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和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知识竞赛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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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知识竞赛试题一、填空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 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 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_(现场笔录) 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 事实的证据。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 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 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

2、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 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4. 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 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听证等权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5.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 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 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案审委应当由(5名

3、)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案审委委员应当由 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7、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 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2/3)以上委员进 行集体审理。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3名)以上委员进行集 体审理。8、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明材料)作为证据。 收集、提取的证据应当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案件承办人员、 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9、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 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录音、录像和拍 照)等方式收集证据。10、案件调查中发现的涉嫌假冒产品,可以

4、交由(被假冒的企业)进 行鉴别。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证后,可以将企业出具的(鉴别证明 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1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1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13、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 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14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 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听证等权利。15、质量技术监

5、督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 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1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 日)内按照有关规定送达 当事人。17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 超过(30日);18、因案件管辖或者其他依法需要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的 案件,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上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应当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决定。19、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 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主

6、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2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告知次日起算, 当事人享有在(3 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2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15 日)内, 按照要求组织听证。22、案审办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 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 当事人。2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会应当(公 开)举行。2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未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或者未依法组织 听证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7、。25、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对公民处以(50元) 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 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6案件承办人员在实施当场处罚时,应当收集必要的物证、书证、 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证据,并使用统一的(当场处罚决定书)。27、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或者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8、当事人未按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的,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9、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30、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 起(180 日)内。二、判断1、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 书面申请。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可以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错)2、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 存档。(对)3、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期间。(对)4、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计算在内。(错)5、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 满的日期。(对)6、期间不包括在途的时间,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对)7、送达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

9、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载明 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对)8、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9、送达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 人不在时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组织的委托代理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10、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 第三方的见证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 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对)11、留置送达不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

10、方式记录送达情况。(错)12、直接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的,不可以委托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或者有关基层组织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错)13、邮寄送达,以邮寄回执上载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14、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通过报纸、电视或者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 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15、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对)16、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错)三、简答题1、案审办的主要工作职责包

11、括哪些?答:(一)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二)召集案审会议,组织整理审理记录;(三)按照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并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四)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及听证工作;(五)组织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批案件的审查;(六)承担案审委的其他日常工作。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哪些事项?答:(一)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三)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四)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的申辩事实及理由;(五)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依据;(六)拟处理意见及其依据;(七)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3、案审办应当

12、自接到案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初审 工作。初审内容主要包括哪些?答:(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六)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4、案审会议按照哪些程序进行?答:(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 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审理程序等;(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三)案审办介绍案件的初审意见;(四)参加会议委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

13、事实、证据、办案程 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五)参加会议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 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列席案审会议。5、案审委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提出哪些处理意见? 答:(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主 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 行政处罚;(四)对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 出行政建议;(五)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本

14、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 责任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六)对违法行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 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等处理意见。案件审理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6、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法定期限 内未要求听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如何做?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案审 委主任委员批准后送达并执行。7、当事人提出新的申辩事实及理由的,案审办应当如何做? 答:案审办应当组织进行复核,并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8经复核重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谁批 准?答:主要负责人

15、批准。9、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不得擅自改变。确有法定事由需要改变 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经案审委重新审理决定,并报请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谁批准?答:主要负责人批准。10、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自什么时间施行? 答: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1、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哪些处理决定?。 答:(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 制措施;(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 封、扣押、封存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1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包括哪些?答: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 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日期等内 容,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1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拟作出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告 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答:(一)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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