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公平竞争!”:欧共体法在体育领域适用的最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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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公平竞争!”:欧共体法在体育领域适用的最新发展(下) 英 斯蒂芬维泽内尔 ; 著 ; 裴洋; 译 【学科分类】法理学 【写作年份】 2008 年【正文】5适用于体育的欧共体贸易法的框架1999 年,欧共体委员会发表了关于体育的赫尔辛基报告。在标题为“明确体育的法律环境”的部分中,欧共体委员会花费的笔墨相对简明扼要, 而条约中的竞争规则成为关注的中心。众所周知,欧洲法院回避了从竞争法的 角度对博斯曼案进行分析。巴罗格案( Balog Case )是一起由非欧盟(匈牙 利)公民提起的诉讼,它本来提供了一个机会来借助条约第 81条对 2001年前 的转会制度进行审查,但争议双方在达成和解后就撤诉

2、了 ;而在德列格案和 列托宁案中,欧洲法院认为,案件没能提供足够的细节以允许其对条约中的竞 争规则作出非正式裁决。 或许只去解决那些同眼前案件有关的事项是一个更 可取的司法技巧,但在博斯曼案的法律总顾问朗兹的强硬观点的推动下,这种 司法沉默却给人们留下了大片空间来对竞争规则在这一领域中所处的合理地位 的问题进行争论。在赫尔辛基报告中,欧共体委员会只给出了一个分析框架。欧共体委员会 认为,从条约中的竞争规则的角度出发,体育主体的规则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不受竞争法管辖的规则。条约第 81条第 1款原则上不适用于这些规则, 因为它们是体育主体内在属性的体现并且 / 或者为体育的组织工作所必须。

3、欧共 体委员会表示,“首先和最重要的是”,这些规则属于“竞赛规则”;(2)原则上为竞争法所禁止的规则。这类规则包括了被经济利益所驱使而又与保持体 育的社会特征无关的规则。传统的欧共体法禁止除国家代表队这一特例之外的 基于国籍的歧视和在诸如体育商品的分销等实践中的反竞争行为;(3)有可能取得竞争法豁免的规则。欧共体委员会以博斯曼案为例,对为了达到维持“俱 乐部间的平衡,同时保持一定程度的平等和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并能促进对 年轻球员的聘用与培养”的目标而达成的协议,表达了肯定的态度。欧共体委 员会同样准备对“在时间和地域上有限度的独家转播权”和建立在透明与非歧 视的选择标准上的短期赞助合同给予豁

4、免。可以预料,欧共体委员会提到的那 些缺乏积极功能的机制很难取得豁免,如果对成员国间贸易造成了显著影响, 将被认为是违背了条约第 81条第 1款。将这个分为三部分的框架作为起点显然是有帮助的。对于那些希望能使其 安排免受欧共体法干预的体育界人士来说,对其自身的安排做出调整以符合欧 共体委员会所要求的方式是可能的。但对于特定实践在这一层面上所处的合适 位置,仍存在不小的争论空间,不仅仅是传统的体育实践,简单的说就是“竞 赛规则”,不可避免地带有经济因素,而且随着体育的商业标尺的升高,这种 经济因素发挥的作用也会愈加明显。 对于第一类与第三类之间、第二类与第 三类之间的界线的分歧看来也特别有可能加

5、剧。欧共体委员会在分类的问题上 看来也是摇摆不定。尽管赫尔辛基报告把用以维持俱乐部间平衡的措施归入第三类,即可取得豁免的实践,但至少值得怀疑的是,这类措施对于体育竞赛的 基本组织工作来说是必须的,它们应相应地属于第一类,即条约第81条第 1 款管辖范围之外的规则。在一份几乎是和赫尔辛基报告同时发表的新闻公报中, 欧共体委员会在论及这一问题时称,为体育行业组织所必须的用来确保俱乐部 之间的平衡、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和竞赛的真实性及正常运转的规则在原则上 不受条约中的竞争规则的约束。 这似乎表明欧共体委员会正在向界线的另一 边滑动。从这个角度来看,在俱乐部间保持平衡以避免比赛结果过早失去悬念 是体育

6、的内在要求,而维持平衡所必须的收入分享制度即便明显涉及到巨额金 钱,仍有可能完全游离于条约第 81 条的管辖之外。在欧共体委员会区分的三种类型的规则之间确定界线显然是门精巧的艺 术,但明确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尽管这一分类学的作用是为理解欧共体竞争法 如何适用于体育,而提供一个紧凑的框架,它本身却并没有与欧共体法在其他 部门的适用的基本方法相脱离。体育主体内在的以及 / 或者为其组织工作所必须 的规则都不受条约第 81 条的管辖,这是对体育的特殊性的承认。但是,有关安 排所处的具体环境始终是条约第 81 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我们绝不能懒惰地或机 械地去假设一条限制了条约第 81 条第 1 款下的竞争

7、的规则。因此,为了维持一 项并不令人反感的商业安排的运行而必须对竞争施加的明显阻碍,其本身是与 条约第 81 条相容的。 并非每一项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自由造成了限 制的协议都被条约第 81 条第 1 款所禁止。“必须首先考虑行业协会作出的决定 或造成的影响所处的环境。更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考虑其目标然后必须考 查这些限制性措施造成的影响是否是为追求这些目标所内在必须的。” 这一 观点在禁止律师行成员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服务的规则中有所体现 ,但这一意见可以很容易地移植过来,以论证以下观点,即体育规则赖以生 成的总体环境是建立在对健康的平等竞争机会的广泛追求目标基础之上的,这 一环境

8、虽然对竞争造成了限制,但却是追求上述目标的内在要求。因此,对于 体育联盟的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限制措施就处于体育自治管理的范畴之内而不 受条约第 81 条的管辖。然而一般的法理学上的要点在于,尽管这一规则起初根 据条约看起来似乎是限制了竞争,而体育的经济特殊性被用来为该规则辩护, 从而使体育获得了特殊待遇,但事实上所有的部门在原则上都被允许据此援引 其特殊性。问题仅仅在于体育的特殊性非同寻常。在本文第四部分列举并讨论过的案件可以被分成三类,用以说明欧共体委 员会的实践是如何演变的。比如,关于 UEFA的“主客场”规则的“莫斯克伦 案” 就是一个反映了体育自治管理原则上完全不在条约第 81条和第

9、82 条管 辖范围之内的例子。这属于第一类;游泳运动中的反兴奋剂规则也属此类 ; 以及 UEFA制定的关于禁止业主在多个俱乐部控股的规则欧共体委员会正确 地指出了这一规则对于保证体育竞赛是对高尚境界的真实而非虚假的奋斗是至 关重要的。 据称,新转会制度中的“转会窗”规则 也将获得类似待遇。对 球员交易的这一限制减少了金钱说话的机会,并将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俱乐部 通过提高现有球员的水平而获得成功的能力上来。“世界杯足球赛案”适于被归入第二类。其售票行为是纯经济性质的,与 欧共体法上关于“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禁止间接的国籍歧视”的基本原则相 抵触。其他最近作出非正式决定的案件都没有得到有关欧共体委

10、员会立场的明确 解释。 2002年 6月5日的备忘录虽然被冠以醒目的标题“欧盟竞争规则在体育 领域的适用”,但也不过是对近期实践的简单介绍。 对于体育运动的组织与 运转来说,真正重要的,并因此超出条约第 81 条之外的,是邀请参加讨论而非 泾渭分明的分类。转会制度和转播权转让这两个问题在本文第 4 部分得到了最 多关注,也是特别令人感兴趣的。有关论点不再赘述,但可以说,这两项实践 都被看作是促进了财富分配制度,有利于保证联赛中的竞争平衡;但两者又都 无力反驳对它们的强烈批评:存在着其它既能达到这一目标,同时又不对第三 方、运动员及作为买方的转播机构直接造成显著影响的方法。因此,更加难以 把它们

11、都置于条约管辖范围之外。而且它们是否有合理依据从而根据条约第 81 条第 3 款取得豁免目前尚不明朗。谨慎的欧共体委员会已经拒绝对将条约第 81 条第 3 款适用于转会制度的问题做出正式决定,尽管它曾非正式地表示对单方 违约的一方给予集体制裁的制度可以满足豁免的条件 ,而另一方面它也明确 地拒绝了对集中出售转播权的普遍现象作出任何裁判。当然,这关系到一项实践是完全被置于条约第 81 条管辖之外还是需要根据 条约第 81条第 3款取得豁免。因为众所周知,给予豁免目前仍然是欧共体委员 会的专属权力。 因此,一种对条约第 81条第 1 款取狭义理解的体制将为体 育自治权提供最好的保护;相反,给予这一

12、禁止性规定以宽泛解释则加强了欧 共体委员会的控制力。对竞争法律工作者来说,这是标准费用。但在实践中, 这一区别可能比乍看起来要小。如果要将某些实践从条约第 81 条的管辖范围中 排除出去,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满足的条件是,这些实践是必要的和成比例 的;相应的,体育组织在实践中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与欧共体委员会合作,而不 论是对条约第 81 条第 1 款持何种理论观点。博斯曼案的狂热分子可能会以受伤的口吻问道:条约第 39 条怎么了?事实 上,欧共体委员会近期的实践都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设基础之上的,即当适用 于体育领域时,条约第 39条的基本主旨和第 81条/82 条是一样的。 根据欧洲 法院对欧共体

13、条约的解释,对人管辖的条款和竞争条款有所重合,而对物管辖 的条款并不直接约束私人当事方,也不与竞争条款重合。 博斯曼案被用来在 条约第 39 条中为体育的特殊性敞开大门,并且,为了避免条约规则适用的不一 致,欧共体委员会现在看来正准备按常规在依据条约第 81 条处理体育实践时适 用同样的规程。比如,在其处理 UEFA的关于一个业主拥有多个俱乐部的股份的 规则时,欧共体委员会在适用条约第 81条的过程中直接援引了“第 39 条的推 理”。 欧洲法院在沃特斯案( Wouters Case)中采取了类似的假设,即条约 第 39 条和第 81 条是重合的 ,德列格案和列托宁案都包含了在这一方向上具 有

14、说服力的材料。 尽管这些规则在表面上对贸易具有限制性影响,但它们反 映了组织性体育运动的内在要求,因此并未触犯条约规则。至少在这一分析层 面上,第 39条和第 81条是平行的。应该承认的是,在个案中精确判定哪一类 体育规则符合这一标准经常是复杂的。 当然,与其在竞争政策实施中所处的 中心地位相比,欧共体委员会并无对违反条约第 39 条的私人当事方直接采取行 动的权力。但是,作为一般性的立场,以下观点看起来是正确的,即为体育运 动的基本组织工作所必须的规则应该取得同样的豁免,无论是基于条约中有关 自由流动的条款还是有关竞争的条款。欧共体委员会对修订过的 FIFA 转会规则 和关于经纪人的规则 进

15、行了非正式处理,承认二者符合条约中有关自由流动的规则,并且根据类比推理,认定尽管这两项规则没有被排除在条约第81 条第 1 款的管辖范围之外,但也为第 81 条第 3 款所接受。通过上述做法,欧共体 委员会看来已经提高了取得同等结果的可能性。欧共体委员会在关于体育的赫尔辛基报告中坚持认为“条约所保障的 基本自由一般并不与体育行业组织的管理措施相冲突,如果这些措施在客观上 是合理的、非歧视性的、必要的和相称的。”这正是欧共体委员会在近来处理 一些个案时所要传达的信息。作为一般性的主张,这是令人信服的。体育在欧 共体法下有施展的空间。公平竞争!6体育政策的更广泛的范围体育具有非同寻常的经济特征。它

16、在文化上和社会上也具有重要意义。欧 共体委员会在处理案件时如同编织一样,将这一股股不同的线索撮合在一起的 做法,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已有人指出,由于存在着对其不稳固的宪法基 础的批评,欧共体委员会在管制上的野心可能会因此而动摇。 如今,欧共体 的体育政策究竟应该有多广泛这一问题已越来越成为焦点。61欧共体委员会的方法:“欧洲体育模式”一份发表于 1999年 2 月的新闻公报的内容引起了人们对欧共体委员会的广 泛管辖领域的关注。 这份简单展示了欧共体委员会计划工作日程的文件,是 以 15 位专员中的 3 位的名义发表的,分别代表了竞争政策(范米尔特, Van Miert ),文化(奥雷贾, Oreja )和社会事务(弗赖恩, Flynn )。作为受到普 遍关注的对象,体育无疑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但欧共体在各个领域的管辖界 限是分明的,方法是不同的,同时也是受限制的。欧共体委员会自身所陷入到 的这样一个复杂网络已经暗示了为达到一致的政策发展所不可避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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