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小区业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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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业主公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 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制定本公约。第二条 本公约对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物业的使用、维修、管理、转让,违 反公约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做出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 人均有约束力。第三条 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认真遵守本公约,互相监督,争当文明业 主,共同营造和谐的小区环境。第四条 进入小区的来客、来宾,应遵守小区的管理制度和本公约的有关规 定,服从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如有违反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业主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

2、物业的各项权利。第六条 业主有权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提议召开和参 加业主大会会议,享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监督业主 委员会履行职责;当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未履行职责时,有权提议罢免业主委员 会及其成员。第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合理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有权 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有权根据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状况,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组织或者联系维修责任人维修养护。第八条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各种违章建筑、违章装饰装修、改 变住宅功能、破坏小区绿化美化以及其他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纠 正。第九条 业主大

3、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与物业服务 企业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 诉,要求停止或撤消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第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 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依据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的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与解聘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服务,由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 管理企业,按照物业

4、服务合同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的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进行小区绿化美化。第十二条 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必须通过业主大会,并经本物业管理区 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三条 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 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不随物业产权的变化而丧失。第四章 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第十五条 业主行使对物业的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时, 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十六条 业主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不擅自变更 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

5、定位置安装,不得在阳台外、窗外 吊挂物品。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公 司指定的位置安装,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第十七条 不得利用住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 任何标识牌、广告或标语。第十八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 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 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 业主的关系。第十九条 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 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于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

6、及时通知物业 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第五章 物业共用部分及使用第二十条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所有权的部位,包括该幢建筑 物的主体承重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用楼梯间、户外墙面。第二十一条 由本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设施、设备,包括 该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 消防设施、防雷设施等。第二十二条 由承建单位拥有所有权的公用设施(市政设施),包括小区道路、 小区绿地、广场公园、水暖电管网、照明设施、道路标识、生活设施、娱乐设施 等第二十三条 业主应按有关的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暖、消防等共用设施设 备,不得擅自拆改

7、。按照电梯使用管理规定,进行科学合理的使用。如因人为原 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责任人应负责赔偿损失。第二十四条 业主应合理使用和爱护小区公用设施。不得占用小区绿地或公 共部位乱搭乱建、堆放杂物。不得在公共部位和场所乱涂乱画和张贴广告。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共环境,不得随意吐痰和大小便,不得随意堆放倾倒垃 和抛弃垃圾、杂物。垃圾应装袋放入指定地点。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 杂物。第二十六条 在小区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小区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机动车在小区内必须低速行驶,主动避让行人。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 止在消防通道、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电动车不得停放在走廊和

8、楼 梯间。第六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第二十七条 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自己组织实施,其费用自理, 并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 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由物业公司组织实施,费 用在物业服务费中支出。第二十九条 大型维修或专业性较强的专项维修项目,由建设单位两共基金 管理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协商,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其费用在两共基 金中支出。第三十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 业企业应先与相关业主平等协商,尊重相关业主的权益;相关业主也应给予必要 的配合。第三十一条 物业公司在维修时对相关业主物业财产造成损失的,应给予修 复和合理补偿;

9、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 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可在所在地居委会或保安人员的监督下,进 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 工作。第三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 场地的,应当征得物业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三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 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第七章 物业专有部分装饰装修第三十五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专有部分需要装饰装修,应当到

10、物业企业 进行申报登记,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协议进行装饰装修, 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六条 业主装修房屋严禁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不得破坏或 改变房屋外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设计和用途。第三十七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并及时进行清理。 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因装饰装修房屋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 装饰装修施工时间应与本区域正常上班时间一致,其他时间不得施工。节假日和双休日在上述时间内施工,不得进行噪声较大的作业。第三十九条 物业企业可向装饰装修业主

11、收取装修保证金,在装修完毕经检 查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没有损坏,也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全额退还。如 有违规或损坏行为,待处理后返还。第八章 业主饲养宠物第四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小区内饲养宠物,应办理宠物饲养证,并定 期进行防疫检查。第四十一条 宠物主人要做好宠物的管理工作,宠物外出必须有专人看管, 不得伤害他人;第四十二条 保持动物清洁卫生,不散发气味影响他人和传染疾病,不影响 他人休息;第四十三条 如动物在公共场所大小便,应立即清洗干净。第九章 物业的转让。第四十四条 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新业主或承租人应当承诺 遵守本公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

12、让或出租情 况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第四十五条 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 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十章 物业费的交纳及管理使用第四十六条 业主的物业服务费根据其物业面积进行分摊,并按约定向物业 服务企业交纳。业主因故不能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时,应委托他人代交或及时补 交。第四十七条业主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按时交纳水、电、暖、燃气等相关 费用。第四十八条 业主的共用部分如电梯电费、楼道照明等费用按其规定进行分 摊,并按约定向物业企业交纳,地下车库电、暖等费用由业主按其物业专有面积 进行分摊交纳。第四十九条 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

13、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进行维修、养 护或进行其他特约服务,应支付相应费用。第四十九条 物业企业应定期公布物业费使用情况的帐目,并接受业主的监 督。第五十条 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全 体业主共同承担,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筹集和管理。第五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按照业主大 会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公告,同时接受业主质询。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第五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或其他物业使用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 业主违反本公约,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 或物业公司可依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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