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上传人:工**** 文档编号:507972631 上传时间:2023-12-12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1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论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论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论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论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仲裁和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 是现代社会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提供了可供当事人自由选择的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和方法。本文将重点分析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和联系。关键词:仲裁民事诉讼纠纷一、仲裁和民事诉讼的概念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协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劳动争议仲裁与合同纠纷仲裁。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 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有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二、仲裁与民事诉讼区别仲裁

2、与民事诉讼作为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 具有不同的特点, 这就决定了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差异性。(一 )机构方面。 (1)性质不同。仲裁属于社会救济,民事诉讼属于公力救济。虽然仲裁带有一定的司法性, 但民间性及自治性是它的本质属性,民事诉讼则为国家司法活动,有着国家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2)独立范围不同。仲裁由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独立进行(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 ,裁决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委员会不干涉任何仲裁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进行,重大疑难案件还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此可看出,仲裁机构仲裁案件实行仲裁员个人负责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则不实行法官个人负责制 ,

3、而是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3) 设置不同 .仲裁委员会可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性。仲裁委员会不得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不同的专业仲裁委员会或者专业仲裁庭。人民法院则按行政区划设立,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级 ,同时还根据某些业务需要设立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和海事法院。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有上下隶属关系,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二 )原则方面。 (1)仲裁过程中贯彻广泛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仲裁员、仲裁程序有很大的选择

4、权。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不实行自愿原则,当事人既不能选择受诉法院,也不能选定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独任庭,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则可以上诉,存在二审甚至三审。(三 )管辖方面。 (1)管辖基础不同。 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即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法律赋予的主管权,无须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即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2)受案范围不同。仲裁处理的纠纷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属纠纷,对涉及人身关系的婚姻、收养、 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

5、能仲裁,但这些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三、仲裁与民事诉讼的联系(一 )竞争关系。无论仲裁机构还是人民法院,其面向的主体都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法的颁布和实施, 使得仲裁机构不再隶属于行政机关, 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民间机构。 仲裁与民事诉讼作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方式,二者由于各自的利弊,在市场上处于竞争地位。(二 )支持关系。仲裁的民间性是仲裁的基本属性。依据仲裁法组建的仲裁机构属于民间性质, 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机关,又必须具有强制力,因此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法院对仲裁的支持,需要以司法权来作为仲裁的后盾。主要体现在:(1) 财产保

6、全。财产保全。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2)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3) 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违法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如查证属实的 ,应裁定不予执行。(三 )监督关系。仲裁一裁终局的特性决定了监督的必要性。我国现行仲裁制度的重大变革之一即是确立了一裁终局制度, 经过仲裁的案件, 不

7、得向法院起诉, 也不得向任何机关申请变更裁决。 可见,仲裁本身缺乏自我纠正错误的机制。 我国司法权对仲裁权的监督主要体现在 :(l) 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仲裁协议应是合法有效的,仲裁程序、仲裁事项等应符合仲裁法要求,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请求法院做出裁定: 若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当仲裁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一方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发生司法审查问题。我国的仲裁分为两大类, 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 我国对二者实行区别对待。 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复审范围仅限于程序性问题,对国内仲裁案件的司法审

8、查则宽泛的多。清代 “红顶商人 ”胡雪岩说:“做生意顶要紧的是眼光,看得到一省,就能做一省的生意;看得到天下,就能做天下的生意;看得到外国,就能做外国的生意。”可见,一个人的心胸和眼光,决定了他志向的短浅或高远;一个人的希望和梦想,决定了他的人生暗淡或辉煌。人生能有几回搏,有生不搏待何时!所有的机遇和成功,都在充满阳光,充满希望的大道之上!我们走过了黑夜,就迎来了黎明;走过了荆棘,就迎来了花丛;走过了坎坷,就走出了泥泞;走过了失败,就走向了成功!一个人只要心存希望,坚强坚韧,坚持不懈,勇往直前地去追寻,去探索,去拼搏,他总有一天会成功。正如郑板桥所具有的人格和精神:“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南西北风。”梦想在,希望在,人就有奔头;愿奋斗,勇拼搏,事就能成功。前行途中,无论我们面对怎样的生活,无论我们遭遇怎样的挫折,只要坚定执着地走在充满希望的路上,就能将逆境变为顺境,将梦想变为现实。实现人生的梦想,我们必须希望和拼搏同在,机遇和奋斗并存,要一如既往,永远走在充满希望的路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基础医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