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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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和承包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地义务的依法承当违约责任。第二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那么择优选择承包。建筑工程的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发包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第四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有规定由发包与承包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发包应当按照

2、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第二节 发包第五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发包对不适于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的发包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提供载有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和以及开标、评标、定标和程序等内容的。开标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展。开标后应当按照的规定的评标和程序对标书进展评价、比拟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第七条 建筑工程实行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立依法组织施行并承受有关行政主部门的监视。第八条 建筑工程实行发包的发包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第九条 及其

3、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利限定发包将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第十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制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假设干局部发包给几个承包。第十一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采购的发包不得指定承包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消费厂、供给商。第三节 承 包第十二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应当持有依法获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制止建

4、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答应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制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十三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构造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结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当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实行结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的业务答应范围承揽工程。第十四条 制止承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别人制止承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局部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立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构造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自胜地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立负责;分包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负责。总承包和分包就分包工程对建立承当连带责任。 制止总承包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制止分包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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