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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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融资方式(一)BOT方式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一运营一移交)是 20 世纪 80 年代中后期发展起来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主要适用于竞争性不 强的行业或有稳定收入的项目,如包括公路、桥梁、自来水厂、发 电厂等在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市政设施等。其基本思路是,由项目 所在国政府或其所属机构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 (ConcessionAgreemen t)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本国公司或者外国 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 目并在特许权协议期间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特许期满后,根据 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

2、。实际上BOT是一类项目融资方式的总称,通常所说的BOT主要包 括典型BOT、BOOT及BOO三种基本形式。1. 典型 BOT 方式投资财团愿意自己融资,建设某项基础设施,并在项目所在国政 府授予的特许期内经营该公共设施,以经营收入抵偿建设投资,并 获得一定收益,经营期满后将此设施转让给项目所在国政府。这是 最经典的BOT形式,项目公司没有项目的所有权,只有建设和经营 权。2. BOOT 方式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移交) 方式与典型BOT方式的主要不同之处是,项目公司既有经营权又有 所有权,政府允许项目公司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期内,将项

3、目资产 以融资目的抵押给银行,以获得更优惠的贷款条件,从而使项目的 产品/服务价格降低,但特许期一般比典型BOT方式稍长。3. BOO 方式BOO(Build-Own-Operate,建设一拥有一运营)方式与前两种形式 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项目公司不必将项目移交给政府(即为永久私 有化),目的主要是鼓励项目公司从项目全寿命期的角度合理建设和 经营设施,提高项目产品/服务的质量,追求全寿命期的总成本降低 和效率的提高,使项目的产品/服务价格更低。除上述三种基本形式外,BOT还有十余种演变形式,如 BT(Build-Transfer,建设一移交)、BTO(Build-Transfer-Operat

4、e, 建设一移交一运营)等。这里简要介绍一下BT融资形式,所谓BT, 是指政府在项目建成后从民营机构(或任何国营/民营/外商法人机构) 中购回项目(可一次支付、也可分期支付);与政府投资建造项目不同 的是,政府用于购回项目的资金往往是事后支付(可通过财政拨款, 但更多的是通过运营项目来支付);民营机构是投资者或项目法人, 必须出一定的资本金,用于建设项目的其他资金可以由民营机构自 己出,但更多的是以期望的政府支付款(如可兑信用证)来获取银行 的有限追索权贷款。BT项目中,投资者仅获得项目的建设权,而项 目的经营权则属于政府,BT融资形式适用于各类基础设施项目,特 别是出于安全考虑的必须由政府直

5、接运营的项目。对银行和承包商 而言,BT项目的风险可能比基本的BOT项目大。如果承包商不是投资者,其建设资金不是从银行借的有限追索权 贷款,或政府用于购回项目的资金完全没有基于项目的运营收入, 此种情况实际上应称作“承包商垫资承包”或“政府延期付款”, 属于异化,已经超出狭义项目融资的原有含义范畴,在我国已被禁 止。因为它主要只是解决了政府当时缺钱建设基础设施的燃眉之急, 并没有实现狭义项目融资所强调的有限追索、提高效率 (降低价格) 公平分担风险等。(二)PPP方式PPP(Public-Private - Partnership,公私合作或公私合伙)融资 方式最早出现于 20世纪90年代,是

6、指政府与民营机构(或任何国营 /民营/外商法人机构)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授权民营机构代替政府建 设、运营或管理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电厂、水厂等)或其他公 共服务设施(如医院、学校、监狱、警岗等),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 务。从广义上来讲, PPP 可以分为三大类,分别包括传统承包项目、 开发经营项目和合作开发项目。传统承包项目中,民营机构只负责 部分分包工作,其他大部分工作由政府负责;开发经营项目中,民营 机构在合同期内负责项目的建设及运营,合同期满后将项目移交给 政府;合作开发项目中,私营部门参与项目的融资,与政府共同分享 项目的经营收入。PPP融资方式强调政府与民营机构间的长期合作 关系,也

7、正因为民营机构参与到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为保证自身利 益,项目建设过程中会积极选取最佳方式提供公共服务,使得服务 质量得到提升。PPP强调的是优势的互补、风险的分担和利益的共 享。PPP与BOT在本质上区别不大,都是通过项目的期望收益进行融 资,对民营机构的补偿都是通过授权民营机构在规定的特许期内向 项目的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回收项目的投资、经营和维护等成本, 并获得合理的回报(即建成项目投入使用后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成为支 付经营成本、偿还贷款和提供投资回报等的唯一来源),特许期满后 项目将移交回政府(也有不移交的,如 BOO)。当然,PPP与BOT在细节上也有一些差异。例如在PPP项目中, 民营

8、机构做不了的或不愿做的,需要由政府来做;其余全由民营机构 来做,政府只起监管作用。而在BOT项目中,绝大多数工作由民营 机构来做,政府则提供支持和担保。但无论PPP或BOT方式,都要 合理分担项目风险,从而提高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效率, 这是PPP或BOT的最重要目标。此外,PPP的含义更为广泛,反映 更为广义的公私合伙/合作关系,除了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开发,还 可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国营机构的私有化等,因此,近年来国际上 越来越多采用PPP这个词,有取代BOT的趋势。PPP方式与BOT方式在各方责任方面有着较为明显的不同,总的 来说,BOT项目中政府与民营企业缺乏恰当的协调机制,导致双

9、方 自身目标不同,出现利益冲突,而PPP融资方式中政府与民营部门 的关系更加紧密。(三)TOT方式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移交一运营一移交),是从 BOT方式演变而来的一种新型方式,具体是指用民营资金购买某个 项目资产(一般是公益性资产)的经营权,购买者在约定的时间内通 过经营该资产收回全部投资和得到合理的回报后,再将项目无偿移 交给原产权所有人(一般为政府或国有企业)。TOT特别受投资者青 睐,在发展中国家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该模式为政府需要建设大 型项目而又资金不足时提供了解决的途径,还为各类资本投资于基 础设施开辟了新的渠道。1. TOT 的运作程序T

10、OT 的运作程序相对比较简单,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制定 TOT 方案并报批。转让方须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TOT 项目建议书,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现行规定报有关部 门批准。国有企业或国有基础设施管理人只有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批准或授权才能实施TOT方式。(2) 项目发起人(同时又是投产项目的所有者)设立SPC或 SPV(SpecialPurposeCorporation 或 SpecialPurposeVehicle,翻译 为特殊目的公司或特殊目的机构),发起人把完工项目的所有权和新 建项目的所有权均转让给SPC或SPV,以确保有专门机构对两个项 目的管理、转让、建造负有全权,

11、并对出现的问题加以协调。SPC 或 SPV 通常是政府设立或政府参与设立的具有特许权的机构。(3) TOT项目招标。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须采 用招标方式选择TOT项目的受让方,其程序与BOT方式大体相同, 包括招标准备、资格预审、准备招标文件、评标等步骤。(4) SPV与投资者洽谈以达成转让投产运行项目在未来一定期限 内全部或部分经营权的协议,并取得资金。(5) 转让方利用获得的资金建设新项目。(6) 新项目投入使用。(7) 转让项目经营期满后,收回转让的项目。转让期满,资产应 在无债务、未设定担保、设施状况完好的情况下移交给原转让方。2. TOT 方式的特点与BOT相比,TOT

12、主要有下列特点:(1) 从项目融资的角度看,TOT是通过转让已建成项目的产权和 经营权来融资的,而BOT是政府给予投资者特许经营权的许诺后, 由投资者融资新建项目,即TOT是通过已建成项目为其他新项目进 行融资,BOT则是为筹建中的项目进行融资。(2) 从具体运作过程看,TOT由于避开了建造过程中所包含的大 量风险和矛盾(如建设成本超支、延期、停建、无法正常运营等), 并且只涉及转让经营权,不存在产权、股权等问题,在项目融资谈 判过程中比较容易使双方意愿达成一致,并且不会威胁国内基础设 施的控制权与国家安全。(3) 从东道国政府的角度看,通过TOT吸引国外或民间投资者购 买现有的资产,将从两个

13、方面进一步缓解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支出 的压力:通过经营权的转让,得到一部分外资或民营资本,可用于 偿还因为基础设施建设而承担的债务,也可作为当前迫切需要建设 而又难以吸引外资或民营资本的项目;转让经营权后,可大量减少基 础设施运营的财政补贴支出。(4) 从投资者的角度看,TOT方式既可回避建设中的超支、停建 或者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营、现金流量不足以偿还债务等风险,又能 尽快取得收益。采用BOT方式,投资者先要投入资金建设,并要设 计合理的信用保证结构,花费时间很长,承担风险大;采用TOT,投 资者购买的是正在运营的资产和对资产的经营权,资产收益具有确 定性,也不需要太复杂的信用保证结构。(四)

14、ABS方式ABS(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资产证券化)是 20 世纪 80 年代首先在美国兴起的一种新型的资产变现方式,它将缺乏流动性 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归集起来,通过一定的 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在 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过程。1. ABS 融资方式的运作过程ABS 融资方式的运作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组建特殊目的机构SPV。该机构可以是一个信托机构,如信 托投资公司、信用担保公司、投资保险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该机 构应能够获得国际权威资信评估机构较高级别的f言用等级(AAA或 AA级),

15、由于SPV是进行ABS融资的载体,成功组建SPV是ABS能 够成功运作的基本条件和关键因素。(2) SPV与项目结合。即SPV寻找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对 象。一般来说,投资项目所依附的资产只要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能带 来现金收入,就可以进行ABS融资。拥有这种未来现金流量所有权 的企业(项目公司)成为原始权益人。这些未来现金流量所代表的资 产,是 ABS 融资方式的物质基础。在进行 ABS 融资时,一般应选择 未来现金流量稳定、可靠,风险较小的项目资产。而SPV与这些项 目的结合,就是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将原始权益人所拥有的项目资 产的未来现金收入的权利转让给SPV,转让的目的在于将原始权益 人

16、本身的风险割断。这样SPV进行ABS方式融资时,其融资风险仅 与项目资产未来现金收入有关,而与建设项目的原始权益人本身的 风险无关。(3) 进行信用增级。利用信用增级手段使该组资产获得预期的信 用等级。为此,就要调整项目资产现有的财务结构,使项目融资债 券达到投资级水平,达到SPV关于承包ABS债券的条件要求。SPV 通过提供专业化的信用担保进行信用升级,之后委托资信评估机构 进行信用评级,确定 ABS 债券的资信等级。(4) SPV发行债券。SPV直接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或 者经过SPV通过信用担保,由其他机构组织债券发行,并将通过发 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5) SPV 偿债。由于项目原始收益人已将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收 入权利让渡给SPV,因此,SPV就能利用项目资产的现金流入量,清 偿其在国际高等级投资证券市场上所发行债券的本息。2. BOT方式与ABS方式的比较具体而言,ABS与BOT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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