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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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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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规章制定机关:水利部颁布日期:2000.01.31实施日期:2000.01.31修改日期:法规内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水土保 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土保持生态生态环境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 境监测站网,对全国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状况实施监测,为国家制定水土保持生 态环境政策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

2、可持续发展服 务。第四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制订有关规章、规 程和技术标准,组织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国内外技术与交流,发布全国 水土保持公告。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县级以上水行政方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以及授权的水土 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对辖区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管理。第五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按水利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第六条省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 测规划,作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同

3、级人民政府批准 组织实施。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进行修订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第七条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心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土 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或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监测站网的建设与资质管理第八条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的指导下,按基本建设程序全国水土 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其运行实行分级负责制。第九条 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由以下四级监测机构组成:一级为 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二级为大江大河(长江、黄河、海河、珠江、 松花江及辽河、太湖等)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三级为省级水土保 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四级为省级重点防治区

4、监测分站。省组重点防护区监测分站,根据全国及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设立 相应监测点。具体布设应结合目前水土保持科研所(站、点)及水文站点的布设 情况建设,避免重复,部分监测项目可委托相关站进行监测。国家负责一、二级监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三、 四级及监测点的建设和管理。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建设的监测站点不得 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经规划批准机关的审查同意。第十条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项 监测点对水土流失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监测管理机构报告监 测成果。第十一条下级监测机构应接受上级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十二条水土

5、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须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 格证书单位承担。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第十三条从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专门技术培训, 考试合格,取得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岗位证书,方可持证上岗。第三章监测机构职责 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实施计划,建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网,承担并完 成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任务,负责对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质量保 证,开展监测技术、监测方法的研究及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负责汇总和管理 监测数据,对下级监测成果进行鉴定和质量认证,及时掌握和预报水土流失动态, 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报告。

6、除本款规定的职责外,各级监测机构还有以下 职责: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 具体管理。负责拟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对全国性、重 点区域、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负责对监测仪器、设备的质量和技 术认证,承担对申报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质单位的考核、验证工作。大江大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参与国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 测、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和开展跨省际区域、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开 发建设项目的监测工作。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对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的管理,承担国 家及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监测工作。第

7、十五条省组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的主要职责:按国家、流域及省级水土 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对列入国家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 治理区、重点监督区的水土保持动态变化进行监测,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编制 监测报告。监测点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技术规程对监测区域进行长期定位观测,整编监 测数据,编报监测报告。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项目的专项监测点,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建设 和生产过程中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接受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的业务 指导和管理。第四章监测数据和成果的管理第十七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成果由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 机构统一管理。第十八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实

8、行年报制度,上报时间为次年元月 底前。下级监测机构向上级监测机构报告本年度监测数据及其整编成果。开发建设 项目的监测数据和成果,向当地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报告。年报内容按有关技术规范编制。第十九条国家和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成果实行定期公告制度,监测 公告分别由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发布。省级监测公告发布前经国家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审查。监测公告的主要内容:水土流失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水土流失危害 及发展趋势,水土保持情况及效益等。国家水土保持公告每五年发布一次,重点省、重点区域、重大开发建设项目 的监测成果根据实际需要发布。第二十条各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外提供监测数据须经同级水土 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同意。开展监测工作,在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未经同意擅自对外提供监测数据的,按 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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