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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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贷款通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XX农村信用社开展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 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及具体操作流程的基本依 据。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客户提供的 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贷款承诺、保证等资产和 有资产业务。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贷人员,是指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 和管理人员,包括各级信贷部门从事

2、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第五条XX农村信用社开展信贷业务,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维护信誉;(二)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三)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四)“三农”优先;(五)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六)审贷分离,相互制约,权限管理;(七)按照风险收益平衡原则合理进行客户选择与定价;(八)重视第一还款来源而非依赖担保;(九)实行信贷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六条 实行法人独立经营、分层次进行权限(授权)管理的 组织体系.信贷业务权限(授权)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分类设置,定 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第七条 信贷业务权限(授权)的设置应当本着有利

3、于农村信 用社发展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机构的经营规模、效益、信贷资金占用 和使用情况、信贷资产风险状况、风险内控管理水平、当地经济环境 等因素。各级机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和授权许可, 相互之间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得超越职权。省联社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业务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和服 务,对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提请的信贷业务进行备案。省联社办事处在省联社授权范围内,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业 务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对县级联社提请的信贷业务进行备案。统一法人的联社对其分支机构实行授权管理。二级法人的联社对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下同)实行权限 管理。法人信用社对其分支

4、机构实行授权管理。信贷业务权限(授权)管理不改变直接经营社对信贷业务决策和 风险管理的责任。各级机构在各自权限(授权)内分别独立行使审批职 能或备案.第八条 实行审贷分离、经营与风险监控分离、相互制衡的信 贷管理体制。审贷分离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 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按照“横向平行制衡”的原 则,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建立相互制约和相互 支持的机制。第九条 按照“横向平行制衡”的原则,县级联社设立市场发 展部和风险管理部.市场发展部按信贷政策和制度进行信贷业务营销和管理,承担业 务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

5、部负责按信贷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市场发展部提供 的客户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有权机构审议审批,决 策前不与客户见面;在贷后管理中承担风险监控职能,督促市场发展 部按规定实施贷后管理工作,以及和稽核部门共同进行信贷责任认定 等,对整体信用风险进行控制。第十条 县级联社实行“两委会”制度。县级联社理(董)事 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县级联社经营管理层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 (以下简称贷审会)。理(董)事会应当明确对经营管理层贷审会的授 权范围。(一)贷审会在授权范围内,审议相关的信贷业务事项。贷审会委员由经营班子成员和市场发展部、会计财务部等部门的 负责人组成,主任(行长)为贷审会主任委员

6、;理事长、主任未分设的, 分管信贷副主任(副行长)为贷审会主任委员。贷审会实行记名表决方式。县级联社的分支机构成立贷款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贷审组”), 比照贷审会的职责审议相关的信贷业务事项。贷审会审议通过的信贷业务必须报理(董)事长阅知。(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信贷业务总体风险的评估和控制,审 议贷审会超授权的大额信贷业务事项.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理(董)事长、经营班子成员和风险管理 部、审计稽核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理(董)事长为风险管理委员 会主任委员.风险管理委员会实行记名表决方式,主任委员不参加表 决.对授权贷审会审议通过的信贷业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的信贷业务,理(董)事长可

7、行使一票否决权,对审议未通过的信贷 业务,不能行使一票赞成权.第十一条 实行信贷业务分级审批制度.县级联社分支机构 对权限(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进行审批;县级联社分支机构超权限 (授权)的信贷业务,在贷审组审议通过后报县级联社审批;县级联 社贷审会对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进行审批;县级联社贷审会超授权 的大额信贷业务,在贷审会审议通过后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第十二条 实行大额贷款备案制度。省联社限定的大额贷款, 县级联社在审批发放前,提请省联社备案,省联社对备案大额贷款回 复不能发放的,县级联社不得审批发放。第十三条 实行信贷业务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 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

8、等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 具体承办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第十四条 实行信贷信息披露制度。公开农村信用社的贷款 条件、利率、期限等相关信息,限制性公开或披露客户的信用状况。 披露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第三章 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五条 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 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十六条 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 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主体合法,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

9、策、国家货 币信贷政策、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以及XX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定;(二)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 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农村信用社提供有关 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三)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资金使用合理,经济收入稳定,有 较强的偿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四)企业法人必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五)具备必要的财务核算制度、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借款人对其他企业投资时,未成为 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七) 除自然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 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事

10、 业单位还应有收费许可证;(八) 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 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 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九) 拥有法定资本金或开办资金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十) 新建项目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 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十一) 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已经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十二) 在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 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等体制变更过程中,已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 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十三) 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国 家规

11、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十四) 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应提供规定比例的保证金;(十五) 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十六) 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及个体工商户申请信贷 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三)在本地有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四)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所处行业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投向;(五)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或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 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六)个体工商户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 照,

12、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照章纳税,并按期进行年检;(七)无不良信用记录,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 监督;(八)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九)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第四章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第十八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XX农村信用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对 满足统一授信条件的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 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第十九条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XX农村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 户的信用等级分为 AAA、AA、A、B、C 五个等级;农户信用等级分为 优秀、较好

13、、一般。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 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第二十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 定结果、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农村信 用社对其提供的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余 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未评级客户按客户所能提供的担 保情况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二十一条 授信额度分为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和不可循环使 用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信用是指农村信用社在统一授信额度内,确 定一个最低的可撤销的信用额度,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 能够便捷使用信用。第二十二条 对集团客户的授信应当从集团整体统筹

14、考虑授信 方案和核定授信额度。农村信用社对集团各成员企业核定的最高综合 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五章 信贷业务种类第二十三条 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合同 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一)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1。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 年以下(含1 年)的贷款。2.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 年以上(不含 1 年)5 年以下 (含5 年)的贷款。3.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 年以上(不含 5 年)的贷款。(二) 贷款按担保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1.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免担保贷款。除农 户小

15、额信用贷款外,从严控制信用贷款。2。 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 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 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农村信用社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抵押贷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 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当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变现能力、所设 定抵押的合法性以及评估价值等因素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 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抵押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变现 值的 70.抵押物价值应由农村信用社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 结果的有效期为1 年.对于抵押物价值较低或其他原因难以由资产评 估机构确定的,可由农村信用社与抵押人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协商 确定抵押物价值时,应充分考虑抵押物账面价值、成新率、同类物品 市场价格、变现能力及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等综合因素。质押贷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以下称“出质人”) 的动产或者权利(以下称“质押物”)作为质物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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