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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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2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障国家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大发国资22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以及在资产管理上与学校存在隶属关系的各类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已经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学校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会同具体资产管

2、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拟处置的学校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处置范围、审批权限及程序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占有权、使用权转移的资产,闲置、拟置换资产,报废、淘汰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报废、报损、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处置学校国有资产时,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万元以下的,由学校

3、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

4、或批量价值在8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条在学校审批权限内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产使用单位向具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土地及房屋的资产处置直接由具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处置方案送国资办核准(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下的由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报国资办备案); (三)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在国资办核准处置方案后,报学校领导批准,并出具资产处置决定; (四)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资产处置决定提交国资办; (五)由国资办根据具体资产管理部

5、门提交的材料,行文报教育部备案; (六)根据审批后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七)处置资产及其收入的账务处理; (八)资产处置资料的归档。 第十一条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产使用单位向具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土地及房屋的资产处置直接由具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处置方案送国资办复核; (三)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在国资办复核处置方案后,报校务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四)资产处置方案经学校同意后,由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填写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报批材料,由国资办按审批权限

6、报教育部审批,由教育部报财政部备案,或由教育部审核、报财政部审批; (五)根据上级部门审批后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六)处置资产及其收入的账务处理; (七)资产处置资料的归档。 第三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二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学校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必要时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学校直接持有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7、(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号)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129号)等规定执行;涉及学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1200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的其他资产的转让,还须按规定程序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国资办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或核准。 第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以经备案或核准的资产

8、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教育部或财政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十六条申请出售、出让和转让学校国有资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出售、出让和转让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出售、出让、转让事项的材料;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资产评估报告书; (四)出售、出让和转让的处置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可行性论证等; (五)出售、出让和转让的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

9、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十八条申请置换学校国有资产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置换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置换的材料; (三)双方拟置换资产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近期的财

10、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十九条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条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一条申请报废、报损国有资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废、报损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报废、报损的材料; (三)资产价值凭证(根据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价值凭证超过规定保存年限已销毁的,须提供单位说明材料,下同)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凭据

11、的复印件; (四)报废、报损的数量和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发生损失申请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对外投资损失处置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对外投资损失处置的材料;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账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12、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材料;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13、;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等损失,应当实行账销案存,并进行清理和追索。 第五章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二十六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上级部门的决定,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消、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因隶属关系改变,需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无偿调拨(划

14、转)的资产。 第二十八条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校国有资产向教育部所属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及企业的无偿调拨(划转)的,按规定限额审批; (二)学校国有资产向中央其他部门及所属单位无偿调拨(划转)的,在双方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教育部报财政部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三)学校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地方的,应附接收方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教育部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申请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无偿调拨(划转)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材料; (三)因单位撤消、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或属于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需提供无偿调拨批文; (四)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条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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