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制定管理办法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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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制定管理办法9篇 书目 第1篇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管理方法格式怎样的 第2篇某省制定反窃电管理方法 第3篇关于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管理方法 第4篇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管理方法怎么写 第5篇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方法 第6篇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管理方法 第7篇制定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状况检查落实方法措施 第8篇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管理方法 第9篇制定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状况检查落实的方法和措施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办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规定,

2、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办制定、颁布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肯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全市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原则性与敏捷性相结合; (三)针对性与广泛性相结合; (四)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 (五)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协调统一; (六)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业务主管科室负责,综合科负责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协调、审查、提请审议及报送备案等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体现安排性,应依据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

3、须要和人民防空法规建设的实际状况确定中长期的规划。 第六条 每年年底前,办机关各科室应向综合科提交下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安排。安排应列明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主要内容、拟提交审议时间、起草责任人及提交单位。 综合科依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划和全办工作支配,在综合各科室看法的基础上,于年初提出当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案,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依据全区人防建设与管理的实际须要,经主任办公会议探讨确定,年中可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安排进行调整,并可视情增减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权利义务关系、相关责任措施、施行日期等。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

4、、条理清楚、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形成初稿后,负责起草的科室应当充分征求本业务系统及业务工作相关对象的看法。 负责起草的科室依据征求看法的状况,对规范性文件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初审稿,送交综合科。对有关单位提出的看法未接受的,应当在初审稿送交综合科时,将主要不同看法一并提出,并说明不予接受的理由。 规范性文件初审稿应在安排提交办公会议审议前至少60日送交综合科。送交的材料应当包括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汇总的主要看法及接受状况(附电子文档)。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须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 第十条 对符合本方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初审稿),综合科应当

5、刚好审查。审查时,对于规范性文件草案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可依据须要组织调研、征求看法,必要时可组织论证。 在审查中发觉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由综合科牵头,组织起草的科室进行修改: (一)不符合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要求的; (二)看法分歧大,需作较大调整的; (三)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的; (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综合科审查通过后,形成送审稿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须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主任办公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由综合科负责汇报文件制定相关状况,有关科室就文件涉及的专业问题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综合科根

6、据公文办理程序送分管副主任签批后,报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当刚好向社会公布。 综合科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该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四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执行上级规范性文件时遇到详细问题的请示,须要由本办批复的,由业务主管科室负责批复的起草,综合科负责批复的法律审核。请示的问题涉及多个业务科的,应当由有关科室会签。 对所请示的问题,说明权属上级的,由业务科室负责向上级请示,根据上级的复函精神予以回复。 第十五条 综合科应当会同有关科室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状况进行评估,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应接着执行的,应当刚好提出予以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第

7、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修订: (一)因政策调整或者现实的须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做相应修正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相一样的; (五)其他须要修订的情形。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程序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相同。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状况变更,不必接着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正,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同一事项有新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汇

8、编工作,由综合科负责组织,有关处室协作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制定的其他业务工作规范和制度由业务科室负责起草、征求看法和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综合科于年初和年末对当年其他业务工作规范和制度的制定安排及实际出台状况进行统计。其他业务工作规范和制度提交审议前可由综合科参照本方法规定进行审查。 其次十条 本办负责起草涉及人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以及由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参照本方法执行。 某省制定反窃电管理方法 文号: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5-19生效日期:2000-5-19 失效日期: 第一条为制止窃电行为,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

9、维护供电、用电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运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窃电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采纳各种手段不计量或少计量用电的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电、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有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 (五)有意运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纳其他方法窃电。 第三条禁止以任何方式窃电。禁止教唆或指使、帮助他人窃电。禁止生产、销售或运用窃电装置。 第四条反窃电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主、防范与查处

10、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窃电的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窃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可在本供电营业区内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用电检查,如发觉窃电行为应刚好报告,协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查处行窃电案件。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举报窃电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赐予嘉奖,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八条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依法实施用电检查工作。实施用电检查时,用电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用户应当协作,不得拒绝、阻碍。 第九条经现场检查有窃电嫌疑的

11、,用电检查人员可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条现场证据确可证明用户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制止,要求窃电者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窃电量按本方法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 窃电者拒绝担当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报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中止供电。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刚好处理。 第十一条被中止供电的窃电者补交电费后,供电企业应当接着履行供用电合同,刚好复原供电;因供电设备性能等客观缘由不能刚好复原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说明状况。 第十二条擅自向被中止供电的窃电者转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对转供电者中止供电,收取其转供的全部电量电费,并按转

12、供的电源容量加收电费。 第十三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电力监督检查工作。电力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状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供应便利。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对检查发觉的窃电行为和其他单位、个人举报的窃电行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刚好受理,最长不超过3日。 第十五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窃电案件后,应当刚好调查,收集并核实有关证据,依法作出下列处理确定: (一)不能认定窃电行为的,予以撤消; (二)窃电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

13、作出行政惩罚确定; (三)对在查处窃电行为过程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重大的或上级交办的窃电案件,结案后应当刚好报上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窃电量由供电企业认定。用户对供电企业认定的窃电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裁定。 第十八条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运用时间计算确定; (二)以其他方式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的最大额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运用时间计算确定;

14、(三)以有关部门供应的合法书证材料记载的电量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以180日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第十九条窃电电费根据本方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的窃电量乘以窃电期间所执行的电价计算。 其次十条窃电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窃电者停止违法行为,向被窃电者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1倍以上加5倍以下地罚款。 其次十一条因窃电行为造成供电、用电设施损坏或者其他用户停电的,窃电者应赔偿修复费用和供电企业、其他用户的干脆经济损失。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因窃电行为造成窃电者自身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损害后果由其自行担当。

15、其次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获得非法利益为目的,向他人传授窃电技术的; (二)为他人窃电供应条件的。 供电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惩罚。 其次十三条生产或者销售专用窃电装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专用窃电装置,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四条拒绝、阻碍电力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采纳暴力、威逼手段阻碍用电检查人员进行用电检查,应当赐予治安惩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规定惩罚。 其次十五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单位赐予行政处分。 其次十六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七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对窃电行为认定错误的,应当刚好订正;给当事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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