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信贷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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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管理,进一步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和运营资金效率,真实、全面、动态反映非信贷资产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防范和化解非信贷资产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农村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黑龙江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所辖的市(地)联社(办事处)、县联社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第三条 非信贷资产是指信用

2、社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除信贷资产的其他所有资产项目。第四条 非信贷资产按照风险程度的不同,划分为安全性非信贷资产和风险性非信贷资产两类。(一)安全性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联行款项、贵金属等非信贷资产项目。(二)风险性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专项央行票据、存放和拆放同业款项、应收账款、投资类资产、抵债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及其他非信贷资产。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五条 非信贷资产管理工作在省联社指导下,由信用社组织和实施。第六条 信用社成立非信贷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组成,负责非信贷资产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清理分类、运营管理、档

3、案收集、风险控制、组织清降、损失核销和监测考核等。工作小组在财务部门下设办公室。第七条 职能部门职责与分工(一)财务部门 负责100103财务现金、1003专项央行票据、1004央行专项扶持资金、1131应收股利、122102其他应收款垫付股金分红、122103其他应收款应收工程项目预付款、122107其他应收款业务经费垫款、122199应收其他款项、151104入股联社资金、1521投资性房地产、151101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601固定资产、1604在建工程、1701无形资产、1801长期待摊费用、1811递延所得税资产、1901待处理财产损益的管理。具体包括:1.负责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

4、管理工作。2.负责非信贷资产损失核销工作。3.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清收和处置不良非信贷资产、压降不生息非信贷资产工作。4.负责与相关部门核对非信贷资产账务信息。5.负责非信贷资产的统计、分析和汇总工作。6.负责建立健全非信贷资产风险补偿机制。7.负责非信贷资产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8.负责非信贷资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二)会计结算部门负责100101现金、122104待处理清算款项、122105其他应收款待处理出纳短款、122106其他应收款清算差错应收款项的管理。具体包括:1.负责所管理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的档案收集、监测分析和初分工作,向财务部门提供分类资料。2.负责所管理非信贷资产的

5、清收和压降。3.负责提出所管理非信贷资产处置意见。4.负责对非信贷资产会计核算手续和操作流程制定和校验。(三)风险管理部门负责1441抵债资产的管理。具体包括:1.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保管、处置等工作。2.负责抵债资产五级分类的档案收集、监测分析和初分工作,向财务部门提供分类资料。3.负责抵债资产考核和检查工作。4.负责抵债资产盘点工作,准确记录工作信息,做到账实、账表、账簿相符,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账务核对。5.负责制定抵债资产管理细则。6.负责审核非信贷资产损失核销相关材料,提出意见。(四)信贷管理部门负责113201应收贷款利息、113211待核销应收利息、122101其他应收款诉讼费(或

6、诉讼费垫款案件主办部门负责)的管理。具体包括:1.负责所管理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的档案收集、监测分析和初分工作,向财务部门提供分类资料。2.负责贷款应收利息统计、监测和催收工作。3.负责应收诉讼费的监测、清收和压降工作,定期向财务部门逐笔报送应收诉讼费情况,回收计划及回收措施。4.负责提出应收诉讼费损失核销意见,收集整理核销所需要的资料。5.负责制定所管理非信贷资产管理细则。(五)业务发展部门(资金营运中心)1.负责1011存放同业款项、1012存放系统内款项、1013拆放同业款项、1014拆放系统内款项、1031存出保证金、1101交易性金融资产、1111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13203应收交易

7、性金融资产利息、113204应收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利息、113205应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113206应收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113207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利息、113208存放系统内款项应收利息、113209拆放同业款项应收利息、113210拆放系统内款项应收利息、113212应收款项类投资应收利息、113299应收其他利息、1311代理兑付证券、1321代理业务资产、1431贵金属、1501持有至到期投资、150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531应收款项类投资、1532未实现融资收益的管理。具体包括:1 .负责所管理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的档案收集、监测分析和初分工作,向财务部门提供分类资料。2

8、.负责所管理非信贷资产的运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与效益性。3. 负责所管理非信贷资产的督导、考核和检查工作。4.负责制定所管理非信贷资产的管理细则。5.负责所管理非信贷资产的监测、清收和压降工作。6.负责提出所管理非信贷资产损失核销意见,收集整理核销所需要的资料。(六)电子银行部门负责100102自助设备占款、122108其他应收款ATM应收款、113202应收信用卡透支利息的管理。具体包括:1.负责所管理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的档案收集、监测分析和初分工作,向财务部门提供分类资料。2.负责所管理非信贷资产的监测、清收和压降工作。3.负责提出所管理非信贷资产损失核销意见,收集整

9、理核销所需要的资料。(七)审计部门负责非信贷资产清理、分类、压降和核销等的审计工作。第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收集和提供所管理非信贷资产的档案材料,提出初分意见,财务部门负责归集和整理,建立健全非信贷资产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和台账的管理登记工作。第九条 信用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非信贷资产分类的审核和认定,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非信贷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核和认定。第十条 信用社各职能部门按月监测非信贷资产的分类、压降和处置情况,报本级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将汇总的监测分析报告于每月(季)后5日内报市地联社(办事处)。各市地联社(办事处)于每月(季)后10日内汇总非信贷资产监测表及分析报告,报省联社。第三章

10、 安全性非信贷资产第一节 现金第十一条 现金包括库存现金、财务现金、在途现金、自助设备占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资产。第十二条 现金管理必须坚持“当日核对、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离岗前必须查库(箱)”的原则。第十三条 现金调拨、调缴执行“额度控制”的原则,库存现金限额由信用社业务发展(资金营运中心)部门按规定合理核定。第十四条 信用社现金管理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查库制度。第十五条 财务现金(省联社、市地联社、办事处)实行专户管理,严格控制额度,及时处理相关业务,确保合理占用。第十六条 在途现金须妥善保管,应与上级联社现金调拨在途情况相符。第十七条 自助设备占款由电子银行部门负责核定额度,监测

11、设备交易量,合理确定现金额度。自助设备现金的装入、取出及清点,实行专人负责、双人操作,并在监控下进行。第十八条 离行式自助设备占款每周至少清机一次,附行式自助设备每周至少清机二次。第二节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第十九条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信用社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调拨款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于中央银行的款项和其他需要缴存的款项。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包括准备金存款、缴存财政性存款、特种存款、专项借款和存放央行其他存款。第二十条 准备金存款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缴存范围和缴存比例,由业务发展部门依据规定计算出应缴准备金额,核算中心依据业务发展部门提供数据及

12、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一条 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集中统一管理。在保证正常清算和支付情况下合理确定。业务发展部门加强对资金的分析和预测,合理安排清算资金,确保对外支付汇差资金清算。要及时跟踪监测超额准备金,合理规划避免资金闲置,保证资金有效运用。第二十二条 核算中心每日通过系统进行对账,每月与人民银行签发对账单对账,确保相符。第四章 风险性非信贷资产第一节 专项央行票据第二十三条 专项央行票据是指人民银行发行的用于置换信用社不良贷款和历年亏损挂账的专项央行票据。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应及时与人民银行对账,并按季接受人民银行监测考核,确保达到考核要求。第二节 存放和拆放款项第二十五条 存放和拆放款项包括

13、存放同业款项、存放系统内款项、拆放同业款项和拆放系统内款项。第二十六条 存放同业款项是指信用社存放于除中央银行和信用社以外的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含农信银中心)的款项。存放同业款项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对吸收存款的银行予以授信。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吸收存款银行最近月末各项存款余额的8%;(二)存放同业资金额度根据自身资金规模自主确定;(三)办理存放同业,必须与吸收存款银行签订存放同业协议,明确约定存款的期限、利率、金额和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四)吸收存款的银行必须是商业银行总行或授权可以吸收同业存款的分支行。第二十七条 存放系统内款项是指信用社存放系统内各机构的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第二十八条 拆放同

14、业款项是指信用社拆借给除信用社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含农信银中心)的款项。拆放同业款项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拆放同业的机构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二)拆放同业的资金交易必须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中进行;(三)拆放同业的资金交易,应逐笔订立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同业拆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拆放同业的资金利率一般不应低于存放同业资金利率,期限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最高拆出资金限额不得超过本社各项存款余额的8%;(五)拆放同业的资金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到期后不得展期;(六)拆放同业款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计收利息。第二十

15、九条 拆放系统内款项是指信用社向系统内各机构拆出资金的款项。第三节 应收账款第三十条 应收账款包括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和应收股利。第三十一条 应收利息是指信用社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一)应收贷款利息是信用社发放的贷款,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逾期未超过90天(含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按规定列入表内核算;贷款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均按规定列入表外核算,贷款本金逾期,其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纳入表外核算。(二)其他应收利息是指除贷款以外其他债权取得的应收利息,按对应的债权主体核算要求,进入当期损益。第三十二条 其他应收款是指信用社除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和暂付款项。其他应收款操作流程:(一)信用社按款项类别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账龄、核算项目、挂账原因、挂账时间、经办人、责任人进行明细核算,做到核算真实、准确、及时。(二)信用社要建立其他应收款审批制度,每笔借款必须由经办人和审批人签字后,方可支付。借款的经办人、审批人为清收责任人。(三)信用社在办理其他应收款借款时,需填制一式三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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