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论我国明代的反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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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 言 为维护封建统治,历史上各个朝代都曾采取许多措施惩贪,效果较为明显、力度最大的应是明代初期的反贪斗争。为维护明王朝的长治久安, 针对明初贪官污吏的不法行为, 采取了一系列反贪治赃的严厉措施。对朱元璋反贪治赃之史实, 不少专家学者曾进行过探讨研究。我们深入分析朱元璋反贪治赃的办法、措施及经验教训,以史为鉴,提炼精华,古为今用,是为了正确认识法律如何在发展中得到不断完善。当前,我国政府正在大力加强反腐败斗争,以史为鉴,总结明代反贪斗争的成败经验,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目 录摘要:1关键词:11. 明代的反贪措施111 制定严刑峻法,重典惩贪1111明初颁布大明律1112朱元璋主持制定的明大诰是

2、惩治贪官赃罪为主要内容的特别刑事法规2113此外,朱元璋还颁布过以惩治公侯赃罪为主的铁榜212依律查处并严惩贪官污吏313强化监督考核、赏罚分明314加强教化, 要求官吏知法守法515以回避制度防止官吏任人唯亲、循私枉法52.中国历代的反贪立法的比较明代的特点62.1中国古代早期惩治贪污腐化的刑罚制度62.2中国古代中期惩治贪污腐化的刑罚制度72.3中国古代晚期惩治贪污腐化的刑罚制度及明代的特点8结语9注释11参考文献12致谢13i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毕业论文论明朝的反贪制度摘要:朱元璋从明朝的统治实践出发, 制定严刑峻法,重典惩贪;强化监督考核、赏罚分明,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严格治贪,以身作

3、则,有效遏制了明朝初期贪污现象的发生。研究明代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正确认识法律如何在发展中得到不断完善。关键词:明大诰;反贪;重典治贪;大明律1. 明代的反贪措施在反对贪官污吏的斗争中,朱元璋采用的主要措施是:严刑峻法,重典治贪;依律查处并严惩贪官污吏;严格执法,重绳群臣; 强化监督考核、赏罚分明; 加强教化, 要求官吏知法守法,注重“官德”教育;以回避制度防止官吏任人唯亲、循私枉法:11 制定严刑峻法,重典惩贪明初颁布的惩治贪官污吏的法律,是既详细,又严酷的,集中体现在大明律和明大诰中。大明律从头到尾贯穿着朱元璋重惩贪吏的立法指导思想,而明大诰中则记载了大量以酷刑惩治贪吏的案例。 111明

4、初颁布大明律首先,大明律遵照朱元璋制定的原则:先于吏、严于治吏、以法治吏的原则,系统规定了对官吏的履职要求:赴任不得违限;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无故缺勤;出使必须按时复命;不得贻误公事;不得渎职和专擅;不得贪赃枉法。其次,在大明律的刑律中专设受赃篇,设置官吏受赃、坐赃致罪、事后受财、在官求索借贷民人财物、家人求索、风宪官吏犯赃、因公擅科敛、私受公侯财物、官吏听许财物、克留盗赃、有事以财请求等11 条,严惩官吏受财;过索、借贷、买卖所辖地区的财物,接受所辖地区馈送的土特产品;克扣截留赃物;以及官吏的家人求索、借贷、买卖官吏所辖地区财物和役使官吏的部民。大明律还设置了“六赃”,即非法占有财物的六种罪:

5、监守盗,常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坐赃。并绘成图,标在律首,以示重绳贪墨之, “官吏犯赃不恕不赦”。1大明律具体规定了贪污的惩治规定:官吏受财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七十,每五贯加一等,至八十贯绞;受财不枉法者,一贯以下杖六十,每五贯加一等,至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至小臂上刺“盗官粮(钱、物) ”等字,一贯以下杖八十,至四十贯斩;听任别人许诺给自己财物,也要严惩,重者可处至流刑;因公出差乘坐管畜车船超过规定的重量时,也以犯赃罪论处,乘官畜者,除随身衣杖外,私驮物不得超过十斤,违者,超过五斤笞一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乘船者,私载物不得超

6、过三十斤,违者,超过十斤笞十,每二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再次, 大明律专设了课程篇19条,其中,对官吏的贪污、盗窃、受贿罪均从重论处。盐法条中规定, “有司官吏通同脱放(犯私盐) 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 若知情故纵及容令军兵随同贩卖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大明律把六种贪墨之赃作为次于十恶的重罪,置于律首,从重惩处。 112朱元璋主持制定的明大诰是惩治贪官赃罪为主要内容的特别刑事法规 明大诰共236 条,属于从重惩治官吏赃罪为主的案例汇编。既有“俾为官者知所监戒”的警戒作用,又具有判罪科刑标准的法律效力,不但与大明律一起并行,而且可以“以诰破律”。朱元璋将

7、其附于洪武三十年大明律后面, “令天下人知所遵从”,犯罪必须以“律诰”论断。在朱元璋实行绝对专制的明初司法实践中, “用刑之际,多出圣衷”。通过颁布明大诰诸峻令,朱元璋把重绳赃吏政策推向新的高度。2朱元璋认为: “吏治之弊,莫过于贪墨”, “不禁贪墨,则民无以遂其生”,“中外贪墨所起,以六曹为罪魁”,因此,“诸司敢不急公而务私者,必穷搜其源而罪之”。在这种重绳赃吏思想支配下, 明大诰中所列官吏犯不枉法之赃罪的被凌迟、绞首者众多。正如清末律学家沈家本所说:“明大诰所列诸峻令,族诛、凌迟、枭令,以寻常过犯与叛逆、盗贼同科;刖足、斩趾、去膝、阉割,既用久废之肉刑,而断手、剁指、挑筋,更非古肉刑之所有

8、。又或一身而兼数刑,或一事而株连数百人,皆出于常律之外。”朱元璋制定明大诰,使明代有关官吏赃罪的立法 达到空前严厉的地步。113此外,朱元璋还颁布过以惩治公侯赃罪为主的铁榜其中规定:“凡公侯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茶园、芦荡、及金银铜锡铁冶者”, “ 三犯准免死一次”。“凡公侯除赐定仪仗户及佃田人户,已有名额报籍在官,敢有私托门下,隐闭差徭者斩。”对公侯赃罪制定专律,这在历史上是少见的。至于针对某一时期发案率高,还可以法外加重。如有一次朱元璋见贪赃者多,下令“今后犯赃者,不论轻重皆诛之”。洪武年间又一次规定:“凡官吏人等犯枉法赃者,不分南北,俱发北方边卫充军”。洪武四年曾敕谕刑部:“官吏受赃者,并

9、罪通贿之人,徙其家于边,着为令”。充军、徙边在大明律中是仅次于死刑的重罪,不但处罚受赃的官吏,而且追究行贿者的刑事责任,还要全家连坐。由此也可看出,朱元璋为贪官污吏编织了一副“犹行荆棘中,寸步不可移”的严密法网,其目的在于“当世事之善可为法,恶可为戒”。12依律查处并严惩贪官污吏朱元璋认为贪官污吏都是一些“不知廉耻, 终无忌惮”的小人, 应严惩不贷。所以, 他对贪官污吏的查处认真严厉, 毫不留情, 即使是高官功臣也毫不宽宥。以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 年) , 对以户部侍朗郭桓为首,有众多朝廷官员参与的贪污受贿案的处理最为典型。郭桓贪欲包天, 伙同刑部、兵部、工部、礼部的要员及一些省府州县的地

10、方官吏, 在征粮中连通作弊、盗卖公粮、私分公款、收受贿赂, 数额巨大, 以粮食折算, 实达2400 余万石。朱元璋为此案专门发布禁戒诸司纳贿诏, 并非常严厉地惩处相关官员, “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 因追赃而破产的豪绅地主, 不计其数。3对这起大案的揭发及严惩, 震撼了朝野上下, 产生了巨大的威慑作用。史称, “自郭桓之狱, 诛戮益多,官吏皆重足而立矣” 。4朱元璋在反对贪官污吏的司法实践中,严格执法,重绳群臣。不论是谁犯法,即使是功臣宿将,开国元勋徐颐征收夏税作弊贪赃,金吾后卫知事靳歉私吞军饷,均以凌迟身死;甘泉知县郑礼南欺隐税粮,丹徒县丞李荣中累犯受贿舞弊,均被枭首示众;郑州知州康

11、伯太等12 人私吞赈灾钱粮被处死11 人;工部侍郎韩铎贪污工匠食粮,盗卖柴草木炭也成为刀下之鬼;进士秦生等141 人在昆山等地视察灾情,因接受地方官吏和富豪的贿赂宴请而谎报灾田数字,被处死140 人;广西都指挥沈良与布政使司官、府州县官勾结,百般科敛,害军害民,朱元璋“取回他来打杀了”。欧阳伦,马皇后嫡生三女儿安庆公主附马,官至附都尉;华云龙,明代开国元勋,官至淮安侯,禄1500 石;朱亮祖,朱元璋本家,随同朱元璋一起起义,为明代开国将领,因灭陈有谅,张士诚有功,封为永嘉侯,出镇广东。三人均为明朝重臣,都因贪污被朱元璋处以极刑。13强化监督考核、赏罚分明为巩固皇权的统治, 封建帝王都十分重视对

12、朝臣及地方官吏的监督, 行政执法官员的腐败是对社会危害最大的腐败,如果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力不受限制,得不到必要的监督、腐败就自然会产生。所以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就成了反腐倡廉活动的枢要部分构成了对贪污腐化的一种制约力量。中国历代统治者,都千方百计发挥监察机关的作用,防止腐败的滋生,打击贪污行为, 朱元璋尤甚。明朝初立就设监察机构御史台, 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直接听命朱元璋。其最高长官是御史大夫。洪武十五年, 进一步整顿和扩充中央监察机关, 建立都察院, 作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都御史为都察院长官, 其职责是: 提督各道, 奏请皇帝点差御史及考核各道; 纠举百司, 考核各级官吏; 参与会审、廷推、廷

13、议以及奉旨出巡等。都察院还有另一类官吏, 为十三道监察御史, 共110 人。监察御史虽属都察院, 但与第一类官员保持一定的距离, 有较强的独立性。其主要监督对象是: 中央的中下级官吏和地方官吏; 纠劾官邪; 参与考核各级官吏; 巡按地方; 参与廷推、廷议; 纠察礼仪以及各项专差、临时派遣。以监督检举“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5 为主要职责, 并分赴浙江、山东、河南、福建、江西等十三道, 专司考察地方“官吏之贤否, 政事之得失, 风俗之美恶, 军民之利病”, 尤其注意是否有贪赃枉法之行为, 以“绳愆纠缪”6 。初期, 监察御史官秩为正七品, 洪武十六年(公元1383 年) 改正三品, 第二年又升正

14、二品。官秩的提升反映了朱元璋对监察事务的日益重视。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 年) , 朱元璋听说各地官吏“贪鄙不法”, 特派531 名官员到各地考察吏治情况, 查办贪官污吏。他对这些外派的官员说: “吏治之弊, 莫甚于贪墨, 而庸鄙者次之。今天下府州县官于斯上者往往有之, 是以弊政日滋, 民受其害, 故命尔等到治其地” 。朱元璋除制定严律惩治腐败外, 还借助民众的力量打击贪官污吏。他允许群众直接到京师检举控告地方官吏的贪污腐败行为;明大律明确规定, “有等贪婪之徒, 往往不畏死罪, 违旨下乡, 动扰于民, 今后敢有如此, 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来”; 还规定, 凡布政司、州府、县耆民人等

15、, 拿害民该吏赴京面奏者,“虽无文引”, 关津也要“即时放行, 不得阻挡”, “其正官、首领官及一切人等, 敢有阻挡者, 其家族诛”。7同时, 还注重对官员的考核, 每三年考核一次地方官员, 每六年考核一次朝庭官员。考核制度较为严密,执行认真, 赏罚分明, 把清正廉洁作为评定、奖赏官员的重要依据。“广布耳目, 访察廉贪, 以明黜陟” 。考核的结果, “称职者升, 平常者复位, 不称职者降, 贪污者付司法罪之, 猥茸者免为民。”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 年) , 召集全国地方官员4117 人来京参加考核, 仅435 人合格、2897 人平常、471 人不称职、171 人贪污、猥葺者143 人, 由之可见考核之严格。对勤廉者和敢于肃贪者则给予奖赏和提拔。如福建参政魏鉴、瞿庄笞死贪吏, 朱元璋特赐玺书奖励。苏州知府王观治吏至死, 朱元璋遣使赏敕劳之。新化县丞周舟以廉勤称, 考课最佳, 升为吏部考功主事。考核中还比较注重民意,如洪武十八年, 丹徒知县胡梦通、丞郭泊高坐事当逮,民言其抚民有方。朱元璋认为“为政以得民心为本, 故其去也, 爱而留之, 若不才, 方恐其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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