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上诉理由与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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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诉上诉理由与上诉状上诉,汉语词汇,汉语拼音为shng s,指的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上诉上诉理由与上诉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忙!上诉上诉理由与上诉状上诉人:蔡xx(一审被告),女,xxxxxx, :139.委托代理人:岳xx,1xxxxxx, :132.被上诉人:郑芸(一审原告),女,1991年11月12日出生,xxxxxx.法定代理人:郑迎健,男,xxxxxx, :02983.上诉人因郑芸诉蔡文莉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年10月10日(20

2、22)新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第一项由上诉人承当1万元的择校费理由不充沛,请求依法改判;2、由被上诉人承当一审的诉讼费用与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局部错误,在适用法律上有不准确与不完整之处.上诉人认为该择校费应由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承当.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局部错误(一)被上诉人不是“考入西安市高级中学的一审判决书认定“2022年8月考入西安市高级中学是值得商榷的.考证择校费的成因可以知道,因为被上诉人中考分数不够西安市高级中学的录取分数,所以才需要交纳2万元择校费.反过来说,如果被上诉人是“考入西

3、安市高级中学的,那又何来“择校费之说(二)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郑迎健“系残疾人、“无业不准确(2000)西民二终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对郑迎健先生的健康状况有界定:“虽有残疾(左脚趾部),但不影响其工组和生活.由此可见,“有残疾与“残疾人是有很大辨别的,郑迎健先生左脚趾部的残疾从外观上基本不能发现,且“不影响其工组和生活.一审法院认定郑迎健“系残疾人不准确,有导致误解其残疾影响其工组和生活之嫌.该判决书还写道“郑迎健目前经营的冷饮、百货商店,经济上还有一定收入,且孩子郑芸一直随其居住,生活环境较为稳定.郑迎健现在将其原来用于经营的房屋用于租赁,有一定的租金收入.二、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不准

4、确与不完整之处(一)“择校费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列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所谓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上诉人认为?婚姻法第三十七第二款中的“合理是本案的关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诉请增加的“择校费不是“合理要求.择校费是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但又没有完全禁止的一项教育费用,令人费解的是一审判决书确写到“按有关规定范围内交纳择校费属教育费用,上诉人应承当一半.至于一审判决书中所谓的“有关规定是什么规定那么语焉不详;上诉人一直在收集有关择校费的相关规定,但是没有发现择校费合法合理的条款.

5、“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包括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诉请增加的“择校费不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与第三十七条所谓的“抚养费.假设被上诉人不择校,而选择一个与其分数相应的普通中学就读同样可以完成其高中教育,不会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实现,也没有剥夺其法定的受教育权利之虞;且上诉人的个人收入有限,无法承当被上诉人所谓的“择校费;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受教育)权利滥用行为.而且被上诉人与郑迎健先生在被上诉人决定择校及交纳择校费之前没有与上诉人商量过.如果事前商量的话,上诉人会想方法筹钱(如寻求上诉人现在的丈夫王永绩先生帮忙或借钱),因为上诉人一直很关系被上

6、诉人的健康成长与教育情况.依据法理,夫妻离婚后相互之间的家事代理权自然毁灭.对于被上诉人决定择校及交纳择校费这样重大的事务,不能认定郑迎健先生在没有上诉人授权的情况下有代理决定权.郑迎健先生作出的或支持被上诉人决定择校及交纳择校费的行为是其单方行为或与被上诉人的共同行为,不是其与上诉人的共同行为.所以,依据“自己责任原那么,被上诉人不应对该行为承当责任.(二)上诉人没有“给付能力鉴于这点一审法院已认同,上诉人不就此展开.(三)被上诉人的父亲有“给付能力被上诉人的父亲在与上诉人离婚时经营冷饮、烟酒、百货商店,【(2000)西民二终字第763号判决书可资证明】,现在被上诉人的父亲为他人开车,有一定

7、的收入.此外,被上诉人的父亲所居住的房屋对外出租,被上诉人的父亲也拥有一定的租金收入.希望法庭能够调查被上诉人父亲的收入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假设干具体意见第18条可知,被上诉人诉请增加的抚养费不应该由没有“给付能力的上诉人承当,而应该由有“给付能力的被上诉人的父亲郑迎建先生承当.三、希望法庭酌情考量的、与本案有关的假设干事实与情况(一)上诉人在与郑迎健先生离婚前曾受郑迎健先生打骂乃至虐待,上诉人因不堪忍受郑迎健先生的非人道的对待才诉请法院离婚;由于上诉人当时法律知识不多,不知道可以在诉请法院离婚的同时或离婚一年后向郑迎健先生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现在因为

8、诉讼时效已过,上诉人暂时不打算向郑迎健先生提出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精神损害赔偿.在上诉人与郑迎健先生离婚时,上诉人为了早日解脱苦海,没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诉人几乎是被郑迎健先生“扫地出门的.上诉人保存在适当的时候诉请分割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二)上诉人与郑迎健先生离婚后,上诉人一直克服种种困难承当被上诉人每个月150元抚养费的法律义务,并且试图维护双方之间良好的母女关系;但是被上诉人一直不能理解一个母亲为生计而忙碌的艰难,也不配合上诉人为维护双方之间良好的母女关系而作出的种种努力.自从上诉人与郑迎健先生离婚后,被上诉人每次到上诉人的母亲处拿每个月150元的抚养费,

9、但从未叫过上诉人的母亲“姥姥或“外婆,也从未叫过上诉人现在的丈夫王永绩先生“叔叔或“伯父.最令人寒心的是上诉人从未叫过上诉人“母亲或“妈妈, 上诉人到被上诉人的学校或其住地要求见她,她总是避而不见.(三)如果明知上诉人没有支付能力,强制执行一审判决,那么有可能危及上诉人现在的家庭稳定,严重影响上诉人、上诉人的母亲及王飞扬的最低生活保障与最根本的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153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上诉理由与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某街道某巷某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

10、,江浦县某镇某某歌舞厅业主,住某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号。上诉人因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2022)浦民一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第二项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人民币100000元整。2、依法改判原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3、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裁判理由错误,属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对于原审法院在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芳草地歌舞厅转让协议无效以及当事人因转让协议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没有异议,但对原审法院所认为的权利应当返还依法不能接受。原审法院认为

11、“原告于某某基于转让协议与江浦县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权也应当返还给被告陈某某,现原告于某某不同意将房屋恢还原状后将租赁权返还给被告陈某某,被告某某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对原告于某某要求被告陈某某返还转让款人民币100000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将房屋退租给江浦县物资再生利用公司(下称物资公司)之后既丢失了租赁权,被上诉人与物资公司租赁关系的解除是意思自治的结果,上诉人与物资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行为也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谁都左右和干预不了谁的行为。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当将租赁权返还给被上诉人的实质就是对上诉人与物资公司之间的缔结契约自由也就是意思

12、自治的非法干预,且意图否定双方业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上诉人对该租赁的房屋系合法占有,该权利为正当、合法的权利,是合法取得;是本应受法律爱护的权利,基本不允许任何的非法干预。任何权利的取得与丢失都是有相应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为前提,有什么样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就会有对应的权利。租赁权也不能例外。本案中,当被上诉人同物资公司租赁关系的解除行为的发生就意味着被上诉人租赁权的丢失,也就是说被上诉人对其租赁的物(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也无须承当对该租赁物的任何义务。并且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庭审中也明确说明上诉人与物资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与其没有关系。再当上诉人同物资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之后

13、就意味着上诉人租赁权的取得。现今,原审法院要求将上诉人合法取得的权利要返还给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的观点和裁判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也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那么。进一步而言, 我国?合同法以及?民法通那么所确立的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中返还的标的是指财产,并且该返还的财产应当是指有体物,而非无体物。很显然,租赁权只是一种财产权利,并不是财产本身,当然不能算有体物,也就不是实物。所以返还财产应当是对实物而言,其并不波及脱离了实物的权利本身。这主要是因为财产权利(物权)是在合法占有财产(物)的根底上而形成的权利,当脱离了对财产合法占有这一最起码的前提下的权利基本就是一种不存在、虚无的权利。此之谓:皮之不存,

14、毛将焉附退一步而言,本案中所波及的已经由上诉人进行装潢改造过的租赁房屋是否能够恢还原状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被上诉人以及原审法院均认为应当由上诉人将房屋恢还原状。上诉人认为,这显然是不可取,并且该作法显然是将上诉人当成了孙悟空,可以随意的将东西变来变去,简直是荒诞!再有,原状为何状客观上,这不合乎经济原那么;事实上,这也就是强加于人。上诉人基本不可能也无法完成将房屋恢复到被装潢以前的状态。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让上诉人将房屋恢还原状作为被上诉人的不予支付上诉人十万块钱的抗辩理由的作法实际上就是不让被上诉人返还十万块钱!不要说十万,并且连一分钱也不让上诉人拿到。这是强盗逻辑。这同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的被上诉人应当将该转让款返还给上诉人的说法显然是自相矛盾。再有,从上诉人起诉到原审法院判决至今,上诉人一直都没有强占被上诉人的财产不给的任何意思,并且明确说明现有存在的,也就是清单上列明设备完全可以返还,实际上还包括相关经营证照等。(甚至是房屋本身,只不过被上诉人非要上诉人恢还原状而让上诉人觉得不实际,而最终没有同意罢了。)则从这一层意义上而言,原审法院也更没有理由让被上诉人连一分钱都不用给上诉人了。更何况,被上诉人也只是不同意全额返还,并没有说不愿意给上诉人任何钱款(见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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