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中成药及传统药物包装的标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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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術性指示第4/2005號事由 : 中成藥及傳統藥物包裝的標籤規定根據十一月十四日第53/94/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三款所賦予本人的權限,為了維護公眾健康、保障消費者,現決定如下:1. 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市場之所有中成藥及傳統藥物,其外包裝或內包裝(倘若無外包裝時)上必須標明以下資料:a. 藥品名稱;b. 劑型;c. 藥品配方及成份的百分比 (活性成份及其含量);d. 製造商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原產國/來源國的產品註冊持有人的名稱及其所在地;e. 貨物製造批號;f. 有效期限,必須標示至X年X月並不得超過五年;g. 特別貯存條件及注意事項(如有需要者);h. 原產國或來源國之註冊編號(如適用者)。

2、2. 倘若以具有外包裝的藥品作為向公眾供應的最終零售包裝,其內包裝上最少也須標明藥品名稱及貨物製造批號。3. 倘若具有外包裝的藥品是以分拆方式零售,則其向公眾供應的最終零售包裝最少也須標明藥品名稱、貨物製造批號及有效期限。4. 上述第1點a至g項以及第2、3點所列資料,須於藥品到達本地區 時,以印刷方式標示在其外包裝或內包裝上(倘若無外包裝時),而原 產國或來源國之註冊編號則可以黏貼方式標示。5. 上述第1 點所列的資料,必須以中、葡或英文其中一語言標示。倘若 藥品的標籤以其他語言繕寫而非上述指定者,則允許藥物進口及批發商 號在獲得製造商的預先授權,並經藥物事務廳核准後,可用中、葡或英 文把第1 點所列之資料以標籤貼於外包裝上及加入包裝內說明書。6. 倘若藥品外包裝上沒有標明完整藥品配方及成份的百分比,則需呈交 由廠方提供有關藥品配方成份百分比的聲明書。7. 倘若中成藥包裝上未用中文標示藥品配方及成份的百分比,則需呈交 由廠方提供有關中文名稱聲明書。8. 廢止二零零四年十月六日發出之技術性指示第02/2004號。9. 本技術性指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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