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雨发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安全教育

上传人:re****.1 文档编号:508052851 上传时间:2023-04-02 格式:DOC 页数:26 大小:5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苏雨发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安全教育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江苏雨发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安全教育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江苏雨发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安全教育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江苏雨发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安全教育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江苏雨发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安全教育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江苏雨发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安全教育》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雨发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安全教育(2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江苏 雨发建 设 有限公 司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内容公司篇批准:侍金州编制:工程安所有6月日江苏雨发建设有限公司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前言公司安全生产教育的重要内容1、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和国家颁发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原则。2、建筑施工特点和安全生产的一般知识。、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纪律等。4、重大伤亡事故案例和应吸取的教训。一、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原则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国务院行政法规及文献7 江苏省地方安全生产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2、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公司或者其她公司、事 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背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导致其她严重后果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七年如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公司或者其她公司、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用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她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六条:违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送、使用中发生重大事

3、故,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违背国家规定,减少工程质量原则,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惩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第一百三十九条:违背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告知采用改正措施而回绝执行,导致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避免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

4、防群治制度。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公司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用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公司应当在施工现场采用维护安全、防备危险、避免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也许导致损害的,建筑施工公司应当采用安全防护措施。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公司应当遵守有关环保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控制和解决施工现场的多种粉尘、废气、污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公司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

5、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采用有效措施,避免伤亡和其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公司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公司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善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公司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

6、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四十九条:波及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建设单位或者具有相称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公司应当采用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和原则,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避免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

7、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通过专门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回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记录报告和解决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记录、报告和解决。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避

8、免为主”的方针。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合和有关设备上,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活动,也许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定安全

9、生产管理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用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合、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合有多种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商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避免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

10、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签订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当的责任。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回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回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减少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对的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避免和应急解决能

11、力。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她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解决。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当的责任的,该合同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的罚款。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根据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分;导致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重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12、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当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

13、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毕建设工程主体构造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她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当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当重要责任。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规定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具体阐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二

14、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寄存处等危险部位,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标。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边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在施工现场采用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临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当,或者按照合同商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辨别开设立,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规定。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

15、合等应当符合卫生原则。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立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规定。施工现场使用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拟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立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立明显标志。6、国务院行政法规及文献三大规程: “三大规程”也叫“三大法规”,它涉及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其中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共分九章一百一十二条。分为总则,施工一般安全规定、施工现场、脚手架、土石方工程、机电设备和安装、拆除工程、防护用品、附则。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重要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安全规定作了一系列规定。五项规定: ”五项规定“即有关加强公司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重要内容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筹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伤亡事故调查解决。规定明确提出”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做到”五同步“,即在筹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步要筹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