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电厂安全管理制度都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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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电厂安全管理制度都有(篇) 书目 电厂平安检查管理规定 1 范围 1.1 依据公司平安生产工作规定,为了广泛深化地开展平安检查工作,提高广阔职工的平安意识,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平安职责,消退担心全隐患,提高全厂平安生产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1.2 平安检查是检查疹断平安管理、基础建设、设备健康水平的有效手段,定期开展平安检查,人人有责。 1.3 平安检查有:春季平安检查、秋冬季平安检查、防汛(汛前、汛后)平安检查、迎峰度夏检查、节日检查、临时性平安检查。 1.4 本规定适用于江西三和罗湾水力发电厂、罗湾检修分公司、靖源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

2、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全部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激励依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探讨是否可运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管理机构 3.1 各级管理部门、班组,均为本部门、班组的平安检查的管理机构。 3.2 平安生产部为平安检查的牵头管理部门。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平安检查的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平安思想、平安责任、规程制度、图纸资料、设备隐患、整改措施。 4.2 平安检查的形式有:自查、检查、抽查。 4.3 组织实施 4.3.1 厂部成立以厂长为组长,其他领导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平安检

3、查领导小组,各部门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由各班组长及部门技术人员参加的平安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平安检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4.3.2 平安生产部是厂部开展平安检查的职能部门,详细负责各类平安检查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依据上级平安生产工作要求和全厂平安生产工作实际状况,适时下达平安检查任务。 4.3.3 各部门应根据厂部下达的平安检查安排,结合本部门的平安生产实际,制定平安检查实施和平安整改方案,仔细组织实施,并将检查和整改结果书面报安教科。 4.3.4 平安生产部应将平安检查状况刚好总结,上报、通报。对查出的担心全隐患下达平安整改任务书,限期整改。 4.3.5 平安检查厂部每季度不少

4、于1次,车间(部门)每月不少于1次。 5 监督检查与考核 5.1 厂部对各部门开展平安检查状况,参照平安生产奖惩规定进行严格考核。 5.2 对开展平安检查领导重视得力、方案详细、检查仔细、整改和上报刚好的部门,赐予一次性嘉奖100-300元。对在平安检查中,领导不力、无实施方案或整改不落实、上报工作不刚好的部门,扣罚当月奖金100-200元。对在平安检查中,走过场或弄虚作假的部门,扣罚当月奖金200-400元。 6 附则 6.1 本规定由平安生产部负责说明。 6.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火电厂平安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和削

5、减生产平安事故发生,保障职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平安,保障股东方、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平安生产法等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的管理体制制定。 第三条 集团各级实行以主要负责人为平安第一责任人的平安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平安生产保证体系和平安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平安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集团控股火电企业(以下简称“控股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集团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平安管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平安管理规章制度,使平安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条 控股企业在平安生产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平

6、安监督管理部门及电监会的监督,在电网平安稳定生产方面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平安监督。 第六条 必需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需管平安”的原则,做到安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安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平安工作,实行平安目标管理。 第七条 对生产平安事故和异样状况的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敬重科学,做到事故缘由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化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控股火电企业和全资火电企业的平安生产管理工作。 其次章 目 标 第九条 集团火电板块平安生产的总体目标 (一)不发生重大、特殊重大事故; (二)

7、不发生较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 (三)不发生较大设备事故; (四)不发生负有责任的电网事故; (五)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 (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九)限制一般人身伤亡事故和一般设备事故。 第十条 控股企业实行平安生产目标四级限制: (一)企业限制重伤和一类障碍,不发生人身伤亡、主要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 (二)部门限制轻伤和二类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一类障碍; (三)班组限制未遂和异样,不发生轻伤和二类障碍; (四)个人限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样。 第十一条 控股企业可依据本企业实际状况制定各自的平安生产目标,但

8、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平安组织与职责 第十二条 集团控股企业须成立平安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主任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担当,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探讨部署、指导协调本企业平安生产工作; (二)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本企业平安生产形势,探讨解决平安生产重大问题; (三)审定本企业平安生产规划、目标、奖惩等; (四)探讨、确定本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组织、协调本企业平安生产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平安措施的落实等。 第十四条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为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安委

9、会办公室应设在平安生产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探讨提出平安生产规划、安排、重大措施建议等; (二)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本企业平安生产工作; (三)探讨分析平安生产状况,刚好向安委会汇报; (四)组织实施平安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五)参加探讨平安生产重大事项; (六)拟订年度平安生产目标及限制指标; (七)承办有关平安生产会议、重要活动等;监督、检查安委会会议确定事项的实行; (八)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控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施工实际要求,设置明确负责平安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监督机构行使平安监督职能。平安

10、监督机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在业务上受集团的指导。 第十七条 控股企业的主要生产部门设专职平安员,其它部门和班组设兼职平安员,企业平安监督人员、部门平安员、班组平安员组成三级平安网。 第十八条 平安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意平安监督工作的实际须要。平安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识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当。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必需具备国家注册平安工程师任职资格或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平安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限制室检查了解平安状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爱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

11、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状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看法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平安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订正或越级反映。 第四章 平安责任制 其次十条 集团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平安生产管理体系,集团对控股企业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其次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平安生产工作和平安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其次十二条 各级主要负责人作为平安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的平安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平安生产的规章制度; (三

12、)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平安生产的指示、重要文件,刚好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实行中出现的问题; (四)刚好了解平安生产状况,督促、检查平安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平安监督部门的汇报,主持平安生产分析会议,组织探讨解决平安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保证平安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平安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六)保证本企业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七)组织制定本企业的突发事务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务发生后组织救援、抢险和生产复原工作; (八)刚好、照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其次十三条 控股企业分管领导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

13、)对本企业的平安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其次十四条 控股企业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平安生产工作职责、行为规范和奖惩措施。做到责任分担,实行下级对上级、下级单位对上级单位的平安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五章 平安生产监督检查 其次十五条 集团控股企业须建立和完善平安生产监督体系,建立覆盖全部生产经营、建设施工活动的平安监督网,明确平安监督部门的职责,强化平安监督部门的地位和权威,强化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其次十六条 集团对控股企业进行平安监督,控股企业自主开展内部平安监督。 其次十七条 控股企业应通过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平安生产监督事项、方法、措施,实现平安生产监督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平安监督有效性

14、。 其次十八条 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建立平安检查制度,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平安生产检查,并依据平安工作须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形成规范化、制度化。 其次十九条 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应不断完善平安检查方法和手段,规范检查程序,突出检查重点,注意检查效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平安检查、评价、评估。 第三十条 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在平安检查中发觉的隐患、问题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提出整改看法和建议,必要时应下达停止生产作业通知书;责任部门应马上制定方案、措施进行整改,并刚好反馈整改状况;平安监督部门应根据闭环管理的原则跟踪监督,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应组织复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应建立平安检查惩罚制度。在检查中发觉有违法、违章等行为及平安措施落实不到位、拒不执行上级有关平安生产处理确定等状况,应按有关规定对责任部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惩罚。 第六章 平安生产规程制度 第三十二条 控股企业对国家、行业和上级机关颁发的有关平安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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