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科研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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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西大学科研管理规定 广西大学科研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健全和完善我校科研工作的制度化、 规范化管理, 鼓励发明创造, 发展高新技术, 保护知识产权, 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和自 治区政府关于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采取各种措施, 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科研活动。 第二章 科研项目 管理 第三条 我校科研项目 为纵向项目 、 横向项目 、 自 选项目 三种类型, 其中自 选项目 是指由我校教师自 己确定、 未列入各级科

2、研计划的科研项目 。 第四条 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 , 由科技处统一管理, 并编制广西大学年度科研计划表 下达到校内各单位, 并作为考核和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一节 纵向科研项目 管理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 按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类型: 1. 由党政有关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 2. 由学校科研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 简称校设项目 ) ; 3. 由校各学院( 中心、 所、 部或处) 科研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 ( 简称院设项目 ) 。 第六条 科研项目 立项的指导思想: 重视基础研究, 加强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 突出高新技术研究和对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和研究, 提倡科技创新, 鼓励跨

3、院系、 跨学科合作研究, 促进成果转化。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 的申报、 评审和立项程序 1. 各类项目 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申报, 逾期不予受理。 2. 申请者申报科研项目 的研究内容必须新颖、 有创意; 研究方案应切实可行; 项目 要突出学术效益、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 填写项目 申请书。 4. 将申请材料送科技处, 科技处对科研项目 申报书进行初审。 5. 向有关部门申报的申请书经科技处审查、 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并提交校学术委员 会讨论审定后向有关部门申报。 6. 校设科研项目 的申报书, 由科技处评审, 评审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项目 申报者在评审时予以回避。

4、7. 科研项目 获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签定项目 合同书。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 的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处科研专用帐户 , 纳入学校计划科研项目 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 管理实行项目 负责人制。 经批准下达的科研项目 , 项目 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合同条款, 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按时提交年度报告。 科技处和项目 负责人所在的单位( 即学院、校级研究中心或所、 部、 处, 以下统称二层机构) 要随时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妥善解决。 第十条 科研项目 一经确定, 不许擅自 改换项目 名 称及研究内容。 如遇特殊情况, 须由项目 负责人提出更改意见的书面申请,经科技处同意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5、第十一条 项目 负责人不得随意变动。 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工作调动等原因, 项目 负责人不能继续参加研究工作, 须由项目 负责人递交更换负责人的申请报告, 经更换后的项目 负责人签署意见后, 报科技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换。 更换后的项目 负责人必须继续履行原项目 负责人的职责和义务, 对该项目 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项目 , 项目负责人必须事先提交报告, 经科技处核实, 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 方可延期或取消。 对既不按时完成研究任务、 又不提交延期报告者, 除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外, 该项目 组主要成员 两年内不得再申报项目 , 并在全校予

6、以公布。 第十三条 项目 完成后, 项目 负责人必须按原订合同或项目申请书的计划进行验收、 评审、 鉴定、 结题。 学校基金项目 的结题须经所在二层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确认。 项目 组按科研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全部科研材料整理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校设项目 的资助条件 1. 重点资助的对象: 40 岁以下的青年科技人员 。 2. 重点资助的范围: 市场需要、 企业急需的新产品开发; 有广泛应用前景、 可望获得上级或企业资助的高新技术研究项目 的启动; 可望取得高水平研究面果的基础性研究或跨学科联合攻关项目 ; 广西社会发展急需的软科学研究或有地方特色和区域优势的人文社会主义科学研究。 3.

7、 资助项目 研究期限为一般为 12 年。 4. 经费下达后三个月 内未开展工作或擅自 中止研究工作者,须退回全部拨款; 因故中止研究工作, 须报所在单位同意后送科技处审批。 5. 学院基金项目 的经费转入学校财务处科研专用帐户 的, 按校设项目 管理。 经费不转入学校财务处科研专用帐户 的学院基金项目 及自 选项目 由各单位负责管理, 并抄送科技处备案。 第二节横向科研项目 管理 第十五条 由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资助的项目 为横向项目 。 横向科研项目 的管理分为二大类: 1 科研经费进入学校财务处科研专用帐户 , 则作为计划内横向科研项目 管理, 并作为项目 组成员 计算科研工作量、 参与

8、科研业务考核的依据。 2 科研经费进入校属二层机构, 并将项目 合同报送科技外备案的, 则作为计划外横向科研项目 管理。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 的档案材料( 含项目 批文、 签订的项目 合同) 均可作为项目 成果报奖、 申请专利、 职称晋升等的凭据。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 的合同书或协议书由科技处负责建档、 统计。 计划内横向项目 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计划横向科研项目 , 事前应同科技处协商,在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 方可签订项目 合同书( 协议书) 。 第十九条 校属二层机构对外签署的计划外横向项目 合同( 含技术开发、 转让、 咨询、 服务) , 应由二层机构负责解

9、决因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引 起纠纷, 学校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校属二层机构应将本单位的计划外横向科研项目 合同原件一份及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的汇总表一式两份, 于每学期末报送科技处备案, 学校据此作为二层机构科研业绩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科研经费包括: 纵向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 学校科研基金和科研发展基金等。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 经费的开支范围及核算内容包括: 科研业务费: 科研项目 实施中所必须支付的考察调研费,业务资料、 咨询、 计算费, 报告、 论文等的印制费。 . 实验材料费: 科研项目 试验研究所必需的原材料、 试剂、药品等消耗物

10、品购置费, 标本、 样品加工费, 包装、 运输费。 仪器设备费: 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 运杂费和安装费,自 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 实验室改装费: 根据研究工作需要, 改善实验室条件所需的简单装修费。 设计实验费: 与科研项目 有关的设计、 试验、 试制、 分析、 化验、 检测费。 项目 组织实施费: 科研项目 进行论证、 评估、 鉴定、 管理等工作必须支付的费用。 研究生培养费: 凡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项目 负责人,可以使用该项目 的部人科研经费, 作为其自 费研究生的培养费, 但该项目 负责人必须与其研究生签定协议, 协议书应事先报项目 负责人所在单位和科技处批准备案,

11、该研究生必须参加科研工作。 第二十三条 纵向项目 经费到校后, 学校提取 的管理费, 所在的二层机构提取 的管理费, 科研经费 万元以下( 含 万元) 的纵向科研项目 , 不提取管理。 计划内横向项目 经费到校后, 学校提取 的管理费, 二层机构提取 的管理费( 为校外方购买仪器设备以及须要返回的协作经费不得提取经费) 。 如上级部门另 有规定的, 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上交学校及二层机构管理费后的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 负责人掌握使用。 经费到校后, 首先由科技处将经费分配表送财务处, 再由财务处发给项目 组经费使用卡。 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它用, 财务处和科技处负有科研经

12、费使用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五条 计划内横向科研项目 设立开题费, 开题费为项目 总经费的 15%, 开题费是否提取由项目 负责人决定, 并由项目 负责人按各成员 在项目 中的作用进行合理分配。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从纵向和计划内横向科研项目 中提取 的费用用于场地、 厂房、 仪器的使用、 维修、 折旧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科研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学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 不能提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结题后剩余的科研经费, 可以全部留给项目 组做新开项目 的预研经费, 但事先须经科技处批准并备案。 如项目 负责人要求将结余经费分配, 则分配比例为: 纵向项目 : 作校科研发展基金, 作为项目 组奖

13、、 酬金;计划内横向项目 : 作校科研发展基金, 作为项目 组奖、 酬金。 第二十九条 因故中途终止的纵向项目 , 为该项目 所购仪器设备由学校统一调整使用, 剩余经费全部归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或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因故中途终止的横向项目 ,则按合同法 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提取的项目 管理费和科研发展基金, 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科研项目 、 各项科研奖励以及为科研发展所需的各项开支( 包括专家咨询费、 项目 评审费、 按待费、 交通费等) 。 第四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科研面果的范围 具有一定新颖性、 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 新技术、 新工艺、 新材料、 新设计

14、等; 具有完全自 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如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计算机软件、 动植物新品种等; 重大科学技术项目 研究过程中取得的具有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成果; 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研究面果, 包括学术论文、学术专著、 编著、 译著、 教材、 工具书和科学普及读物; 为解决某一社会经济问题, 具有创见性的且巳被实际应用并巳产生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十二条 执行本校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取得的成果为职务技术面果, 其权益归本校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私自 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违者将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科研成果的认定以鉴定、 评审或验收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科研成果的管理包括专利申请、 成果的鉴定或评审、 登记、 归档、 报奖、 保密、 交流、 应用和开发推广等。 第三十五条 专利申请按国家专利法 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科研成果的鉴定按国家科技部发布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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