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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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一、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标准化是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要科学技术基础,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技术标准体系,组织制定、修订、宣传、贯彻和监督实施国土资源标准。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应纳入相关规划和计划。第三条 国土资源标准是指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地质、海洋、测绘等领域的技术标准、规程和

2、规范。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自然资源、地质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适用于本办法。海洋、测绘技术标准由国家海洋局与国家测绘局分别制定。国土资源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国土资源部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审批发布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对国土资源领域的地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第四条 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共同推进;(二)支撑国土资源管理和依法行政;促进科技进步与成果转化;(三)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四)规范、公开、透明,社会公众参与。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司局归口管理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

3、,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建立完善国土资源标准体系;(二)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对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实行统一计划、统一审查、统一批准、统一编号和发布,负责行业标准的备案工作;(三)统一组织协调国土资源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四)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各业务主管司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二)组织开展相关国土资源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及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 设立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4、),专门从事国土资源标准化的技术工作,其成员由国土资源领域内从事生产、科研、教学和管理等工作的专家组成。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规划及年度计划工作提供咨询,开展国土资源标准的制、修订技术审查和技术复审等工作。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在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负责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作为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主要承担重要标准的制、修订及标准草案的标准化审查,开展国土资源标准化基础研究,协助开展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和复审及信息咨询等工作。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按专业领域划分并设立若干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技术委员会),分别承担本专业领域内的技术

5、委员会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在有关直属单位。有关直属单位作为专业技术归口单位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专业技术归口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承担本专业标准的制、修订及标准草案的技术指导和审查工作;为技术委员会提供专业技术支撑。三、标准范围和类别第九条 对国土资源领域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标准:(一)国土资源术语、分类、代码、符号、图式、图例及制图方法;(二)国土资源信息化技术要求;(三)土地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监测、整治、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技术要求,土地权属管理和土地市场管理相关技术要求;(四)区域地质调查与海洋区域地质调查技术要求,包括主要目标、对

6、象内容、技术工作程序、技术工艺、方法及装备、成果质量管理要求等;(五)矿产资源的调查、勘查、评价、规划、开发与综合利用技术要求,其中包括标准化设计、技术工艺、方法、装备及技术指标要求;矿业权管理(其中包括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选矿厂设计、技术工艺、方法及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资源回收率等技术指标要求)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技术要求;(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技术要求;(七)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技术要求;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规划、监测、保护与合理利用技术要求;(八)地质矿产勘查技术方法和地质矿产实验测试技术方法及标准物质

7、;(九)地质资料管理技术要求;(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其他技术要求。第十条 国土资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包括全文强制或部分条文强制。下列国土资源领域的技术要求应制定强制性标准:(一)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要求的标准;(二)为国土资源行政审批、监督执法作依据的技术标准;(三)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标准;(四)地质环境保护技术标准,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标准;(五)地下水资源管护技术要求;(六)土地整治工程环境、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要求;(七)国土资源调查涉及环境、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要求;(八)其他需要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国土资源领域其他技术要

8、求应制定推荐性标准。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领域内,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需要在国土资源相关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标准;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依据相关法规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企业生产在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并按有关规定备案。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四、标准预研究第十二条 实行标准预研究管理制度。国

9、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专项、重大项目应设立相关重要技术标准预研究项目,在立项时向部科技主管司局备案。第十三条 预研究项目成果在验收后三个月内,应将项目成果和后续技术标准研究制定的方案报部科技主管司局备案,作为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编制的重要依据。五、标准规划与计划第十四条 部科技主管司局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标准化的战略研究,并编制国土资源标准化规划。国土资源标准化规划应有明确的目标、任务、总体部署和具体措施。第十五条 实行标准计划管理。制定和修订国土资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须纳入国家标准和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第十六条 部有关业务司局、有关单位应结合国土资源工作的实际需要,向部科技主管司

10、局提出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的项目建议。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对项目建议进行汇总并组织部相关业务主管司局及有关专家共同研究,提出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建议,部科技主管司局组织技术委员会审查。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标准的计划项目,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属行业标准的计划项目,在国土资源部网站公示十个工作日并对反馈意见处理后,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发布行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项目一般不作调整。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经技术委员会审查后,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经费主要来

11、源于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专项工作经费及其它渠道筹集的经费。国土资源部安排基础性、公益性及行政管理类标准的制、修订经费。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专项、重大项目按任务内容落实标准计划项目经费,经费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六、标准制定与修订第二十一条 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项目一般应在两年内完成。若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起草单位可向部科技主管司局申请延期一年。延期一年仍未完成的项目,视为自动撤销。对不按时完成任务,又不及时提出延期申请的单位,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第二十二条 部业务主管司局负责组织拟订相关领域技术标准。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单位应广泛听取和吸

12、纳有关的生产、科研、教学、管理部门等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报分技术委员会。第二十三条 分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有关文档进行审查后报部业务主管司局。部业务主管司局组织征求意见,提出标准送审稿及有关文档报技术委员会。如需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由部科技主管司局组织。第二十四条 部科技主管司局组织技术委员会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会议审查或函审,提出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函审意见。属强制性标准须经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采用会议审查时,组织者应在会议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及有关附件提交给参加标准审查的部门、单位和人员。会议审查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为通过

13、;标准起草人不能作为审查人员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1/4。采用函审时,组织者应当在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函审通知及上述文件提交给参加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采用函审时,必须有3/4的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或函审回函率不足2/3时,应重新组织审查。第二十五条 承担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按照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函审意见的要求,对标准送审稿认真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报送部科技主管司局。七、标准审批与发布第二十六条 标准报批时,文档必须齐全,应有“标准报批稿”、“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及其“函审单”、“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对报

14、批稿有重大修改时,应进行重新审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和译文。第二十七条 部科技主管司局对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进行审查后,属国家标准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布;属行业标准的,由国土资源部批准、编号、发布,并在国土资源部网站上发布公告,对强制性标准的主要内容进行公示。强制性土地管理行业标准代号为TD;推荐性土地管理行业标准代号为TD/T;强制性地质矿产行业标准代号为DZ;推荐性地质矿产行业标准代号为DZ/T。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地方标准的发布依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国土资源标准化

15、管理规定,应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国土资源地方标准发布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地方标准批文、地方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及相关材料各一份。第二十九条 部科技主管司局负责组织管理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工作,技术归口单位承办日常工作,出版经费纳入国土资源标准编制经费。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解释。国土资源标准的著作权由批准发布机构享有。制定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八、标准实施与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标准发布后,部业务主管司局应及时组织开展标准宣传、贯彻、培训、指导工作。标准宣贯工作应列入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

16、管部门和技术机构的工作计划。第三十二条 标准发布后,属于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法规要求强制执行的推荐性标准,自动变更为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推荐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三十三条 从事国土资源工作的组织和机构应积极贯彻、实施标准。实施标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应当及时向部科技主管司局、有关业务主管司局或技术归口单位报告。第三十四条 部业务主管司局组织对有关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情况,编制监督检查报告及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部科技主管司局定期发布。检查报告及评估报告作为标准复审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部投诉、举报违反国土资源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九、标准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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