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请求权基础思考财产法思考模式民法在规范私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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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總則請求權基礎思考 余席文 本文以王澤鑑教授所撰民法總則為基礎,整理摘錄其內容,供作討論。壹、 財產法思考模式民法在規範私人之間權利義務之歸屬,而其權利義務之構成,在民事財產法上,乃由請求權基礎之法律概念所形成,而所謂民事財產法乃指總則、債篇及物權篇而言。另外,針對權利之形成,乃透過要件式之思考而建構,如此,即有助於判斷權利是否成立,法律關係之明確以及訴訟上訴訟標的之確定。而非以歷史的分析方法,尋求法律關係。貳、 案例問題:請求權基礎思考訓練EX1:甲為A車所有人,以平信之方式於1月1號,向乙為出賣A車之要約,惟甲事後反悔,而於1月2號將A車轉賣予丙且移轉A車所有權併於當日向乙以掛號信方式

2、發出撤回要約之通知,惟1月3日後要約到達乙處,而撤回要約之通知卻於1月4日後到達,而乙於1月5日逕向甲為承諾之表示,請問:乙可否請求甲移轉A車所有權?EX2:甲有A車與乙訂立買賣契約並移轉A車所有權,惟甲因受乙詐欺,而嗣後撤銷A車買賣契約,然乙卻已將A車轉賣於丙,其買賣價金為12萬元(A車之客觀市價乃10萬)而丙知悉甲乙間受詐欺撤銷之事實,請問:1、甲該向何人主張權利?2、若丙為善意時,甲又可向何人主張權利?參、 請求權基礎前階思考 以上案例,甲、乙究竟該如何主張權利?民法條文共有1225條,如何在眾多條文中,尋找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之解決?以及權利義務之構成,端以請求權基礎為架構,而以要件方式

3、之思考,藉此實現當事人之權利。 又要件式之思考,在案例1,乙可否向甲請求履行A車所有權之移轉,端視買賣契約是否成立,即規定於第345條,而買賣要約承諾是否合致,卻又規定在第153條,而要約承諾意思表示又規定於民法總則第86條至第98條,因此,在要件思考上,以民法總則為架構之核心,建立請求權基礎之權利主張。此外,案例2亦為相同之要件式思考方式,從抽象到具體建構權利義務關係。 而請求權基礎,在此,即以上述兩案例為核心,分為意思表示要件思考題型(契約型考題),與法律行為式要件思考題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請求權題型)為主軸,而此皆以民法總則為貫串理解之核心。肆、 請求權基礎之依據從法律行為理論

4、到請求權基礎思考一、 甲出國數日,將A車寄託與乙,而乙竟將A車出賣予丙。問:若丙為惡意,甲可對丙為如何之主張?又,丙為善意則甲丙之法律關係有無不同?二、 甲有AB兩台同廠牌,型號完全相同但出產年份不同之兩車,甲欲將A車(舊車)以價金100萬出售乙獲利,未料甲嗣後於移轉所有權後竟發現,其乃以B車(新車)為讓與合意及交付。問:(1) 甲可否向乙請求返還B車?(2) 承上,若乙業已將B車轉賣第三人丙獲利20萬,則當事人法律關係?(3) 承上,若乙為祝賀友人丁結婚,將B車作為賀禮相贈,問當事人法律關係?(4) 假設,甲因遭戊脅迫,而將B車轉賣與善意之乙,乙復將B車作為友人丁結婚之賀禮相贈,問當事人法律

5、關係?又乙丁之贈與無效又該如何? 一請求權基礎介紹:以債之發生為例契約請求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物上請求權367價金請求權1買賣契約成立?2意思表示合致?(1) 要約作成( )發出( )撤回( )生效( )撤銷( )(2) 承諾2買賣契約生效1須為事務2管理事務3為他人管理事務4未受委任並無義務5管理事物之承擔須利於本人且不違反本人之意1給付不當得利(1) 因給付而受利益(2) 致他人受損害(3) 欠缺給付目的自始欠缺嗣後欠缺目的不達2非給付型不當得利(1) 受利益(2) 致他人受損害(3) 無法律上之權益歸屬1構成要件該當性(1) 加害行為(2) 侵害權利(3) 損害結果(4) 因果關係

6、2行為不法3有責性(1) 故意過失(2) 識別能力1所有人(1) 善意取得(2) 時效取得(3) 其他原始取得2無權占有(1) 占有連鎖(2) 誠信原則請求給付買賣價金請求履行買賣契約1請求管理所支出之必要有益費用2因管理而負擔債務請求本人清償3請求管理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返還無法律上元因所受領之利益請求損害賠償1財產上之損害2非財產上之損害請求返還所有物意定之債(著重在當事人間之主觀價值約訂)法定之債(著重在客觀市價之返還)以上僅就主要債之發生的請求權基礎類型為舉例,尚有其他種類的請求權基礎伍、 法律行為理論請問:王小花去中古車行買A車,請問此一交易行為,有多少法律行為?一、法律行為之意義:表

7、意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法律事實。(一) 所謂法律事實乃指使權利發生得喪變更之法律事實,至於何謂意思表示,留待後續提到契約請求權時,再為詳細介紹。 事件:具體之自然事實 EX:出生、死亡、不當得利 自然事實 狀態:抽象之自然事實 EX:成年、善意或惡意 侵權行為 違法行為 債務不履行 人之行為 非表示行為 事實行為:無因管理 適法行為 知:觀念通知 準 行 表示行為 情:情感表示 法 為 意:意思通知 律 意思表示二、法律行為之分類:(一)單獨行為與契約行為:1單獨行為:以單方意思表示為要素所為之法律行為。2契約行為:以雙方意思表示相互合致所為之法律行為。3共同行為:基於同

8、一內容的多數意思表示合致之法律行為。(二)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1債權行為:以發生債權法上法律效果之法律行為,而所謂債權法上效果,乃指債權債務關係而言。2物權行為:以發生物權法上法律效果之法律行為,而所謂物權法上效果,乃指物權之得、喪、變更而言。3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分離原則:在交易中,為明確判斷法律關係及避免法律關係複雜化,因而在同一交易行為中,區分債權行為以及物權行為。至於債權行為發生瑕疵,是否影響物權行為?於後續無因性理論介紹之(一)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1負擔行為:以負擔債權債務為目的之法律行為,而因其定義上即以債權債務之負擔為限,故債權行為皆為負擔行為。2處分行為:使權利發生得、喪、變更之

9、法律行為。而物權行為一旦生效,即發生物權法上之權利得喪之效果,因此物權行為皆為處分行為。然處分行為尚不以物權行為為限,甚至包括以權利為處分客體之準物權行為在內。區別實益:處分行為之三命題,即僅有處分行為方有下列三原則之適用() 一物一權主義:一個標的物僅能存在一所有權;而一所有權僅能存在於同一標的物,因而若使標的物之權利發生得、喪、變更,僅能就特定個別之標的物為之,而在此又稱為標的物特定原則,即處分行為之標的須為特定。() 公示原則:因物權行為將使權利發生得、喪、變更之效果,因此物權行為須具備一定之公示外觀,使第三人足以知悉物權行為之變動,使交易透明化,且亦可透過物權公示之效果使第三人信賴該公

10、示外觀,進而建立公信原則下善意取得之制度。又所謂公示外觀,在動產物權,乃指占有;不動產物權,乃指登記。() 處分權限:處分行為須具備處分權,即本於物權行為將使物權發生權利變動之效果,故須具有處分權為必要,若欠缺處分權者,將構成無權處分。另外在學說上另有所謂授權處分之存在,如:甲將其A屋處分權限授權予乙,而乙以自己之名義為A屋之處分行為。此與代理權之授與有別。相關考點多涉及不當得利(二) 要因行為與無因行為1要因行為:以原因存在為必要之法律行為,即原因若不成立或不存在,則法律行為之效力亦隨之受影響之法律行為。2無因行為:不以原因存在為必要之法律行為,即原因若不成立或不存在,則法律行為之效力仍不受

11、影響之法律行為。3原因:財產給付之法律上原因。如買賣契約中,出賣人移轉買賣標的物之目的在於獲得價金所有權,而此即為財產給付之法律上原因。又若相對人卻以受贈與之意思而為受贈之承諾,則因原因不成立,故買賣契約或贈與契約,皆不成立。故而債權行為乃是以原因存在為必要之要因行為。4無因性理論: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因分離原則下乃各自分別判斷,然而在負擔行為若發生無效、撤銷或不成立之效果時,處分行為是否亦隨之受影響?在立法例上有德國法與法國法,即無因說與有因說,而我國立法例及通說、實務見解認為,我國採無因性理論,而針對上述問題,採否定之見解,即負擔行為之效力瑕疵對處分行為不生影響,處分行為仍屬有效。故處分行

12、為不因負擔行為之無效、撤銷或不成立而受影響,故處分行為即為無因行為。至於採無因性理論之理由乃在於是交易安全之建立及法律關係判斷之明確性5無因性理論之瑕疵與修正:因無因性理論在日常生活中與社會大眾之交易通念不符,且使權利人之物權人地位淪為債權人,而返須承受債務人破產或資力不足之風險,故乃有學說提出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之修正,分述學說見解如下:(1) 法律行為一體說:將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視為一整體之法律行為,而負擔行為無效,基於一部無效全部皆無效之法律效果,而使物權行為亦隨同喪失效力。(2) 條件關聯說:債權行為之存在乃物權行為發生效力之停止條件,而此條件之約定乃解釋當事人有默視之意思表示,故債權行

13、為無效,物權行為亦隨之無效。(3) 共同瑕疵說:當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有共同瑕疵之存在時,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方一併無效。而所謂共同瑕疵,乃指行為能力欠缺、心中保留、通謀、被詐欺及脅迫。(4) 小結:通說乃採共同瑕疵理論。相關考點多配合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五)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要因行為與無因行為之案例思考與請求權基礎:1例題思考一: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甲出國數日,將A車寄託與乙,而乙竟將A車出賣予丙。問:若丙為惡意, 甲可對丙為如何之主張?又,丙為善意則甲丙之法律關係有無不同? 寄託 A車 =甲 乙 負 買 處 擔 分 ? 行 賣 行 為 為 丙 1丙惡意? 2丙善意?請求權基礎思考擬答(1) 丙為惡意:甲可否對丙可主張民法第767條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A甲為所有人 乙無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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