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教职工互助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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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绍兴文理学院教职工互助会章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关心困难教职工,帮助部分教职工缓解因大病、重病或家庭重大变故(简称特困教职工)而导致的生活困难,建立和完善互助、互济帮困体系,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特成立绍兴文理学院教职工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第二条 本互助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我保障、非盈利性的互助合作制的公益性群众组织。第三条 互助会提倡集体主义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风尚,奉献爱心,互助互惠,以集体的力量帮助特困教职工解决实际困难。第四条 互助会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入会的教职工需缴纳会费,享受本会规定的保障待遇

2、;不入会的则不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第二章 会员和会费第五条 凡本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含校级人事代理教职工)及其他在本校工作满一年的工会会员,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入会并按时交纳会费的,经互助会管理委员会批准均可加入互助会。第六条 互助会采取会员制,由所在单位分工会统一组织入会。第七条 会员身份以年为单位存续,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期,须于前一年度12月31日前办理入会手续并如数缴纳会费。互助会成立当年,入会手续办理及会费缴纳截止时间为3月31日。每期期满后需继续入会的,由分工会统一续办手续。 第八条 会员会费120元/年。除经费独立核算单位会员会费由所在单位统一按年一次性代收代

3、缴外,其他会员会费委托学校计财处从会员个人工资中按年一次性代扣。第九条 互助会成立日前入校的教职工申请入会的,须于规定时间内一次性交齐当年会费,当即享受互助待遇;此后中途申请入会的,必须补交自互助会成立当年以来的所有会费,并在申请满一年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互助会成立日起新聘、新引进人员自起薪次月起可申请办理入会手续,并须同时一次性交齐自起薪之日起到当期结束之日的会费,当即享受互助待遇;此后中途申请入会的,必须补交自起薪次月以来的所有会费,并在申请满一年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因各种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教职工,重新申请入会时,必须补交齐停交期间的会费,并在重新入会满一年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第十条 按

4、期交纳互助会会费,因年龄原因正常退休的教职工,在退休后一年内可保留享受互助会权利。第三章 互助基金第十一条 互助基金来源: (一)会员按规定每年缴纳的会费; (二)启动当年,学校划拨专项资金20万元,之后每年按10万元标准配套; (三)校内外的资助和捐赠;(四)互助基金的合法增值和积累;(五)其他合法来源。第十二条 互助基金由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委托学校工会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每年年终公布账目,由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校监察审计处审计监督。第十三条 互助基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互助会管理委员会投票决定,通过存入银行等渠道,使其增值。若因客观原因而造成互助会运作终止,所剩余互助基金的运作,通过互

5、助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决定。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十四条 互助会设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校办、人事处、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6名分工会主席(随机遴选)和1名医学、1名法学专业人员共15人组成。管理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第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成员建议人选由学校工会提出,经学校教代会执委会暨工会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确定。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由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是互助会的决策机构,总体负责研究修订互助会有关规定,审核、批准会员入会申请,审核互助金收缴、使用和管理情

6、况,审批补助对象及补助款项,确保互助基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和合理,并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审议互助会年度重大业务活动计划;(三)审议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四)审定内部管理制度;(五)决定互助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讨论决定互助金的给付数额;(七)罢免、增补委员;(八)讨论决定互助金追加或减免等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二)在委员会闭会期间,代表委员会行使职责;(三)督促检查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互助会签署互助金给付意见及其它重要文件;(五)指定秘书长人选 ,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的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常务副主任在主任领

7、导下,协助主任处理互助会各项重大工作。常务副主任在主任授权下代理行使主任各项职权。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受理教职工入会申请;(二)对互助会本年度工作提出总结报告,并对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提出建议;(三)负责互助会日常运转,组织实施委员会决议;(四)向委员会提出互助会年度重大活动计划建议;(五)提出互助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六)拟订互助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经委员会审批;(七)提出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八)其它日常工作。第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到会委员表决并2/

8、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修改章程;(二)互助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三)讨论决定互助金的给付数额。第十九条 每次会议应留存会议记录。凡形成决议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交由到会委员审阅、签名。第五章 互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第二十条 互助范围:(一)会员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界定详见附件)。(二)会员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定点机构纳入正常治疗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发生的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超过5000元的(即教职工一年内医疗收费收据已按医保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核销后,最终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第二十一条 补助标准(一)符合第二十条第(一)款中会员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的,补助10000元。

9、(二)符合第二十条第(二)款,会员因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的补助标准为:(1)个人承担部分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至3万元部分的,为30%;(2)个人承担部分在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上至5万元部分的,为40%;(3)个人承担部分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部分的,为45%;上述补助标准按超额累进计算。大病、重病或重大意外伤害医疗的互助基金补助年度累计总额上限为5万元。第二十二条 医疗、购药发票及其他材料的界定因患大病,重病或受重大意外事故申请补助,需提供:(一)经医保核销后的单据凭证复印件。(二)有治疗医院病历支持的该院自费医疗费原始单据。(三)有治疗医院病历支持的外配治疗用药原始单据及外

10、配处方(限国内)。(四)重大意外事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十三条 不予补助的情况(一)若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侵权方已作足额赔偿或进行保险赔付或取得保险理赔的。(二)非基本医疗定点机构产生的医药费、治疗费等。(三)非必需(没有治疗医院病历支持)的自费药品,如疗效不确定的新药、偏方、补药等。(四)非必需(没有治疗医院病历支持)的一次性医疗器械、材料。(五)有国产器材、材料可以替代的进口器材、材料。(六)营养保健品、陪护费、出诊费、中药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交通费、生活用品费等。(七)非医保定点医院转诊的异地求医费用。(八)自杀、自残、斗殴、吸毒、酗酒、整形美容、违法犯罪及医疗等原因发

11、生的医疗费用。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互助基金终止互助保障责任:(一)每年互助保障期满前一个月内可进行次年度续会。如不续会,当期期满后互助保障责任即告终止,已缴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教职工因出国等原因,本人无法按期续会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二)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因个人原因调离、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退休(自第二年起)、合同终止,或因未续交会费取消会员身份的,保障责任即告终止,已缴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不再享有大病医疗互助待遇的权利。(三)会员因违法违纪等被学校开除或辞退的,互助保障责任即告终止,已缴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第六章 补助的申请和审批第二十五条 申请互助基金补助的会员,医疗费单据按

12、医保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核销后,再按照本章程第五章的相关规定申请补助。首次申请互助基金补助的会员或继承人,须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诊证明、本人有效证件(由法定监护人申领的需增加法定监护人身份证),以及有关凭证、医疗费结算单据原件,向所在单位分工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绍兴文理学院教职工互助会互助金申领表。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所在分工会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根据申请项目将申请表、医疗费结算单据原件、清单、病历、住院小结及有关特困情况证明材料等必备资料上报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人不能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供材料和证据的,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不予受理。第二十七条互助会

13、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情况及家庭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医疗凭证须委托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提出补助的初步意见,提交学校教职工互助会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十八条 互助基金补助申请的审批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遇特殊情况,管理委员会有权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九条 给付互助金时,必须由会员个人或继承人签名并登记盖章。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凡申请人在补助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停止补助,已经发放补助金的,追缴补助款项,立即终止其会员身份,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绍兴文理学院五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暨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试

14、行一年。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绍兴文理学院教职工互助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附件:重大疾病1.恶性肿瘤 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组织病理学检验确定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以下疾病除外:(1)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3)原位癌;(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5)男性早期前列腺癌(分级为T1级,包括T1a及T1b)。该类疾病的发生日期以明确诊断该疾病的病检标本提取日为准。2.重要器官移植 指由于相应器官功能丧失,已经实施的肾脏、心脏、肺、肝脏或骨髓移植手术。3.慢性肾功能衰竭末期

15、(尿毒症) 指经肾脏病科医师明确诊断,因两个肾脏发生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且已经接受持续10个星期以上定期腹膜或血液透析治疗。4.肝病末期 肝病末期是指肝脏疾病导致的肝硬化。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临床表现:(1)顽固性腹水;(2)肝性脑病;(3)充血性脾大伴脾机能亢进;(4)食道、胃底静脉曲张。由于酒精型肝炎及药物中毒所致的肝功能衰竭除外。5.急性重型肝炎(暴发性肝炎) 由肝炎病毒引起的肝脏亚广泛至广泛性坏死并导致肝功能衰竭。并同时满足以下4项条件:(1)肝脏急速萎缩;(2)坏死区域含盖整个肝叶,只存留原网状结构;(3)肝功能检验结果急速异常的恶化;(4)黄疸迅速加深。由于酒精型肝炎及药物中毒所致的暴发性肝炎除外。6.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由医师明确诊断为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已经进行胰腺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因酗酒所致的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除外。7.深度昏迷 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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