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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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简答题法理学简答题第一章法律特征 一简述法律的特征(一)形式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2)法律的规范性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1)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2)法律的国家性3)法律的普遍性3以权利和义务为双向调整机制1)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2)法律的利导性4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1)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2)法律的程序性(二)实质特征1法律是意志和规律的结合 2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3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 的工具二形式特征为什么说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答:1)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

2、模式是以授 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后果则 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2)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 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3)权利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法律是怎样的法律,不管这种 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和义务总是被立法者所 充分重视,也总是受到社会各成员关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定,它明确地告诉人们该怎样行为,不该 这样行为以及必须这样行为;人民呢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 之间该这样习惯难为,并遇见到习惯难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第二章法律历史一简述法律历史规律(

3、一)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1跟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2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3与宗教、盗得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 4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二)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1不断发展的规律。2经济条件决定的规律。3历史类型更替与继承的规律。4依赖于革命或改革而发展的规律。 二简述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1在法律哲学与法律精神方面。中国法的发展长期受中国哲学的 影响,尤其是儒家哲学。西方法的发展则以西方传统哲学为指导思想。2在法律结构和法律文化方面。中国法律结构以刑法为主,法律 文化以公法文化为核心;西方法律结构以民法为主,法律文化以私法 为核心。3在司法体制与司法程序方面。中

4、国的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西 方的司法与行政分全制约。4在法律形式与司法技术方面。中国法过 分依赖成文法,司法技术落后;西方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并存,司法 技术先进。5在法律民族性和国际性方面。中国法的发展始终呈封闭状态, 西方法的发展始终呈开放状态。三简述两大法系的差别1大陆法系是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 美法系是指以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2产生背景的区别:大陆法系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其间经过11 世纪 至 16 世纪的罗马法复兴、18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 世纪发展 为世界性的法系。而英美法系起源于11 世纪诺曼人人入侵英国后开始 逐步形成的

5、适用于英格兰全境的普通法,中间经过16 世纪衡平法的兴 起,17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资本主义改造,再 到18、19世纪随着英国殖民地扩张而传播到世界各地,进而发展成世 界性的法系。3法律渊源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 主要法律渊源,判例法一般不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对法院审判无约束 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法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4法典编纂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采用系统的法 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法 律和法规。5法律结构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的基本机构是建立在公法和私 法的分类基础上的,而英美法系的基本结

6、构是建立在普通法和衡平法 的分类基础上的。6法律适用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的法官在适用法律的方法上十分 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应性,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十 分重视判例的对比作用,重视“区别技术”。7诉讼程序传统的区别: 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而英美 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控辩双方进行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 极中立的。8职业教育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育方面 突出法学理论教育,而英美法系职业教育重视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第三章法律作用 一简述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区别。 二法的规范作用包括那些? 四简述法的指引的分类五简述法的社会作用的

7、方式 六简述法的社会作用的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七简述法的局限性第四章法律制定 一简述法律制定的特点1. 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2. 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 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3. 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 以及认可活动。4. 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二简述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1全国人大:(1)有权修改宪法;(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3)改变或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2全国人大常委会:(1)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 律;(2)在全国人大闭

8、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 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3)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 命令;(4)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 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3国务院:(1)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制定行政法规,发布 决定和命令;(2)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3)改变或者撤消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4国务院各部委: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 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5地方各级国家权利机关及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6地方各级国家行政

9、机关的立法权限 三简述法律制定原则(一)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二)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原则(三)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1立法主体的合宪性:是指法律制定主体必须具有宪法赋予的权 力或经特别授权,不越权制法,否则,一律无效。2内容的合宪性:是指经过法律制定产生出来的法律内容必须符 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具体规定,不得违背、抵触、冲突。3程序的合宪性:法律制定都要依照法律制定程序进行。 四简述法律制定的程序1法律议案的提出:是指依法享有提案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 出的有关法律议案或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某项法律的建议。如: 全国人大 30 名代表以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

10、人民检察院;最高军事委员会。2法律议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立方日程的法律议案 进行审查和讨论。分为:专门委员会审议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审议两 个阶段。3法律议案的表决:是指立法机关对于经过审议的法律议案进行表决,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法律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 1/2 通 过;而宪法的修改则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4法律的公布:立法机关将通过表决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社会 的一个法定程序。宪法80 条规定,法律的公布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由国家主席公布。五简述法律效力1)对人的效力的定义2)中中: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3)中外:中国

11、公民在国外,原则上仍适用中国法律,但当中国法律 与所在过国的法律发生冲突时,要区别不同的情况和具体的国家条约、 协定及国内法的规定,来确定是适用中国法律还是适用外国法律。4)外中: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适用中国 法律,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5)外外: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的犯罪,按中 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 是按照犯罪地的刑法不构成犯罪的除外。1对地的效力:1)对地的效力定义:是指法律在那些地域、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2)全国:在中国国家主权及主权所及的范围内生效的法律。3)地方4)国内和国外均

12、有效的。如刑法规定的伪造货币罪 =泄露国家秘 密罪,也适用于中国境外。5)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空间效力及于该条约 和协定的缔结国和参加国,但缔结国和参加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时间效力1)时间效力的定义: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及法律对 其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2)生效时间:自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又该法来规定具体生效时 间、由专门决定来规定该法的生效时间、规定法律颁布后到达一定时 间即开始生效。3)失效时间:明令废止和默示废止。4)溯及力的定义: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 为是否适用的问题。5)溯及力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第五章法的要素一简述法律原则的分类1基本

13、原则与句比原则2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二简述法律原则的作用(一)从法律制定的角度看: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二)从法律实施的角度看: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空能力。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三简述法律概念的特点及其分类。 四简述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 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1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规范,但又不限于规范,还

14、包括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2法律规范是以法律条文来表达的,两者的关系是形式和内容的关 系。法律规范体现在法律条文中,但条文本身并不等于法律规范。一 个条文可以完整地包括一个规范,也可以包括几个法律规范;反之, 一个法律规范可以体现在同一法律条文中,也可能体现在同一规范性 文件的其他条文中,甚至还可能体现在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条文。3国家专门机关制作的判决书、搜查证、逮捕证、公证书、结婚证 等法律文件,是依据法律规范制作的,但只对特定对象具有法律效力,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法律规范则是调整大量同类社会关系的共同规 则,具有普遍约束力。五简述法律规范的结构 1条件(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

15、指出该法律规范的条文或情况 的部分。2模式(处理):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分为可 以这样行为的模式、必须这样行为模式、不得这样行为模式三种。3后果(制裁):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热门在作出符合或者违 反该规范行为时,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分为肯定式和否定式 两种。4条件、模式和后果是法律规范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他们密切 联系,缺一不可。六简述法律规范的种类(一)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 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2义务性规范:规定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 定行为的法律规范。3禁止性规范: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一定行为的 法律规范。(二)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 1强制性规范:义务性要求十分明确、人们必须履行、不允许人 们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2任意性规范: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 律规范。(三)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1确定性规范: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的法律规范。(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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