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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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地震安全性评价涉及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 产安全。由此可见 ,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下文 是海口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 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 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 办法。第三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 监督管理工作。市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 好地震安全

2、性评价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建设工程场址及 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条件、地球物理环境、地震活动规律、现代 地形变及应力场等方面进行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地震危险性分析方 法,科学地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或设计所需要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 的地震动参数和基础资料。其主要内容包括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 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地及其周围的地 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和震害预测等。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国家及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建设 工程制定或审定的必须达到的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进行表述 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

3、抗震设防要 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 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 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第六条下列建设工程和地区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一)根据省的有关规定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设防标准的生命线工程、特殊工程和其他重要工程 ;(二) 位于地震烈度值度分界线附近 8公里区域的新建工程(三)占地范围较大、跨着不同构造及工程地质单元的大中型企业 和开发区。进行过地震小区划的地区,除有特殊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外, 同一小区内的同类工程已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不再进 行重复

4、评价。第七条实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 程进行评价。建设单位应当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受委托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 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 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2、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3、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4、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5、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6、其他有关技术资料。(三)建设单位应当将评价报告按评审权限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四)建设单位持上述有关文

5、件到市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办理立项审 批手续。第八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遵守工程场地地震 安全性技术规范 (GP17741 1999)。第九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 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有关 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第十条无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应 当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中国地震烈度 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会同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工程的抗震设计质量进行审查, 并监督检查其实施。第十一条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 地震工

6、作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等级许可证书后,方可进行地震 安全性评价业务。第十二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 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 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 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第十三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地震工 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执行。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 在编制工程建设计划时,应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项 目总投资预算,在工程

7、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第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有关建设单 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 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 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职权,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地震工作 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机构吊销 资质证书。(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第十九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由市地震工 作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

9、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 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 2005年 6月 1日起施行。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划分为以下四级:a) I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的概率分析和确定性分析、能动断层 鉴定、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适用于核电厂等 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 ;b) H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 震地质灾害评价。适用于除I级以外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 工程;c) 皿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区域性地震区划和地震小 区划。适用于城镇、大型厂矿企业、经济建设开发区、重要生命线 工程等;d) W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适用于GB18306-2001中4.3条b)、c)规定的一般建设工程。猜您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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