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事故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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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事故调查制度矿山事故调查制度轻伤、重伤事故的调查,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死亡事故的调查,由企业主管部门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专家参加调查。3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同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参加,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4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发生事故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2、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和工会派员参加。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是有事故调查的某一方面专长同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2) 查明事故的原因;(3) 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4)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5) 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6) 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的技术措施和事故教训;(7) 今后需要研究的课题;(8) 对有关法律、条例、规程等的修改意见;(9)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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