭证正本提单提货的权利,但因货已使用,乃达成协议,由船方赔付货款。 XXXX年 6 月,上海 M 公司三度去友邻催讨货款。至年末,终于分批索回大部分货

9、款。至此, XXXX吨钢材的货款经过将近四年的艰苦斗争,终以挽回巨额损失结案。 评析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很多的,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信用证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开立的, 信用证内容必须与合同相符。正如本书第二部分信用证的主要法律特征所提到的买卖合同、开证申请书、信用证三者的关系,信用证是依据开证申请书而开立,而开证申请书的基础又是买卖双方所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本案当中,香港N 公司未能按合同要求开来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信用证,说明 N 公司已经违约。在 N 公司已违约的情况下,我方 M 公司仍决定分批装船是欠考虑的。二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业务。这种单据业务的法律特征为, 银行只

10、管单据不问货物, 而且还只要求单据的表面正确,只要卖方提示的单据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必须付款。单据的内容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一致,即我们通常说的单证一致、 单单一致,这种一致性的要求是极其严格的,称为机械性或刚性的原则, 本案的开证行在接受议付单证时,指出不符点有 7 点:1未将一部分工厂品质和重量证书随同其它装运单据一起交给承运船长。2整套单据未按信用证条款规定快邮寄递。3在发票和装箱单上增加条款仅列明货名和规格,未盖校正章。4在汇票和发票里信用证开证人的地址不完整。5信用证规定要受益人将一套不可议付的装船单据递交承载船长,并将一份能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明书交出来,但交出来的不

11、是所需证明书而是一页船长签署的收据。6信用证特别要求发票需手签,而所收到的发票上仅为橡皮图章。5-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7信用证的金额 US$2,305,800 是 11,000 吨钢材 FOB上海货款,这表明每吨 FOB上海价美元 217,80 元。而所收到的发票显示每吨FOB上海价为 220 美元。针对上述不符点, M 公司应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重新制作单证,送开证行替换,坚持单证一致原则。而M 公司未能及时这样做,而是由议付行与开证行之间电传往返辩驳达一个多月,失去了宝贵的时间。三背对背信用证问题。出口方收到进口方的信用证后, 要求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在原信用证的基础上,另外开立一张内容近似的新信用证给另一人, 这种另开的新信用证即称为背对背信用证。 出口方要求开立背对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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