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培训考核及管理程序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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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培训考核及管理程序程序版序/修改状态:第一版/第0次修改 文件编号:QSJA-B-181目的为进步从事人员的技术程度和质量意识,学习和驾驭专业学问技能,本程序对人员培训支配,培训内容,特殊岗位的资格认证,培训档案和管理程序做出规定,有效地限制和做好培训工作。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内从事与质量活动有关的有关人员。3职责3.1办公室负责制订本程序的管理和监视工作。3.2各职能部门及工程部负责具体培训工作。4工作程序4.1培训要求4.1.1职工培训要结合企业特点,按培训对象的不同分为各级行政指导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和工人培训三个层次。4.1.2培训的形式接受办班、电教、研讨、报告和外委培

2、训等。4.1.3外委培训的焊工、电工、起重工、无损检测人员、理化试验人员须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由办公室制定支配报公司经理批准,然后组织人员进展。焊工、无损检测人员根据市质量技术监视规定进展专业技术培训,拿到相应资格的方可上岗,上岗证由办公室统一管理。4.2培训的内容4.2.1各级行政指导的重点培训内容为质量方针、质量术语、质量体系构造等,要求熟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的内容,驾驭质量体系运行有关组织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及管理程序程序版序/修改状态:第一版/第0次修改 文件编号:QSJA-B-18方法、评价质量体系有效性的方法、准则等。管理人员在上述培训内容的根底上重点驾驭程序文件的相关内容,能运

3、用并指导基层和本职工作。4.2.2专业技术人员除了培训4.4.3条的内容外,要进展专业学问和管理学问的培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培训,以及统计技术的培训。4.2.3检验试验人员和操作工人的培训,其内容应为与岗位有关的工艺标准、操作程序和作业指导书。4.3培训工作支配4.3.1根据企业开展的需要,办公室编制公司中、长期职工培训工作支配及施行方案,报质保工程师审批后发布。4.3.2各职能部门根据年度培训支配的支配,结合消费质量状况具体落实培训支配,并报办公室科备案。4.4培训施行方法a)各级指导、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培训、操作工人的技术等级培训、转岗人员的培训

4、由办公室组织施行。b)新进厂职工的岗前平安培训由消费部组织施行。c)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由公司有关部门组织施行。d)“四新”技术的培训由质检部组织施行。e)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由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参加并报办公室备案,施工技术方面的培训由质检部负责组织参加并报办公室备案。f)各部门组织举办的与质量有关的人员培训,培训前须填写职工培训申人员培训考核及管理程序程序版序/修改状态:第一版/第0次修改 文件编号:QSJA-B-18请表,报办公室批准前方可进展。培训完毕应填写职工培训及考核成果登记表,在一个月内与试题报办公室存档。4.5考核4.5.1负责本次培训工作的单位及部门负责施行考核。4.5.2培训

5、考核的内容和形式有负责本次培训工作的单位会同授课老师确定,考试成果按记录管理程序规定保存。4.5.3各类持证上岗人员的培训应进展严格的考试、考察,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核发岗位培训合格证。4.5.4办公室应不定期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根据公司内的实际需要,刚好调整培训支配,报分管指导批准后施行。4.6评价办公室在每年年底对培训工作进展一次全面总结,总结培训支配的施行完成状况,对行之有效的培训或措施接着保持,对效果不明显的培训或其他措施实行订正与预防措施。5培训、考核档案管理职工培训过程及考核所形成的表格、记录等全部文字资料和文件,应报办公室存档,其余按公司文件和资料限制工作程序的规定整理、保管和归档。

6、6相关人员的管理6.1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聘请及借调人员从教化、培训、技能和阅历等方面进展考核, 确认其是否满足需求。经考核,未到达规定实力者,不能从人员培训考核及管理程序程序版序/修改状态:第一版/第0次修改 文件编号:QSJA-B-18事相关工作6.2聘用、借调、调出管理规定6.2.1聘用:办公室负责与压力管道安置有关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为确保压力管道安装体系人员的稳定,合同的有效期一般为四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受聘人各执一份。6.2.2借调:6.2.2.1凡因工作需要或上级部门要求需借调3个月(含3个月)者,其工资福利等由公司发给。 6.2.2.2凡借调超过3个月以上者,由借调单位发给被借调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一切经费。 6.2.2.3凡被借调人员经组织批准后,由办公室备案。 6.2.2.4借调人员借调期满后,3个月内不回公司报到按自动离任处理。 6.2.2.5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后被用人单位拟为录用,经公司讨论同意前方能办理正式调出手续。6.2.3调出: 6.2.3.1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不满四年的不允许调出。6.2.3.2在我公司工作期间被评聘为中、高职称以上的人员,自评定后之日起其效劳期不少于四年。6.2.3.3凡调出人员,一律要办清有关财务、财产和工作交接等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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