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奖惩考核制度范本(四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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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奖惩考核制度范本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文明施工,提高工地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奖惩制度。1、职工入场必须经三级教育,填写安全教育记录方可上岗,任何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高处作业系好安全带,违者管理人员罚款_元工人罚款_元。3、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对无证操作人员处以_元罚款。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未穿戴防护用品或防护用品穿戴不全,视情节处以罚款_元。5、机械设备未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未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处以_元罚款。6、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违者罚款50_元。7、文明安全施工,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违者追究班组长

2、责任,处以50_元罚款。8、施工现场、生活区严禁打架、_、酒后闹事,违者视情节给予500_元罚款。9、现场消防器材严禁随意动用,违者予以_元罚款。10、现场施工做好成品保护工作,根据有意、无意损坏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罚款。11、工人上下班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12、非电工严禁动用电气设备,私自拉塔吊等电气设备电源者罚款_元。13、每月_日、_日的联检中,安全生产达标,给予_元奖励。安全奖惩考核制度范本(二)一目的为了确保“三个零”目标实现,提高全体员工安全意识,形成“视违章为事故”、“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工作,事事有关”的安全氛围,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实现HSE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依据

3、新奥燃气控股安全管理规定和公司HSE体系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长沙工程公司湘潭项目部及华鼎物流湘潭仓储部全体员工。三参考文件新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手册、新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事故、事件管理规定、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HSE体系作业指导书四名词定义“违章”是指违反作业指导书和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或状态,其行为存在造成事故的可能性。事故分级: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较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划分标准按新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事故、事件管理规定)五职责公司最高管理者或指派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安全奖惩管理办法,并负责安全奖励资金的落实。

4、公司安全保卫部是安全奖惩管理制度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违章罚款及事件、事故惩处细则的制订,并监督实施。公司各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管理制度的宣贯学习,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各部门内审员积极协助公司及部门开展安全工作。六奖励细则_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了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获得特殊贡献奖。特殊贡献奖须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报材料,经安全保卫部审查认定后,报公司安全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公司安全保卫部建立奖励台帐,并对申报材料归档保存。6.1.1严格职守,坚持原则,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或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从而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6.1.2发生

5、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人民群众或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和减少损失的;6.1.3在安全技术创新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6.1.4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并认真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6.1.5其他经公司认定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_年度安全先进个人、集体评先工作结合年终公司考核及部门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统筹进行。6.3阶段性的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方案和细则由安全保卫部制定、组织和实施,并负责进行日常检查与考核、考评。6.4全员安全奖励公司全年安全局面稳定良好,全面实现了预定的“三个零”安全

6、目标,公司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奖励,由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提出奖励报告,具体奖励金额由公司经理班子决定。七违章处罚7.1违反下列条款之一,每人每次处罚_元:(1)工作期间脱岗、睡岗的;(2)同意或默许他人违章作业和违章作业的当事人;(3)乱接乱拉电器线路,移动电器设备、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灵的;(4)施工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指导施工队作业和按流程报验的;(5)对公司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拖延整改、拒绝整改或不对隐患做出防范措施的;(6)岗位员工未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的;(7)员工未按规定进行日常巡检和设备巡查的;重点巡线地段警示标识不明显的;编写虚假资料或造成事故隐患的;

7、(8)员工未按规定进行用户信息收集、用户手册发放,供用气协议签定等工作或资料整理不及时;(10)违章超速驾车、疲劳驾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的;安全奖惩考核制度范本(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

8、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

9、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_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

10、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_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_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_。对发现、排除和_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

11、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_日前和下一年_月_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12、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_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_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

13、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

14、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_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_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第二十条安

15、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_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_日内进行现场_。_合格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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