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石矿权整合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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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建石矿权整合实施方案X 是重点矿区,至X 年底,全区共有各类建筑用石料持证矿山 48 家,设计产能 850 万方 / 年,实际产量约 468 万方 / 年,市场总需求不超过 430 万方,主要分布在 X、X、X、X、X 等镇(街)。由于基建石矿山点多面广、小而散、布局不合理、行业总量供过于求,大部分矿山企业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极易产生重开采轻治理、矿山环境治理欠账过多、安全投入不足、安全基础薄弱及恶性竞争等问题。为促进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X市XX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实施方案(X 政办 X129 号)精神,结合我区基建石矿山现状,特制定该方案。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

2、落实党的X 大和 X 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生态区与绿色矿山创建内涵,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及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现行的矿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要求,通过关闭、合理补偿(奖励)、企业收购、参股、兼并、联合等方式,对企业依法开采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进行重组,形成以大型矿山为主体, 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业开发新格局。(二)目标任务: 整合后全区年生产能力控制在450 万方左右;矿山数量从X 年底的 48 家整合到 X 年底的 30 家, X 年底保留 20 25 家,保留矿山最小年生产能力在20 万方以上。通过整合,矿权规划设置明显合理,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山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企业

3、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提高,绿色矿山创建取得阶段性成果。二、整合对象、原则与方法(一)对象X 年底辖区内持证及在办理延续采矿证手续的基建石矿山。(二)原则与方法1、强制关闭原则: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矿业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山强制关闭。“三区两线”范围内采矿证已到期的;采矿证未到期但资源已枯竭;环境污染严重、生态恢复难度较大、安全隐患大难以整改的;因重点工程建设压覆矿产资源已取得补偿的;两年以上年检不合格或者未参检的;采矿证未延续即矿权已灭失的;相邻有使用民爆物品的小型露天矿山,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且采矿证已到期的。2、有条件关闭原则:证照不齐的;因环保政策不达标退出的;达不到最小生产规模的;自

4、愿退出的;未取得林地占用许可的。3、科学合理规划布局与做强做大原则:按市场总量供求平衡、辐射区域合理的原则;原则上城市规划区外每个镇只可设 1 个采矿权;资源丰富矿石质量好的镇 (矿区)可以设置 35 个采矿权;同一矿区矿权,已设置多个矿权的矿区应进行兼并重组,重新布局和规划为一个采矿权(主体)。设置的采矿主体,政府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鼓励区内重点骨干企业采取联营、收购、兼并、参股、合股等方式做大做强,组建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大型基建石矿山,同时,通过必要的激励措施实施技术改造,提升管理水平,促进低成本扩张和资源综合利用, 建成 12 个产能 100 万方以上的示范矿山。4、关闭补偿原则:对强

5、制性关闭的矿山不予补偿;对有条件关闭的矿山,如自行主动申请关闭,按采矿证核定产能给予 2 万元万方补偿;对参与整合的矿山不予补偿;对符合整合条件而不参与整合并退出矿权的,按本原则第款规定给予补偿,补偿金由受益的整合主体承担,如无整合主体补偿由政府承担。三、整合步骤1、第一阶段:( X 年 1 月 X 年 2 月)调查摸底、制定方案阶段。区矿管办对行政区域内的建筑用石料矿山利用现状、分布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分类并提出初步整合处理意见。各有关部门根据区矿管办的摸底情况,分别就各矿山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提出意见。2、第二阶段:( X 年 2 月 X 年 3 月)宣传发动及修订方案阶段。广泛

6、征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矿山业主意见,及时吸纳合理建议,完善整合方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明整合的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争取业主的自觉配合。3、第三阶段:( X 年 4 月 X 年 12 月)组织实施阶段。区矿管办与有关矿山业主签订整合方案,按方案组织实施。重点抓好证照的办理、矿山整合的协调、关闭矿山复绿工作的指导、检查、验收、督促,确保有关资金的清退和奖励措施落实到位。四、整合措施保障(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基建石矿山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对应副主任、区矿管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区经贸局、财政局、矿管办、安监局、林业局、环保局、工商局、 X 公安分

7、局、矿管总站、 X 供电公司等单位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矿管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制定基建石矿山关闭重组的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二)明确企业主体责任矿山企业是矿权整合的主体,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范指引下,应主动参与矿权整合工作。凡属强制性关闭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按关闭矿“六条标准”自行关闭。凡属符合整合条件的矿山,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的原则,对相关证照、设备、资源赋存情况、价款、保证金等要素进行评估,以作价入股方式,按市场经济规律组建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也可以收购方式退出整合。已列入整合的矿山应加强管理,加快矿权、环评、植被恢复方案、储量核实及评估、矿山设计和相关

8、要件的评审、林地征用手续办理和证照变更登记手续,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生产建设。(三)强化政策支持区矿管、公安、工商、林业、矿管总站、安监、环保、经贸、电力、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主动指导服务矿山企业的整合工作。并采取有利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采矿行为,促进矿山秩序健康发展。1、奖励政策。鼓励小、散、安全生产条件差、储量少的矿山主动关闭或参与整合,根据其采矿证标示的产能,按有偿关闭原则处理;对参与做大做强的主体矿山和示范矿山可享受以下政策:优先配置资源。优先将被兼并重组企业周边或采矿证原范围投影部分资源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优先政策扶持。矿山企业兼并重组期间, 有关矿权转让证件办理及调整、财

9、税扶持、金融资产补偿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按国家、省、市、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矿山生产结束后形成的工业用地,可按一定比例获取收益;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矿权整合补助奖励,同时积极配合区矿管部门向省、市争取矿权整合补助资金;对已按要求关闭退出的矿山可以依程序申请退回已收取的矿山安全风险抵押金。2、约束机制。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手段强化管理。对强制性关闭矿山坚决依法关闭;对有条件关闭矿山或保留矿权列入整合对象但不愿参与整合的,采矿证到期一律不予办理延续手续;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规生产、非法使用(占用)行为;鼓励矿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石综合利用成建筑用碎石,有关部门应督促相关企业合法办理工商、税务、环保、水保等手续,合法经营、规范管理,同时应缴纳相应的规费;对拒不复绿或复绿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矿山由政府聘请有资质的园林公司进行强制复绿,资金从采矿权人缴纳的植被恢复保证金、采矿权价款中列支,有关保证金等不予退回,可以参与整合的取消其整合资格;对整合后的矿山要坚持矿山开采和生态恢复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落实矿山开采与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青山挂白”治理同步。3.各镇(街道)、区直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参与开展基建石矿权整合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取得实效的予以表彰,对消极工作或阻碍整合工作的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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