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诉讼法之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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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诉讼法之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和管辖篇1、受案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 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另外,根据有关司法解 释,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所作的调解 或者根据法律、法规所作的仲裁,当事人对调解、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以及 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政府对民间纠纷的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都属于民事诉讼的受 案范围。【例题】(多项选择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A. 因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B. 因人身关系提起的

2、民事诉讼C. 选民资格案件D. 督促程序【解析】A、Bo2、管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1)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 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包括专利纠纷 案件,海事、海商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

3、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 民法院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地域管辖有一般地域 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之分。(3) 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两 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4)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 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提到本院作为第一 审进行审理,或者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理;下 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 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理。【例题】(多项选择题)世界各国通用的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的原则有()。A. 民事主体的国籍B. 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C. 案件的影响面的大小D. 诉讼价额的大小【解析】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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