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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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实地调研数据,提出现行农业生产性用地的补偿标准不合理是影响征地工作进程的主要因素 之一。并根据保证被征地农民群众生活水平不降低和保障其长远生计的基本原则,提出了科学计 算农业生产性用地补偿标准的方法,得出与被征地农民群众意愿补偿要求接近的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群众对现行农业生产性用地赔偿政策的主要意见(一)农业生产性用地补偿标准过低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A市的农村征地补偿政策规定耕地补偿标准为每亩8万元, 尽管与全国绝大部分省区的地方性耕地补偿标准相比,该标准已经属于较高水平,但当地绝大多 数农民群众对此并不满意。调研发现,当地农村的主要生产性用地包括耕地和园地,土地长年种 植蔬菜

2、、水果和水稻三大类农作物,由于该地处于热带区域,农业生产一年可以收获三季,因此 当地农村蔬菜和热带水果种植业经营收益相当高,成为当地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其中,在耕地 上每年种一季水稻,主要是供农民家庭一年自食所需;在耕地和园地上主要种植蔬菜和水果,这 些产品主要外销到北方省区。调研统计,2007年当地农民的人均纯收入达到8508元,略高于当 年浙江省农村居民8265元的人均纯收入水平,而浙江省农民主要收入来源是非农s产业。如果 以水稻作为耕地常年种植作物,按照现行耕地补偿标准计算方法来计算每亩耕地补偿标准,每亩 耕地的补偿费用与另行规定的安置补助费之和达到耕地的三年平均产值的39.9倍,即突破

3、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农地被征用前3年产值的 30倍的有关规定。从这个角度看,A市的耕地补偿标准不能算低。但是,考虑到当地农业生产性 用地上的常年主要种植作物是经济价值较高的蔬菜和热带水果,并且园地每年可以种植三季蔬菜 和耕地可以种植两季蔬菜的事实,则按照现行耕地补偿标准计算方法来计算每亩耕地补偿标准, 其值为每亩11.16万元左右,远高于每亩耕地8万元的补偿标准。因此,被征地农民群众对该 市规定的每亩耕地8万元的补偿标准难以接受,大多数农民提出可接受的耕地补偿标准应当为每 亩10万元至15万元,并主张园地和耕地应当同价补偿,由此可见,农民主张的耕地补

4、偿标准与 我们计算的耕地补偿标准相当接近。(二)按农户家庭现有生产性用地数量为基数计价的土地补偿方式不合理调研发现,当地农村从1981年左右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进行分地至今,再没有进行过第 二次分地,而1981年至今新出生的人口已有两代人,他们名下没有任何承包地。以D村为例, 1990年至今新增人口已达1200人。也就是说,当地农村是三代人共用一代人的承包地作为生活 之资。需要指出的是,本地农村耕地数量是农业生产性用地中数量最少的,人均仅1亩左右,而 具有几乎同样生产性功能的园地数量则是耕地数量的2倍以上,但园地的补偿标准仅为耕地的 23.29%。调研发现,与内地农村相比,当地农民家庭平均

5、人口数量较大,往往是三代人生活在 一起,这从侧面反映了当地土地资源有限的现实状况。此外,当地农民群众出外打工的人数很少, 绝大部分农民长年在本村进行农业生产。不仅如此,本地农村每年农忙时还从内地省区吸引5 万名左右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来做短工,短工的日平均工资达到每天60元以上。因此,本地的 农业生产性用地尽管数量有限,但年平均使用率和年平均效益水平很高,否则无法实现三代人依 靠一代人分得的承包土地生活的要求。据调研统计,本地1981年以后出生的农户子女的平均学 历为初中,有限的受教育文化水平和非农业工作技能水平对其实现非农产业再就业造成现实困难。 基于以上考虑,大多数农民群众和不少村组干部提出

6、应当按照现有人头数量进行征地补偿。(三)征地补偿政策执行不公平 政府与被征地农民群众的征地政策主张上分歧大,在征地进程中产生了两个结果:一方面大多数 农民不愿意接受政府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从而不能积极配合政府征地工作开展,使得征地进 程缓慢;另一方面,一些农村干部和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的村中富户,与少数不法征地 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以虚报自家土地数量等欺骗手段攫取更多的征地补偿款。事实上,调研中已 发现有村民反映存在征地工作组丈量自家耕地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情况,这些村民的土地补 偿利益受到损害,同时也使被征地农民群众对政府能否做到公平执法而缺乏信心,使得政府征地 工作更加难以推进。对

7、现行农业生产性用地补偿标准不合理的验证本文将所调研农村的农户各项平均特征数据构建 一个典型农户,以其按照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标准获得的补偿款与该农户作为未来城市居民的 支出情况进行比较计算,以验证现行农业生产性用地补偿标准的不合理性。当地典型农户的平 均人口约为6人,人均农业生产性用地1亩左右,合计6亩;调研表明当地农户平均每年每人生 活消费支出为550元,则该典型农户每年消费支出为39600元,以现行耕地补偿标准每亩80000 元计算,共得土地补偿款480000元,以土地补偿款除以典型农户年均消费支出水平,这笔补偿 款将在12.12年左右使用完毕。又根据该市统计资料,当地城镇居民2008年人

8、均消费支出为 10267元,典型农户土地被全数征收以后转变为城镇居民,则其全家年均消费支出将达到61602 元,若以该农户全部土地补偿款除以家庭年均消费支出,这笔补偿款将在7.79年使用完毕。何 况每亩近8万元补偿标准仅指综合生产条件最好的水田耕地,而旱田耕地、旱地耕地和园地的补 偿标准则分别为56150元、32500元和18582元,也就是说典型农户的实际土地补偿款达不到 480000元,因此土地实际补偿款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的期限还要短于上述计算年限。由此可见, 被征地农民群众在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政策中获得的补偿款等于维持长远生计是远远不够的。对 农业生产性用地的合理计算方法及计算结果分析国十.

9、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 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十.资发2004】238号)文件指出:“确定十地补偿费和安置 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前文对A市现 行农业生产性用地补偿标准的验证性分析表明,现行标准不能满足国家征地补偿政策要求的保证 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必须进行改革。而科学测算新的农业生产性用地的补偿 标准,则要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基本原则,同时要考虑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 的长远生计的问题。笔者认为,被征地农民群众中长远生计保障性最脆弱的群体是40岁到60 岁的中老年农民,这部分人在非农产业再就业最为困难,因此计算农业生产性用地补偿标准时要 考虑新补偿标准应当能够在这部分人从40岁到70岁人均预期寿命之间生命年限的收入保障方面 起到积极作用,即考虑补偿款总额能够至少维持30年的基本支出的需要。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 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原则,需要将农业生产性用地的亩均年纯收入作为农业生产性用地的补偿 费计价基础;要考虑保障被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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