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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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可行性报告一、概述:1.1背景介绍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了相关规范准则。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

2、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使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煤矿安全,提高经济效益对于煤矿企业今后的稳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1.2 定 义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二、系统目标:2.1任务要求1.所有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要求,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时限,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

3、系统、通信联络系统。2.2011年年底前,所有煤矿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要求,建设完善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佩带识别卡或携带具有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确保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和变化情况能够被实时掌握。3.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所有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提供的

4、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设置避难硐室或救生舱。2012年6月底前,我矿应按照规范要求,要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2可行性意见:组织机构为切实做好我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建议成立我矿领导班子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作领导小组(简称 “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各项工作。我单位“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日常工作。各生产区、队要成立由分管这项工作的相应组织机构,各队应派专职主要负责人管理相应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此项

5、工作的落实。三、可行性工作部署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是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要求,是事关煤矿职工安全的生命工程和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基础工程。各生产主区、队及其他辅助区、队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措施及进度安排,确保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二)加大安全投入。各生产主区、队及其他辅助区、队要按照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需要,制定投资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足额提取专项资金并保证资金落实,按照“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方

6、案要求,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三)搞好工作协调。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汇总我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度,督促各生产主区、队及其他辅助区、队落实工作措施;要定期通报工作进度,研究分析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提请上级单位指示。各各生产主区、队及其他辅助区、队要按期总结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扎实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四)建立督导机制。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督导组,每季度对各产县(市、区)政府和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开展1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督查。督导组对所督导的县(市、区)和企业的工作负督促检查责任,并及时将开展督导的情况报市领导小

7、组办公室。(五)强化社会监督。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对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在有关媒体公布举报电话,鼓励职工和群众对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行监督和举报。确保这项工作的公开性及透明度。四、对井下“六大系统“的具体要求:4.1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1.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2.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

8、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3.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4.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5.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6.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

9、好应急处置工作。7.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4.2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1.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2.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

10、符合相应的标准。3.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4.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5.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6.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配备显示设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4.3、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1.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2.紧急避险系统应与

11、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3.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4.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5.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6.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

12、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7.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4.4、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1.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2.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3.压风自

13、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 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4.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有条件的矿井可设置压风自救装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

14、敷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6.主送气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7.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8.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9.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兆帕;在0.3兆帕压力时,压

15、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应在100150升分钟范围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 分贝。10.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设置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米以上,管路敷设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11.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12.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米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

16、高压软管等)。4.5、供水施救系统基本要求1.煤矿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安全避险的需求,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2.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3.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4.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5.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4.6通信联络系统基本要求1.煤矿必须按照安全避险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2.煤矿应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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