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案件界定、处罚标准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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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丢失案件界定、处罚标准及程序一、概念(一)丢失已有证据证明我公司资产、货物被偷盗、抢劫、抢夺、诈骗、非法侵占的或下落不明5日以上的,推定为丢失,应立即按照丢失程序进行处理。下落不明30日以上的,认定为丢失。(二)界定通过对丢失货物的路由流程、系统信息、交接记录、包装箱体进行分析、鉴定,判定丢失责任以及丢失性质。总公司安保处对全国跨分公司丢失案件进行责任界定,基层安保管理人员对本区域的丢失案件进行责任界定。(三)推定以既存的事实为条件而推断出另一事实或结论的成立。(四)责任分类为明晰丢失责任类型,类型化总结和分析案件,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和方法,丢失责任可划分操作责任和刑事责任、直接操作责任和间接

2、操作责任、直接管理责任和间接管理责任、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第三方控管责任和非控责任五大类相对应责任类型。1、操作责任违反公司相应操作规范、发现问题未能及时补救,造成公司资产或所承运货物下落不明5日以上所应承担的责任。2、刑事责任违反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或货物被偷盗、抢劫、抢夺、诈骗、非法侵占而应承担的责任。3、直接操作责任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失的后果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的、主要的因果关系,对损失结果的发生起客观决定性作用而应承担的责任。具体是指直接接触资产或货物,对资产或货物丢失而应承担的主要责任。4、间接操作责任间接操作责任是指没有正确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致使丢

3、失结果发生而应承担的责任。具体是指没有接触资产或货物,对货物相关信息处理错误、失真的员工,对资产或货物丢失承担的次要责任。5、直接管理责任在丢失案件中,直接操作责任人或间接操作责任人的直接上级应承担的责任。6、间接管理责任在丢失案件中,直接管理责任人的上级应承担的责任。7、内部责任资产和货物在公司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欲签订劳动合同的实习员工、签订劳务合同的临时员工所控制的范围内而发生的丢失,称为内部丢失,丢失责任为内部责任。8、外部责任资产和货物在与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运输合同的公司或个人所控制的范围内而发生的丢失,称为外部丢失,丢失责任为外部责任。具体是指零担、航空、外包班车、外网

4、等所造成的丢失。9、非控责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的天灾人祸所造成的丢失和处于强势地位的邮政、航空、铁路公司承运货物时所发生的丢失,属于不可控制范围,称非控责任。10、第三方管控责任由我公司选择并由我公司管理的零担公司、航空代理公司等,承运我公司货物时所发生的丢失,资源选择的管理者、协调者应承担的责任为管理责任。(五)处罚根据货物丢失事实和安保处(科)做出的界定结论,依据宅急送管理大纲和本规定的处罚标准和程序,运用经济的手段,做出不利于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六)程序在本规定中是指丢失案件界定和处罚必须遵循的形式和流程。二、界定(一)界定原则1、责任共担原则丢失案件发生后,对出现丢失结果的所有操作不当

5、的行为,均要追究丢失责任,只要这种操作不当与丢失结果的出现存在因果关系。界定案件将根据操作不当的行为是造成丢失结果的充分原因、必要原因或充要原因来划分责任。2、证据效力强弱原则界定丢失案件,实物证据效力大于系统信息证据效力、客观证据效力大于人为主观证据效力、无责任证据效力大于指认他人责任证据效力。3、发现货物异常自辩原则在发现货物异常后,操作人(单位)应提供证据对出现的异常非自身行为进行辩解,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无责的应承担丢失责任。4、责任推定原则无法查明丢失环节的案件,由安保部门会同操作、客服对丢失责任进行推定。(二)细则1、货物取、派(1)司机、速递、小件员在取、派货物时

6、,完全依照小件员安全操作规定、贵重物品安全操作管理规定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操作,被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抢劫的,并有公安机关证明的,不承担责任。(2)取货时,因不验视货物或工作单信息填写不准确导致货物丢失的,操作人承担直接责任。(3)在取、派货物时,违规操作、疏忽大意,致使货物被盗窃、被抢夺、被诈骗的,承担直接责任。(4)司机、速递、小件员在派送货物时,对收货人身份审核不清,造成货物被人冒领,承担直接责任。(6)所厅经理、操作点长、调度违反小件员安全操作规定、贵重物品安全操作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强令司机、速递、小件员超范围、超金额取派货物,致使货物被抢劫、抢夺、盗窃的,所厅经理、操作点长、调度承担直

7、接责任。(7)小件员当日内未能上缴代收货款、到付款并潜逃的,该小件员的直接管理者承担直接责任。2、货物提、发(1)口岸提货发现破损,既没有开箱验货、复秤,又没有开具相关证明的,或虽然开出证明,但没有开箱验货、复秤,并在系统里面注明异常和实际数量的,操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2)货物正常从口岸提回,入库房前发生的丢失的,提货人承担直接责任。(3)口岸提货未发现破损,入库交接发现异常,经开箱发现丢失的,提货人承担直接责任。(4)货物管理不当、交接不清、错发等原因造成丢失,由货物操作人承担直接责任。(5)信息处理员录单不及时、录单信息错误导致货物丢失的,承担间接责任。(6)配载岗位配载不及时、配载信息

8、错误导致货物丢失的,承担间接责任。3、货物进港(1)进港后,发现短少应在规定时间内录入少货异常,当事者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超出异常录入规定时间和无双方签字确认的进港方操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2)进港发现破损后并需要中转的,必须二次包装处理再行中转,二次包装前需对货物进行复称、清点、拍照并及时录入系统,对破损货物不处理而继续中转造成下一环节丢失的由中转方操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3)路由选择不当造成货物多次中转发生丢失的,配载人员承担间接责任。4、货物合、拆包(1)合包操作必须使用合包条码和签封,签封号注明在合包条码上。合包外包装完好内物短少的,合包操作人承担直接责任(本规定只适用于编织袋合包

9、)。(2)在发送合包货物委托书时必须与合包后件数相符,因配载信息发送件数与实际合包后件数不符造成丢失的,出港方配载人员承担间接责任。5、货物返货未按返货操作规定进行包装和信息处理而造成丢失的,货物操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信息处理人员承担间接责任。6、货物在库(1)货物有入库无出库造成丢失的,入库操作人员或库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直接责任人3(含3人)人以上的,上一级管理者承担连带直接责任。(2)货物在库发生其它异常导致丢失的,管理库房操作的主官承担间接责任。 7、异常处理丢失异常录入时要录入丢失数量、重量,并备存有照片,对异常录入不全造成后续责任界定因难的,异常录入人员承担间接责任。8、货物包装(

10、1)货物未按要求操作,包装不合格导致货物丢失,包装人承担直接责任。(2)外包装完好,货物短缺、重量相符,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纸箱交安保人员;无法提供证据,将不认可货物外包装完好,发现货物短缺的操作人承担直接责任。9、资产丢失(1)安全管理松懈、防范措施不当造成本单位资产被盗的,事故单位管理者承担直接责任。(2)值班人员(值班干部)未履行职责,造成公司资产被盗的,当天值班人员承担直接责任。(3)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不当,造成资产丢失、被盗的,应承担直接责任。10、客户自提货物(1)电话核实提货人身份。委托人所留电话和提货人不符的,应向出港方反馈,未得出港方确认,货物不能出库,违反此规定造成货物被冒

11、领丢失的,操作人承担直接责任。(2)核实身份有效证件。身份证和本人比对,核实证件的有效性,收货单位属公司的,提货人还必须出具盖有公章的公司介绍信,否则不予提货,违反此规定造成货物被冒领丢失的,操作人承担直接责任。(3)留存复印件。收货人自提货物,除了验证身份,还应将收货人的身份证号码写在工作单上。违反此规定造成货物冒领丢失的,操作人承担直接责任。(4)他人代替收货人前来提货的,应联系收货人确认委托他人签收,还要对实际提货人和工作单收货人的身份证号码进行留存,否则不予以提货。违反此规定造成货物被冒领丢失的,操作人承担直接责任。三、处罚(一)处罚原则1、责任相适应原则丢失案件发生后,单个责任人的处

12、罚金额与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危害后果相适应,单人最高处罚不得大于丢失金额。2、累计加重原则(1)同一直接操作人员在30日内出现第二次丢失事故的,处罚在对应标准上加重30。30日内该直接操作人员出现第三次丢失事故的,处罚在对应标准上加重60,且经保障部报批、人资部门核准,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因同一间接操作人员原因,在45日内出现第二次丢失事故的,处罚在对应标准上加重30。45日内因间接操作人员的原因,发生第三次丢失事故的,处罚在对应标准上加重60。45日内因间接操作人员的原因,发生第四次丢失事故的,经保障部门报批、人资部门核准,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

13、同。(3)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者,在30日内因管理不当,在其管辖范围内,出现第二次应追究其间接或直接领导责任的丢失事故时,处罚在对应标准上加重30;30日内出现第三次丢失时,处罚在对应标准上加重60。(4)累计加重原则不受责任相适应原则限制。3、鼓励破案挽损原则丢失案件发生后,30日内破获案件的并追回全部赃物的,责任人经总公司风控部批准,可减免处罚;30日内破获案件,所有损失经保险挽回,责任人经总公司风控部批准,可减轻处罚,但处罚不得少于标准的30;案件没有破获,但经责任人努力,成功取得第三方单证或报案证明,保险理赔成功的,经总公司风控部批准,可减轻处罚,但处罚不得少于标准的50。(二)处罚标准

14、对于内部丢失公司今后将施行超额累减制处罚方法。超额累减制处罚,是把损失金额按数额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处罚比率,处罚比率依次减少,损失金额增加到较高一级时,只就超过部分,按较高一级处罚比率计算,各级处罚金额之和,就是处罚总额。因当事人对事故的责任大小,可分为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和间接领导责任人。分别制定处罚标准如下:(见表格)损失金额范围(单位RMB元)直接责任人处罚比率间接责任人处罚比率直接领导责任处罚比率间接领导处罚比率1-3000100%35%3001-500065%20%8%5001-1000045%15%5%210001-2000020%5%2%1200

15、01-5000010%3%0.5%0.2550001-1000005%0.5%0.25%0.125(三)丢失金额认定1、所有承运货物丢失金额的认定,以该货物受理时投保金额为丢失金额;货物没有投保时,以我公司最终赔付的金额为丢失金额。2、资产丢失的金额认定,以资产丢失该日的折旧价值为丢失金额。 3、货物丢失后,破案追回部分赃物,已实际丢失部分货物价值的为丢失金额。 (四)处罚程序1、损失金额1-3000元的案件,由本单位或区域安保管理人员根据案件界定和调查结论,将结果以处罚通知书形式发责任人,并以保障部(综合部)名义出通报。2、损失金额3001-5000元的案件,除对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作为责任人上级的点部经理、营业厅经理或主管、班长的领导责任。对于点部经理、营业厅经理或主管、班长的责任认定由事故单位保障部(综合部)经理审批,事故单位安保管理人员将结果以处罚通知书形式发至责任人,并由保障部(综合部)出通报。3、损失金额5001-20000元的案件,除对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外,领导责任应追究到分部、区部经理、营业所经理。责任由事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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