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证券结算体制下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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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运作和权属情况说明一、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概念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又称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客户保证金。但证券法对其概念未作规定。2001年5月16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包括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在2004年11月4日联合颁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和在2005年1月28日联合颁

2、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则进一步规定,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指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j客户为正常经纪业务客户,k客户必须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l客户必须有真实的资金投入。根据证券法(1998年)第一百二十九条和证券法(2005)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两种不同的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通知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

3、,委托理财业务属于证券公司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因此,客户签订各种委托理财合同后委托给证券公司管理的资金不属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二、证券交易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流动路径1、从客户流向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必须将收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放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在实务中,证券公司营业部将客户的资金存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账户的同时,要在其为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中记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情况。根据规定,一家证券公司可将多家商业银行确定为其存管银行,证券公司下属各个营业部可在这些存管银行在营业部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开立客户交易结

4、算资金存款账户。证券公司或其下属每家营业部在同一家存管银行只能开一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账户,实务中,为了便于作资金结算,证券公司或其下属营业部往往同时在多家存管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账户,因此,证券公司总部或每一个下属营业部实际上同时拥有多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账户。2、在证券公司内部的流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规定,证券公司应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集中统一管理。证券公司下属营业部收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除留足日常备付的部分外,应当交证券公司总部统一管理。因此,证券公司各下属营业部收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绝大部分会被划到总部在证券公司总部所在地存管银行开立的各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账户中。3、从

5、证券公司流向登记结算公司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登记结算公司应在结算银行为证券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其中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专门用于存放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除了客户提款等法定情形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进行划转。若证券公司申请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回,也只能划回其在登记结算公司预留的作为交收账户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账户。4、证券公司所管理的全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放情况根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流转路径,某证券公司所管理的全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包括:在营业部所在地的各个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账户上的资金、在证券公司总部所

6、在地各个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上的资金,以及资金划拨时的在途资金。(参见图1)三、结论1、客户将资金缴纳给证券公司下属某个营业部后,其资金和其他客户的资金被归拢存入一个或多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账户后,就和其他客户的资金混同为一体。营业部在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中的资金,或被营业部用来支付其他客户的取款,或被划到证券公司总部管理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账户,进而划到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结算。因此,就某个具体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账户或结算备付金账户而言,账户中的资金无法和某个具体客户缴纳的资金直接建立对应关系,也就不能说某

7、个具体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账户中的资金属于某个或某些客户所有。2、虽然某个具体客户的资金缴纳给证券营业部后,被营业部存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账户后,已经和全部客户的资金混同在一起,并在运作中被分别存放于多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账户或结算备付金账户中,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在整体上是一个区别于证券公司自有资金的独立概念,其初始资金都是由客户缴纳的,故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整体上应属于全体客户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11月9日颁布的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属于所有客户共有”。3、综上,因全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账户内的资金在整体上属于全体客户所有,故任何一个具体的客户都不能单独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账户内的资金的全部或部分主张所有权,也就不能就证券公司某个具体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账户行使所谓的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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