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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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 贵州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规范相关价格行为,维护广大学生和出版、发行单位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和出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版管理条例、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以下简称“教材”),是指列入贵州省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以下简称“教科书”)和列入贵州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以下简称“教辅材料”)。 第三条 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教材出版、发行的单位,以及编写教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法律

2、、法规或规章对教材价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教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按照微利原则合理确定并保持基本稳定。其中,教科书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不分出版地、课程层级、语种,实行同质同价。教辅材料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出版单位在不超过最高限价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 第二章 教材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第五条 教科书和教辅材料的正文印张、插页、封面和配套音像材料(含磁带、光盘、通过网络方式取代实体推送的音像资料等,下同)单价(以下统称单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单价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教材含配套音像材料的,纸质部分教材和配套音像材料价格

3、需分别单独核定和标识。教材零售价格计算公式为:纸质教材零售价格(正文印张单价印张数量封面单价插页单价插页数量)(1增值税率);配套音像材料零售价格=配套音像材料单价配套音像材料数量(1增值税率)。增值税税率按国家规定税率执行,并随国家规定实时调整。第七条 教材单价不含增值税,由出版印刷(含租型费)、发行环节的行业平均成本费用、合理利润三部分构成。非标准纸张规格的正文印张单价、封面和插页单价,按照就近就低原则参照确定。(一)出版印刷环节的成本费用由出版印刷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生产经营成本包括稿费、编录费用、校对排版费用、纸张材料费用、印刷装订费用(制版、上版、印刷、装订)

4、等各项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教材采用租型方式的,应计入租型费。租型费含著作权使用费和版型制作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由供型出版单位与租型出版单位协商确定。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二)发行环节的成本费用由发行单位的经营成本费用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发行费率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三)合理利润根据教材生产经营定价成本和成本利润率确定。 配套音像材料单价,由压制、刻录、复制、包装、发行等成本费用和合理利润构成。第八条 循环使用教科书因印刷、装帧要求相对较高,其单价上浮一定比例,上浮比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确

5、定。第九条 教材生产经营成本实行定期调查制度。相关出版、发行单位应严格依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算教材生产经营成本,并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期如实报送相关资料,提供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第十条 在教材生产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依经营者、消费者提出的建议或依职权适时调整单价。因教材纸张生产技术变革可提供更经济环保教材用纸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及时制定新型纸张单价。第十一条 制定或调整教材单价应当进行成本费用调查,听取学生家长、中小学校、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和财政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第十二条 出版单位应按照省

6、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教材零售价格审核所需要的有关教材用纸规格、印刷色数、正文印张和插页数量等相关资料,不得迟报、漏报、误报和先付印后申报。教材零售价格实行按学期集中审核、统一公布。第十三条 教材用纸克重应进行必要控制。对用纸超出限定标准的教材,将按照相近就低原则核定零售价格。第十四条 出版单位在申请核定循环使用教科书零售价格时,需同时提供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第十五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经审定的教材零售价格于教材发行前向社会公示。第三章 教材价格行为的监督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设定教材版心、字号和行距,不得通过故意扩大页边距、字号和行距等方式,

7、变相增加教材印张数量,提高教材价格。出版单位所发行教材应通过省级出版行政部门的技术标准执行情况复核和绿色印刷质量检测。第十七条 教辅材料应坚持学生自愿选用和一科一辅(即一个学科版本的教科书限选一种教辅材料)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未纳入免费教科书范围的配套音像材料应由学生自愿选购,出版、发行单位不得将纸质教科书与配套音像材料捆绑发行、销售。教材征订部门及学校不得捆绑征订。 第十八条 各出版单位要做好价格公示工作,除应在教材版权页和封底标明价格批准文号、零售价格、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外,还需于每学期开学前在本单位互联网页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所出版的所有教材

8、价格情况,包括开本、印张数、零售价格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教材上标示的零售价格应与网站公布价格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出版、印刷、发行单位收取未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费用。 第二十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教材出版、发行、印刷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出版发行秩序,加强内容、编校和印装质量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第二十一条 出版或发行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切实维护教材市场良好价格秩序。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超出政府最高指导价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内的教材价格的; (四)违规搭售或者在销售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五)不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或公示的教材价格与经核定的价格不一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出版、教育行政部门按行政管理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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