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队伍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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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关于司法警察当前的现状1(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在立法上的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1(二)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难以完成保障职能2二、当前司法警察现状产生问题的原因5(一)外部因素5(二)内部因素5(三)历史原因6三、解决的方法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对策7(一)从制度上入手,建章立制,坚决落实编队管理7(二)转变观念,找准工作定位8(三)强化技能培训,全面提高法警业务素质9参考文献11司法警察队伍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完善对策内容摘要: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检察事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历史和实践的 原因,长期以来,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相对滞后

2、于其他 检察工作。努力解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司法警察工作 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 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键词:司法警察存在的问题/原因/对策一、关于司法警察当前的现状(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在立法上的不合理性和不确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从“立警”之时起,就存在着艰难曲折、存 废相争、职能不定、管理不顺等等问题和困难,时至今日在对司法警 察的立法上仍然是具有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正因为这样导致了历经 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后,即使是人民警察法中也仅是对司法警察职 能在第十八条一语带过,更没有明

3、确赋予司法警察享有人民警察的警 察权。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及一些规章文件只是从人 民法院内部管理层面上规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能、管理等等,不具有法 律授权性质。即使是规定了司法警察职能的暂行条例中,它虽然 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能,实质上是八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法律 上也不具有警察权的授权性。现实立法中司法警察的状况是:人民法 院的司法警察有法定警种存在的明确规定,无履行法定职责职权的具 体规定;有司法警察履行警察义务的相应规定,无司法警察执行司法 警务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明确规定;有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司法警 察的特殊要求,无实现保障的职责范围内的司法警察职能行使的规定。 正是因为司法警察

4、职能在立法上的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使之陷入有名 无份、有职无权的尴尬境地。(二)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难以完成保障职能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既有立法上的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更有 自身队伍建设上的不完善。因此我们不能一味的指责立法的不到位, 不能盲目的争地位、争“执行权、裁决权、强制权”等权利。我们要 在有限的“有关规定”中找准出发点、立足点。并清醒的认识到这只 队伍自身所存在的制约司法警察行使职能的一系列问题。1、司法警察管理体制上的不完善司法警察管理是司法警察职能实现的机制保障,首先在队伍建设 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得领导,接受所在人民 法院和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但从现实中

5、看,首先各级 法院由于审判任务重,中心工作牵涉精力过多,客观上对警队建设重 视不够,使法警队作为法院的内设机构,地位还是比较低的。其次司 法警察的管理都是由所在法院实行块块管理,上级警队无法过多的干 预、过问、指导下级警队工作,使得双重领导的体系无法落到实处。 再者司法警察一直处于人民法院建设的从属地位,所从事的工作也比 较杂,除执行“暂行条例”的八项职能外,很多法院的法警还从事它 行政辅助工作,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编队管理。2、司法警察的用人机制不完善。警力不足是一直困扰司法警察队伍的一个大问题,警力不足这里 既有量的问题也有质的问题,首先是量的不足,司法警察的警力不足 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

6、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人民法院的执法形象;其 次是质的问题,以往的法警一经录用便是“终身制”,出现了年龄结 构不合理,队伍老化,人员素质偏低等一系列问题不断堆积,法警队 伍的现状使其战斗力不强,严重影响司法警察职能的行使,目前根据 最高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各级法院均采取了聘用制司法警 察这一作法,但也存在待遇较低,前途未卜,有后顾之忧(规定35周 岁后不能再续聘)等一系列问题,加上聘用法警行使职权范围未有明 确规定,使之行使职能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此举也不能从根本上解 决司法警察队伍人员不足,素质不高,队伍老化的问题。3、司法警察自身素质的建设中存在问题(1)司法警察如何行使好职能除了在法律

7、依据管理机制上的不 足之外,司法警察自身素质才是制约其行使好职权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目前司法警察素质的现状来看,不管是从思想上还是从法警职业技 能上,其能力及培训都存在明显的局限性,没有实质性的突破。(2)首先,在目前的法警队伍中,对司法警察这一工作的性质, 重要性地位认识上还很不足,甚至有消积的一面,没有树立警务工作 无小事的观念,很大程度上还有消积被动,得过且过,无所作为的思 想,认为司法警察工作在法院中无足轻重,更有甚者,自身也看不起 司法警察在法院中的地位,缺乏应有的进取心,这些都是思想认识上 的误区,严重导致了司法警察不能有效行使职能,并大大抑制了其行 使职能的积极性。其次,法警队伍

8、目前的知识结构、学历水平参差不 齐,绝大部分的法警学历水平差异较大,法律专业知识基础远显薄弱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再者警察技能上警务训练的 内容、科目上没有科学的理论统筹安排,也没有训练场地、训练设施 等的硬件保障,使许多地方法警技能训练不能落到实处,法警体能下 降,警务技能不能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不能适用法院的现实要求, 也不能凸显司法警察在法院总体工作中应有的地位。(3)在任法警思想波浮大,履行法警工作责任心不强由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司法警察的职责呈 现服务性、协从性特点,加之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取得全 国统一司法考试资格证书成为当务之急,上级要求较

9、为紧迫,使得目 前部分在任法警存在自卑、厌倦、迷茫、应付、侥幸等心理。一是自 卑心理。认为法警工作是辅助性的、边缘性的、偏离主流的,在检察工作中处于从属地位,给检察官“打下手”、“跑腿的”、“没地位”、“低人一等”。二是厌倦心理。认为法警工作是“粗活”、“没意思、 枯燥”,进而厌倦该工作,敬业精神不强,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三 是迷茫心理。认为法警工作“不受重视”,事业上不会有太大发展, 特别是一辈子“为别人服务”“没出息”,前途迷茫、心灰意冷。四 是应付心理。认为法警工作是通向检察官的“桥梁”,就是拿不到检 察官资格,反正有法警硬指标,工作不够投入,不注意钻研业务,被 动应付,敷衍了事。五是侥

10、幸心理。认为即使通过不了司法考试,没 有检察官资格,法警工资也很高,大不了当“一辈子”法警。(一)外部因素法警队是检察机关内设的一个部门,是为检察工作提供服务和保 障的,这就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属于一种辅助性工作,不可能成为检 察工作整体的重心,这种地位和作用使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没有引起检 察系统的高度重视,认为司法警察工作量小,设立专职司法警察是对 人员和经费的浪费,观念体现在行动上就表现在司法警察人员缺少、 年龄结构偏大、装备不齐、经费不足、且没有从事专职警察工作经验 等方面。法警队伍的基础建设不足,又导致司法警察工作无法顺利开 展,任务无法正常进行,从而更降低了人们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认同感。(

11、二)内部因素主要体现在司法警察人员自身素质方面。首先,从司法警察人员 的来源上看,一是从各自检察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改做法警,由于他们 对原来的工作较为熟悉,从现象上看,虽然他们是一名警察,但这些 人员对警察工作持有轻视的思想,在履职中表现主动性较低;二是对 大部分司法警察来说,面对法警工作的环境,找不到自己奋斗的目标 以及工作中的定位,处于困惑之中,认为干好干坏一个样,无前途可 言,更有甚者,将司法警察岗位当做养老找清闲的美差,不思进取, 斗志全无;三是法警工作的危险性与迅捷性,都对装备及训练有较高 的要求,这两方面得不到保障,法警人员的技能及业务素质就得不到 提高,从而使检察业务部门工作的安全

12、度降低;四是由于法警工作处 于办案的辅助位置,在人们潜意识的支配下,难以给从事法警工作的 同志一定的荣誉,从而影响法警,特别是年轻法警积极向上的进取精 神。(三)历史原因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 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组织法尽管规定了各级检察 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司法警察,但该规定没有明确检察官与法警在检 察活动中的具体分工,加上长期以来人们形成的“检察官包揽一切” 的传统思维定势致使人们对法警职能认识不清。从1996年高检院出台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距今已有十三年之久,但该条例还是 暂行条例,而不是正式条例。另外在2001年机构改革中,各区县一级

13、编委还取消了区县检察院的法警队机构编制,法警人员编制与检察机 关其他人员编制并行,而没有独立编制。因此很长一段时期,县区级 检察院有人员无机构,有的法警还改行进入了检察官行业,造成有的 县区级检察院既没有机构也没有人员的现状,没有改行的也分散在各 个科室,编队管理根本没有落实。三、解决的方法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对策(一)从制度上入手,建章立制,坚决落实编队管理抓观念,从思想上重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首先就要从制度上着 手,尽快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出台正式条例 或制定具有更高效力的法律法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职务 规则早已相继出台,此后,高检院相应的还

14、发了不少通知、文件, 如:最高检察机关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 意见。但基层检察院相应的制度建设却未跟上步伐,从而导致基层 司法警察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一些地方“以检代警”、“以警代检” 的现象不能够有效解决。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坚决落实最高检制定 的各部条例规则和文件通知精神,确实健全司法检察工作机构,实行 集中编队管理,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在使用方式上,可 采取集中使用,即化零为整,以集中促进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同时 又可以化整为零,以分散强化使用,从而用足、用好有限的法警力量。 如能将法警队伍建设纳入法制化建设的轨道,实行统一集中编队,加 强规范管理,可以从根本

15、上解决法警队伍建设中“散”的问题,使司 法警察队伍从上而下的形成集体战斗力。通过集中编队管理可以减少 无序化指挥,做到工作有计划,管理有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司 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通过集中编队还有利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有 利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顽强、业务过硬、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 队伍。(二)转变观念,找准工作定位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虽然是由来已久的客观实际,但 最根本的一点,还是认识不到位,没有根本从思想上消除检察机关依 法配备司法警察只不过是个“摆设”,是“可有可无”的错误认识。 要改变这一现状,关键是根除思想上的误区。重新认识司法警察在警 察工作中的应有位置,大力支持和关心

16、司法警察工作,切实解决工作 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理顺工作关系。其次就是明确司法警察职责, 彻底消除“检警不分”的思想认识。从办案机制的科学性看,与“侦、 捕、诉分离”一样,“检警分离”也是检察机关完善内部制约机制的 重要体现。原来很多不应或不适合由检察官、书记员和其他检察人员 兼任的工作被分离出来,交由法警专门承担,实现了这些工作的专门 化和专业化运作,不但减轻了检察人员的工作负担和压力,也有利于 这些工作的规范化。法警的工作是检察官无法替代的,法警依法履职, 既保障了办案人员的安全,又提高了办案效率,减轻了检察官的工作 负担,如在原来的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集调查取证,传唤、拘传、 取保候审、拘留、搜查、看守、押解等事务于一身,难免疏于防范, 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自杀、自伤自残等意外事故的发生。另外 侦查人员如有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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