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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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关于深化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化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激励类产业书目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

2、入总额。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其次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安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审核、备案管理方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激励类产业书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供应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激励类产业书目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依据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

3、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三、在西部地区激励类产业书目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书目(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书目(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书目(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书目(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依据15%税率缴纳。西部地区激励类产业书目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四、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详细实施看法的通知(国税发20

4、0247号)其次条其次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实惠可以接着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实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缘由,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依据国税发200247号其次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依据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实惠。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实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其次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实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实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

5、依据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六、在实惠地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实惠税率问题(一)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实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实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实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实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实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实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实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激励类产业书目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实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国税发

6、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其次条的规定执行。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二)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实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实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实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实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实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激励类产业书目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依据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税函2009221号其次条的规定执行。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将该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实惠状况刚好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七、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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