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概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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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1. 氏族习惯:原始社会中自发形成并世代相袭的行为规则的总称。2. 国家意志:通过法律形式而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基本表现形 式。3. 法律的工具价值:指人利用法律的功能与作用来实现一定目的的价值。4. 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5. 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是每一个单一的法定行为模式。6. 法律原则:指在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中,对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意义且比较稳定的法律原理 和准则。7. 法律的渊源:指用以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8. 法律概念:指对同法律相关的各种事实加以概括而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具有权威性 的法律用语。9. 判例法:指以特定的

2、法院所作的典型的或具有新意的判决中包含的原则作为判案依据的法 律。10.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社会主义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11. 法律的遵守: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 法办事,即守法。12. 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13. 法律的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理解和说明。14. 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 罚措施。15. 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16.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

3、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17.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18. 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19. 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 灭的资格。20.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 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1.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一个人具有哪个国家的

4、国籍,就是哪个国家的公民, 就要受那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即依据那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22. 人身自由: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 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审问和侵害;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公民的人身相联 系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23.人格、人格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是指公民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 公民依法享有这种资格的权利就是人格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 荣誉权、肖像权等。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人格不受侵犯。24 住宅不受侵犯

5、:是指任何机关或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强行进入或者搜查公民 的住宅,更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加以强占。25. 行政:即国家事务的管理。在我国,行政活动(亦称行政管理活动)就是指国家行政机 关对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做出的决定、批准的计划的执行活动。26. 行政法: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7. 行政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28.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 会关系。29.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即行政法律关系 的当事人。30.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

6、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精神财富和 行为。31.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2. 行政执法: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33.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以不特定的社会事实为对象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立法行 为。34. 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行政机关实施的执法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所必须具备的条件。35.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 定活动的行为。36. 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事项而采取的处理决定。38.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法行政管理

7、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39.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 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40. 代履行:是指行政机关将相对人应履行的义务先交他人代为履行后,再由相对人负担费 用的一种强制方法。41. 间接强制:行政机关通过间接方式(代执行或者执行罚)强制相对人履行行政法上的义 务。42. 直接强制: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以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43. 执行罚: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使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持续不断地承担新的给付义务的 方式,以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强制方法。44. 民法:调

8、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45.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直接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 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6.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公民)或法人。47.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48.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 这种资格,就是有法律上的人格,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49.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 织。50. 企业法人:是指直

9、接从事社会生产,创造物质财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 织章程,并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成立法人的条件而取得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集体所有 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经济组织。51. 民事法律行为: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即公司或法人)实 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52. 占有权:依法对财产进行实际控制或管理的权利。53. 使用权:根据财产的性质或用途,依法对财产作营利或非法营利的运用或利用,而不损 毁它或改变其性质的权利。54. 收益权:依法就财产收取天然的或者法定的孳息的权利。55. 处分权:

10、依法律规定的范围,决定财产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的权利。56. 共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57. 按份共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按其应有的份额或比例,对同一财产拥有的所有 权。58. 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 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59. 相邻权:不动产的相邻人在相邻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60. 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61. 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而应负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行为。62. 过错责任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行为人只对自己有过

11、错的行为负责,即过错责任原则。63.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是否应负民事责任,只看有无损害结果,而不看有无过错,只 要有损害结果,虽无过错也要负民事责任的原则。64. 不当得利:凡无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此种得利,即为不当得利 从而构成债权债务关系。65. 夫妻关系: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相互间的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66. 非婚生子女: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67. 收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收养人为养父 母,被收养人为子女。68. 继承权(财产继承权):公民(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而产生的取得遗 产的

12、权利。69. 法定继承: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由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70.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 承其父亲和母亲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71. 遗嘱:公民(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遗产或者其他事务,并于其死亡时 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72. 遗嘱继承: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数额由被继承人生前的遗嘱规定的继承方式。73. 遗赠:立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 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74. 遗赠抚养协议:公民与他人所订立的,约定由他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 有

13、接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75.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与民法并列的同属私法性质的部门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商自然 人、商业组织和商业活动(即商人和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6.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采用股份的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企业法 人。77.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8. 破产抵消权:指破产债权人于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时对该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不依破产 分配程序以自己享有的破产债权与该债务相抵消的权利。79. 破产债权: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依法申报并经确认的,只能依照破产分配程序从破产 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80. 票据:指由出票人

14、依法签发的并于一定期间内由其无条件支付的以一定数额金钱为目的 的特种有价证劵,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81. (票据权利中的)追索权:是指在主债务人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发生其他法定原因时, 持票人可向其前手提出请求的权利。82. 出票: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它包括开票和交付两个行为。83. 税法: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4. 抗税: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85. 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 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86. 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

15、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7. 犯罪:是由于侵犯国家的统治秩序,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88.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 要件的总和。89. 犯罪客体:是指为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关系。90. 一般客体: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客体,它反映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91. 同类客体:某一类的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客体,它反映该类犯罪的共同本质。92. 直接客体:各个具体的犯罪行为所特有的客体,它反映该具体犯罪的特殊本质。93. 简单客体:一个犯罪行为只有一个直接客体。94. 复杂客体:一个犯罪行为不止一个直接客体。95. 犯罪对象:犯罪行为侵犯某种社会关系时直接遭受影响的人或物。96. 作为犯罪:用积极的行动实施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97. 不作为犯罪:负有履行特定义务的人能够履行该种义务而不履行从而构成犯罪的行为。98. 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客观外在表现。表明犯罪活动客观外在表现的事实特征有: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99. 危害行为:指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 为。100. 危害结果: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101. 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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