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订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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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修订一、设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法条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修订说明】本条新增规定了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意思详解】1、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最核心的价值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均采纳了所谓的“费用相当性原则”。即根据案件金额对纠纷做出分类,分别适用繁简不同的程序,以保持案件重要性与诉讼耗费的基本相当。 我国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小额诉讼程序放在简易程序一章, 对小额诉讼程

2、序相对于简易程序更为方便快捷的程序特点未具体规定, 简易程序一章中的一些规定, 如可以口头起诉、当即审理、 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的限制等规定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同样适用。依据第 163 条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案件不适合简易审理的,也应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小额诉讼的特点( 1)案件性质方面: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民事案件。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模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因此,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必须首先满足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只有民事案件同

3、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和小额诉讼特别条件情况下,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小额”小额限定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这是对“小额”数额的限定。( 3)审理法院的限制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这一审判主体限制也暗示着小额诉讼案件适用除审级特殊外,其他参照简易程序进行。( 4)审级特殊。我国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这实际上是通过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小额诉讼的效率价值。二、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法条规定】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订说

4、明】 本条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属于新增条文【意思详解 】公益诉讼是这次新增加的制度,在理解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公益诉讼的含义。所谓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依照法律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在诉讼目的上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追求公共利益的全面化和最大化。2、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公共利益是一个弹性较大、变化发展的概念,具体含义有不确定性,不同国家、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理解各不相同。基于以上考虑,本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3、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本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

5、可以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也应作一定的条件限制。 而“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原则上也应当与所起诉的事项有一定关联,例如对污染环境的行为, 原则上应当由环保组织提起;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的, 原则上消费者协会提起。三、首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法条规定】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 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

6、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修订说明】本条将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统一起来,将保全的适用范围扩大。【意思详解】1、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或者避免对当事人其他权益造成损害,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2、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损害, 法院依据申

7、请对有的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作为保全和不作为保全。3、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1)情况紧急, 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 2)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 3)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供申请并应当提供担保。( 4)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 5)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申请后48 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紧急情况下48 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四、公众可查阅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条

8、文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裁定书, 但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修订说明】本条文为新增加内容,目的是为了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意思详解】1、公众查阅权与当事人查阅权的区别。本条规定的公众查阅权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第六十一条 (规定了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区别有以下几点:一是查阅主体不同,本条规定的公众。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外的人。由于本条主要是从司法公开和社会公众监督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的角度作的规定,因此,无论与本案是否有利害关

9、系,公众均可根据本条的规定依法查阅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二是查阅范围不同。根据本条的规定,公众查阅的对象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判决书、裁定书以外的法律文书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公众查阅的范围;另外,法院已经作出,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也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公众查阅的范围。而当事人则可以查阅、 复制起诉状、答辩状、法庭笔录、法庭上出示的有关证据等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印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三是对于涉密内容的查阅存在区别。根据本条的规定公众无权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而相关规定并未禁止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

10、本案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例如,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提出,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2、涉密的限制裁判文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公众无权查阅。( 1)人民法院在公开裁判文书时,应当通过技术手段,隐去裁判文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 2)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对涉及当事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以及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个人信息,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3)对涉及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内容,应

11、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五、增加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方式【条文规定】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

12、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修订说明】 本次修法对第208 条的修改有三方面:首先,增加了检察建议制度。其次,赋予了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的权力。最后, 新增了对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察建议的规定。【意思详解】1、检察建议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2、检察抗诉与检察建议检察抗诉与检察建议虽然

13、同属检察院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但是二者具有明显的不同:1)检察抗诉是刚性的,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而检察建议比较柔和,检察建议并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2)抗诉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而检察建议可以由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也可以由检察院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六、完善对执行的法律监督【条文规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订说明】新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的条文进行了修订,将原条文的“民事审判活动”改为“民事诉讼”,扩大了检察监督的范围。【意思详解】1991 年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原则、民事抗诉作了规定。2007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的问题,对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了修改。根据2007 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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